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廉政公署的策略及监管体系

廉政公署策略任务

香港廉政公署在对反贪案件的调查及执行上非常繁复,且需要通过细致深入的研究和突破,负责办案的执行处一般会采用主动出击、个案协查、国际联系、科技与专业支援这四个策略来逐一击破办案过程中遇到的阻碍,取得主动。

比如主动出击这一策略,执行处多年来采取一定的主动调查贪污方法,通过扩大各部门联系,加强与公营及私营机构的交流合作来获得更多更有效的情报消息。个案协查策略是指廉政公署虽然架构独立,但要完成反腐倡廉任务同样要积极与香港警务处、惩教署、海关、入境事务处等部门合作协调,并同内地、澳门的司法机关建立紧密联系。国际联系策略是指他们加强与像美国联邦调查局、伦敦都会警队、澳大利亚联邦警队、新加坡贪污调查局这样的海外执法机构建立协助关系,并积极参与国际性反贪相关会议和机构。科技与专业支援策略是指其充分利用先进科技和网络技术,通过引入电脑鉴证科技,保存、检取、审查及分析电子资料等方式为前线调查工作和法庭呈堂证供提供有力支援和资料支持。

除了主动展开调查,廉政公署对贪污信息情报的收集还有赖于市民举报。举报中心24小时运作,并通常会在接获举报48小时内约见投诉人。相关情报资料会根据程序进行保密,以确保案件可以独立并不受干扰地展开调查。

除了执行处有四大策略外,廉政公署内的另一个重要组成部门防贪处也有执行任务的四个策略,分别为:预防胜于治疗、深入的防贪审查、适时的访谈建议和与管理层的伙伴关系。在四大策略方针指导下,防贪处协助公营机构对其进行防贪审查研究,为私营机构提供有关防贪的咨询服务和培训,这些服务近年来得到社会各界的广泛认可和赞同。

廉政公署的执法、预防、教育的内部架构非常值得世界其他国家政府借鉴。纵向来看,廉政公署直接汇报于最高行政机构,避免了行政架构中层与层之间的相互约束,避免了信息传达的不便。同时,它不再受制于上级部门,因政府给予的充分权力,更能让其全面落实和彻查案件。横向的虽然廉政公署是政府架构的一部分,但其内部职员绝大部分以合同方式聘任,不受制于公务员制度,也使其在工作上减少牵制与顾虑。在制度中集执行、监管、评价于一体,架构中集执行、预防、教育于一身,各部门环环紧扣、互相监督、互相配合,使得香港廉政工作不断发展、茁壮成长。

廉政公署监管体系

为避免上世纪五六十年代的贪污泛滥、政府机构缺乏监管、反贪机构与其他机构之间互相包庇的现象重现,廉政公署自成立以来,政府就很重视相关监管机构的设置,以求在制度上落实“以权制权”“有权力必有监督”的制度设计理念。因此,行政首长委任社会贤达,组成四个咨询委员会以及一个投诉委员会,监察廉政公署各方面的工作,委员会中都是由非官方委员出任主席。

这四个咨询委员会分别为:1.负责监察廉政公署整体工作方针及在政策上提供意见的“贪污问题咨询委员会”;2.负责监察廉政公署调查工作的“审查贪污举报咨询委员会”;3.负责向廉政公署建议防贪研究的优先次序及审阅所有完成的防贪研究报告的“防止贪污咨询委员会”;4.负责向廉政公署建议推行倡廉教育及争取社会各界支持廉政工作的策略的“社区关系市民咨询委员会”。从这些委员会的设置可见,除了有一个综合监察廉政公署内部运作的咨询委员会,还设有针对廉政公署主要三方面工作——执行、预防、教育而设立三个咨询委员会,使每个权力组成部门都会受到监管。“贪污问题咨询委员会”会就公署内部人员之纪律处分、人员编制安排、开支等向廉政专员作出建议。“审查贪污举报咨询委员会”则是“执行处”的最后把关人,会指导执行处如何处理举报、跟进案件、针对不起诉及终止调查之案件之作出最后决定、对廉政公署在执行案件中的程序之监督等。“防止贪污咨询委员会”会向防贪处指出各机构制度内可能助长贪污的地方,并对此及后之结果作出指导建议。“社区关系市民咨询委员会”则会对社关处如何推广反贪意识、如何获得市民支持等策略方面作出指导。同时,这些监管委员会每年都需向行政长官提交监管年报以汇报工作,有部分年报还需要向公众作出汇报。另外,还设有独立运作的“廉政公署事宜投诉委员会”专门监察及覆检所有涉及廉政公署及廉政公署人员的非刑事投诉。

那么如对廉政公署内部人员贪污腐败的问题之投诉,是由哪个部门负责呢?廉政公署内特设内部调查及监察组(L组)专责调查对于涉及廉政公署人员的违纪行为和贪污指控,以及涉及廉政公署或其职员的非刑事投诉。廉政公署在调查后还必须就调查结果向律政司司长及审查贪污举报咨询委员会提交报告。对于廉政公署内部人员问题,通过外部监管、内部监察机制有效确保了廉政公署职员时刻恪守最高的诚信水平。

(作者为香港大学法学院博士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