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9月12日,《联合国关于调解产生的国际和解协议》(简称《新加坡调解公约》)正式生效。由中国仲裁法学研究会、中国国际商会调解中心、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中国社科院国际法研究所主办,北京中伦律师事务所支持,北京知仲科技有限公司提供全程技术支持的“《新加坡调解公约》生效后中国涉外调解发展研讨会”通过互联网直播方式成功召开。来自全国各地仲裁与调解实务界、学术界等1400多人次参加了会议。
中国仲裁法学研究会会长、中国贸促会党组成员、副会长卢鹏起、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全国人大外事委员会委员陈福利、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秘书长安娜・乔宾-布莱特以及来自新加坡调解中心、新加坡国际仲裁中心、国际商会、亚洲多元争议解决研究院、上海政法学院等机构的领导、专家参加了会议。
中国仲裁法学研究会会长、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党组成员、副会长卢鹏起
会上,中国仲裁法学研究会会长,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党组成员、副会长卢鹏起在致辞中指出,《新加坡调解公约》的生效补充了现行国际调解法律框架、为国际商事和解协议提供了跨境执行的法律保障,对调解事业的发展将是一个巨大推动。将为中国商事调解事业发展创造更加有利的环境条件,也为调解领域相关专业机构扩大发展、深化合作提供了难得机遇。但是《新加坡调解公约》在中国的落地实施,还有很多理论及实务法律问题需要进一步探讨和解决,期待《新加坡调解公约》能在中国早日落地见效,让中国更加大放异彩,前景无限。
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秘书长安娜・乔宾-布莱特
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秘书长安娜・乔宾-布莱特指出,疫情之后的商业活动、国际贸易会有新变化,同样,国际争端解决也会有新发展。国际贸易要从疫情中恢复,需要相应的纠纷解决工具,调解可以说是最佳选择,能够建立沟通渠道,加强而不是破坏商业往来。在《新加坡调解公约》简单且统一的执行框架下,调解能够在解决争端的同时,恢复商业关系,节省大量时间和成本。
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全国人大外事委员会委员陈福利
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全国人大外事委员会委员陈福利指出,《新加坡调解公约》是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最新发展的成果,将国际商事调解的发展推向一个新的阶段,完善了国际商事调解协议跨境执行的规则缺陷,使仲裁、诉讼、调解“三驾马车”产生的法律文书的执行力,在规则层面有了多边的保障,契合我国建设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总体部署。作为首批《新加坡调解公约》的签署国,我国商事调解缺乏基础性的法律规范。《新加坡调解公约》生效后,我们要积极研究推动《新加坡调解公约》在中国的落地工作。
中国国际商会调解中心副主席蔡晨风
以上环节由中国国际商会调解中心副主席蔡晨风的主持,随后会议进入专业研讨发言环节。
上海政法学院校长、教授刘晓红
上海政法学院校长刘晓红教授指出,《新加坡调解公约》聚焦于调解所产生的和解协议缺乏强制执行力的障碍,国际商事争议真正实现了仲裁、调解、诉讼三驾马车的合力驱动,但是我国没有一部行之有效的商事调解法。就《新加坡调解公约》如何在中国落地适用,刘教授提出:一是就前期适配而言,最高院可先行制定一系列司法解释,为《新加坡调解公约》的落地提供一定的缓冲,既可以保证《新加坡调解公约》的适用,又可以为将来制定我国自己的《调解法》打下坚实的基础。二是在维持现有调解制度的同时,制定一部商事调解法。三是发挥上海自贸区先行先试制度优势,深耕商事调解试验田。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仲裁与调解专业委员会主任张丽霞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仲裁与调解专业委员会主任张丽霞指出,我国商事调解法律体系尚未建立,调解通常和诉讼程序相结合以获得执行约束力。我国进行商事调解立法,应以鼓励和支持商事调解发展为基本原则,在充分尊重和体现当事人意思自治的前提下,明确调解主体,鼓励、培养和发展涉外商事调解的专业调解员,进一步完善我国的商事调解制度。同时指出律师参加法院前期的调解已经变成了常态,将来《新加坡调解公约》真正在我国落地实施,律师在调解中有非常大的优势。
