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本公司下属控股子公司德司达(南京)染料有限公司于近日收到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传票》【(2018)苏0102刑初390号】、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检察院《起诉书》(宁鼓检诉刑诉[2018]570号)及《变更起诉决定书》(宁鼓检诉刑变诉[2018]30号)。
一、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1、公诉机关: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检察院
地址: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定淮门大街5号
2、被告:德司达(南京)染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德司达(南京)”]
德司达(南京)于2004年9月29日注册成立,原法定代表人李德忠,2018年6月4日法定代表人变更为Qin Deng,经营范围为:纺织及化纤抽丝用助剂、油剂、染化料生产(靛蓝、活性、阳离子和还原染料);销售自产产品、销售化工原料、销售包装材料及提供相关配套服务。德司达(南京)系德司达全球控股(新加坡)有限公司下属全资子公司,本公司持有德司达全球控股(新加坡)有限公司62.43%股权,从而间接持有德司达(南京)的股权。
二、本次诉讼的案件理由
经南京市公安局鼓楼分局侦查终结,被告单位德司达(南京)、被告人薛某某等五人涉嫌污染环境罪,于2017年11月30日向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检察院于2018年1月14日、3月29日两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南京市公安局鼓楼分局于2018年2月14日、4月29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本案于2017年12月30日、2018年3月15日、5月29日三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经依法审查查明:
德司达(南京)的生产废水按规定进入胜科德司达污水预处理厂进行预处理,达到化工园区的接管标准,通过管道进入南京胜科水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胜科公司)总厂处理。2015年左右,胜科德司达预处理厂拟升级改造,德司达(南京)经与胜科公司协商,并在邮件往来中将拟送往胜科公司处理的废水类型列明,其中包含《国家危险废物名录》列明的染料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母液,废物类别为HW12。在2016年3月底左右,德司达(南京)与胜科公司签订了《污水处理临时服务协议》,约定将生产过程中产生的高浓度废水通过槽罐车运输至胜科公司总厂处理(该浓度废水含有废母液)。
环境保护部南京环境科学研究所于2017年9月对上述母液和洗水的混合物作出检查报告,德司达(南京)金黄GL液态染料等多种阳离子染料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母液属于具有毒性特征的危险废物,与提纯废液的混合废液属于危险废物;噻唑蓝前驱体滤饼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母液属于具有毒性特征的危险废物,与提纯废液的混合废液属于危险废物。
胜科公司在接受危险废物共计118.48吨后,放入1期B事故池内,违规排放共计54.06吨,还有64.42吨尚未排放。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单位德司达(南京)违反国家规定,明知胜科公司无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仍委托其处置危险废物,严重污染环境,后果严重。被告人薛某某等五人作为时任德司达(南京)生产和HSE部门相关职务的员工共同实施犯罪行为,以涉嫌污染环境罪提起公诉。
根据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传票【(2018)苏0102刑初390号】,本案将于2018年10月23日开庭审理。
三、公司关于本次诉讼的说明
2015年左右,胜科公司提出启动位于德司达(南京)附近的预处理装置[此预处理装置专为德司达(南京)污水预处理]工艺升级改造工作,为履行双方之前合同要求的其对德司达(南京)污水预处理的保障职责,胜科公司在对德司达(南京)的污水水样进行试验后确认能处理,遂要求德司达(南京)将高COD污水送至其中央污水处理厂,其向南京化学工业园区环保局递交了由胜科公司处置高浓污水的申请和高COD污水处置的技术方案,并得到了园区环保局书面同意。鉴于环保局的书面同意,德司达(南京)与胜科公司签订了《污水处理临时服务协议》,并按照环保局书面同意的方案将污水运至胜科公司进行单独处置。因此,德司达(南京)认为胜科公司已具备处理高浓污水的条件,且对胜科公司的违规排放行为事先也并不知情。
中国环境科学学会环境损害鉴定评估中心针对德司达(南京)被指控的两种污水进行了现场取样,理化分析,专家评定,其出具的分析报告认为:德司达(南京)运送给胜科公司的污水,其中一种污水对照《染料工业废水治理工程技术规范(HJ2036-2013)》中对“生产工艺废水”的定义,末端压滤清洗废水应属于洗水,不能对应《危险废物鉴别标准通则》(GB 5085.7-2007)中的废母液,建议进行危险特性鉴别后再判断是否为危险废物;另外一种污水不宜适用《危险废物鉴别标准通则》(GB5085.7-2007)中“5.1”有关内容将其直接研判为危险废物。
另,德司达(南京)之所以选择胜科公司处理污水,是考虑到胜科公司的经营范围和经营能力。胜科公司于2003年5月16日注册成立,法定代表人曾祥川(CHAN SIAN CHUAN JASON),住所:南京化学工业园区罐区南路101号,经营范围为: 为南京化工园的排污企业提供污水处理及其他相关服务,其控股股东为在新加坡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新加坡胜科工业集团,根据其网站介绍,新加坡胜科工业集团是顶尖的能源、水务与海事工程集团,业务遍布6大洲,拥有超过7,200兆瓦的供电能力以及逾8,000,000立方米/天的水务处理能力,为工业和市政客户提供可靠的能源和水务解决方案。
四、本次诉讼对公司的影响
德司达(南京)营业收入、净利润、资产总额、净资产等各项指标占本公司合并口径金额的比例较小,以2017年度口径计算:
单位:万元 人民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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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司达(南京)目前处于停产状态。
德司达(南京)已委托代理律师,将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事实,积极做好应诉工作,维护企业合法权益,相信法院会依据法律和事实作出公正判决。
上述案件后续的相关情况本公司将及时公告,该案件可能对本公司产生一定的负面影响,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风险。本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本公司信息以指定媒体披露为准。
五、备查文件
1、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传票》【(2018)苏0102刑初390号】
2、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检察院《起诉书》(宁鼓检诉刑诉[2018]570号)及《变更起诉决定书》(宁鼓检诉刑变诉[2018]30号)
特此公告。
浙江龙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O一八年十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