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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达控股集团被强制执行约3.83亿,或因为新加坡一公司担保引起

2021年12月6日,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发布万达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被上海市金融法院强制执行382944958元。

本律师通过企查查信息查询,万达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成立于2000年,法定代表人及疑似实际控制人为尚吉永。此万达并非国民老公王思聪的家族产业。

通过网络查询上述万达集团官网显示其创建于1988年,主营业务是港口物流、石化橡胶、国际贸易等产业。

上述案件或为万达控股集团公司为新加坡一公司原油贸易交易提供担保引起

2021年11月1日,上海金融法院发布(2021)沪74协外认1号裁定书,就申请人麦格理银行有限公司(澳大利亚一银行)申请承认和执行新加坡国际仲裁中心就仲裁编号为2020年第169号所作的裁决编号为2020年第135号仲裁裁决一案作出裁决,承认和执行新加坡国际仲裁中心所作2020年第135号仲裁裁决。

该裁决内容显示:

2017年9月2日,万达控股公司与A(新加坡)有限公司《保证合同》,约定为新加坡公司与麦格理银行之间的全部现有及将来的原油买卖交易提供担保,。

2019年12月18日,麦格理银行与新加坡公司签署相关原油买卖合同,麦格理银行依约履行了合同。而新加坡公司未履行其支付货款的义务,万达控股公司亦未承担保证责任。

2020年2月25日,麦格理银行向新加坡国际仲裁中心提起仲裁。

2020年10月5日,新加坡国际仲裁中心仲裁庭作出裁决编号2020年第135号《最终裁决》,裁决万达控股支付本金53072245.06美元、利息及仲裁费用。

裁决作出后,麦格理银行向上海金融法院申请承认与执行《最终裁决》。

上述53072245.06美元折合人民币正好3亿多,加上利息与上述执行信息网金额一致。

为什么国外的裁决还需要我国法院进行承认和执行?

这就牵涉到国际法的问题了。

从国际法方面看,公认的国际法原则、规则和制度是各国所应遵守的;

但是国家是主权国家,国际法也不能干预国家制定的国内法,与之有冲突。

事实上,在很多场合,国际法原则、规则和制度需要依靠国内法的规定加以实施,或者需要国内法的补充以使其具体化。

因此很多国家的国内法因为多方面原因很大的区别,一个国家依据法律出具的判决、裁定就可能违反另一国家的法律,比如各个国家法律对死刑、赌博、期货等各方面都有不同的规定。

因此1958年6月10日联合国国际商业仲裁会议上签署的《承认及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该公约有效的处理外国仲裁裁决的承认和仲裁条款的执行问题。

我国于1987年4月22日正式加入该公约。

新加坡与我国均为《承认及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的缔约国,故上述裁决需经过我国法院承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