新加坡国际调解中心国际业务主任黄一文
新加坡国际调解中心国际业务主任黄一文指出,近年来调解在全球范围内受到越来越多的关注,随着调解的发展,在可预见的未来,《新加坡调解公约》很可能如同《纽约公约》一样,促使各国建立统一的调解跨境执行机制,从而促进国际商事调解的发展和普及。
新加坡国际仲裁中心代表、教授巫昱成
新加坡国际仲裁中心代表、教授巫昱成认为,在解决国际争议之时,可执行性的缺乏,制约了调解的发展以及在国际争议解决领域的地位。《新加坡调解公约》的签署,将有利于补足调解在跨境执行方面的短板,赋予因调解产生的国际和解协议的国际执行力,这将有利于提升调解在国际争议解决中的地位。新加坡已建立完善的调解体制,应用各个领域,取得良好的社会效益。
中国仲裁法学研究会专职常务副秘书长陈建博士
以上专业研讨发言环节由中国仲裁法学研究会专职常务副秘书长陈建博士主持。
国际商会北亚地区仲裁与ADR主任范铭超
国际商会北亚地区仲裁与ADR主任范铭超指出,争端解决有两种方式,一种是“谈条件”解决争端,另一种是“分是非”解决争端。不管采取哪种解决方式,最终都是为了满足当事人的对争端解决的需求,当事人意思自治是最高原则。在调解中真实的争端也许是少部分,更多的争端来源于误解,如信息收集的不同或是信息解读的不同,只要消除误解,争端便会解决。
亚洲多元争议解决研究院副主席郭义民
亚洲多元争议解决研究院副主席郭义民认为,《新加坡调解公约》可对中国贸易和争端解决机制产生有利的影响,特别是在“一带一路”倡议(BRI)的投资经贸活动与目前因新冠疫情使商业争端呈现上升趋势的状况。相信随着时间段的推移,使用正式调解员以及引用调解程序规则,将使中国的调解实践变得细腻以及受欢迎。《新加坡调解公约》规定在各缔约国之间执行调解协议的义务,调解进程增值,这正是与商业伙伴建立牢固和信任的关系,有助于实现自由、公正贸易的目标。
中国化学工程集团公司法律部部长王双兴
中国化学工程集团公司法律部部长王双兴从国际工程的特点、国际工程争议解决方式及选择因素、《新加坡调解公约》对国际工程争议解决的积极意义和现实意义,以企业角度分析《新加坡调解公约》在国际工程争议解决中的运用,并提出以下建议:建议从立法上发展与完善我国商事争议调解制度、建立更多的独立调解机构、建立调解机构与企业的互联互通机制。
中国社科院国际法研究所国际经济法研究室主任刘敬东
中国社科院国际法研究所国际经济法研究室主任刘敬东指出,我国调解法律制度碎片化现象严重,缺乏真正意义上的商事调解,缺乏对国际调解协议执行的法律规定,与《新加坡调解公约》存在直接的冲突。对如何推进《新加坡调解公约》在国内的落地实施,刘敬东建议分两步走:一是司法衔接,包括最高院发布相关司法解释、在自贸试验区先行先试。二是制定独立的《商事调解法》。《新加坡调解公约》有助于进一步改善我国的营商环境,将为“一带一路”建设营造更加有利的法治氛围。
中国社科院国际法研究所副研究员毛晓飞
以上专业研讨发言环节由中国社科院国际法研究所副研究员毛晓飞主持。
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副主席李虎
专业研讨发言环节结束后,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副主任李虎就上述发言进行总结发言,指出,基于调解达成的和解协议,就国内来说,仍要通过与诉讼的衔接来保证执行。就涉外商事调解来说,没有强制执行的依据。《新加坡调解公约》的巨大意义就在于使涉外调解或国际调解达成的和解协议,能够直接在《新加坡调解公约》成员国之间得到执行,赋予调解独立的地位,使之能够与诉讼和仲裁真正做到并驾齐驱。未来《新加坡调解公约》在我国生效时,首先要解决境外和解协议在国内的执行问题,包括管辖法院执行的审查和具体执行的审查等都要落实。中国的商事调解机构要从自身做起,在调解员的准入、行为准则、操守等方面做好规范工作,共同提高我国商事调解的公信力。
我国作为首批签署《新加坡调解公约》的国家之一,就目前来说,我国签署了《新加坡调解公约》但并未批准。《新加坡调解公约》的生效将会给我国涉外发展调解带来什么样的机遇与挑战,我们期待国家批准《新加坡调解公约》,也希望更多法律界和实务界的专家学者们共同积极推进《新加坡调解公约》的落地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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