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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国律师:虽有必要 政府须考虑立法能否发挥实质效益

熟悉欧洲法律和科技法的法国律师丹·西菲特指出,机器人写作程序等科技,使人们更易于相信煽动性信息和丑闻,对正面和负面信息的看法也更容易受摆布,因此政府必须让人们能接触到两面的论述。

政府虽然有立法管制假信息的必要,但应谨记这类管制的有效性终究有限。政府如果要立法,不得不考虑到最终是否具备实质效益。

熟悉欧洲法律和科技法的法国律师丹·西菲特(Dan Shefet)昨天在国会特选委员会公开听证会上供证时指出,机器人写作程序等科技,使人们更易于相信煽动性信息和丑闻,对正面和负面信息的看法也更容易受摆布。

西菲特指出,政府必须让人们也能接触到另一面的论述,而唯有通过立法监管才能做到这点。

不过,立法可能带来其他附带效应。西菲特在答复特选委员会成员、官委议员谢邕邕提问时指出,像面簿这样庞大的平台面对的问题是,无法对众多用户发布的内容实施有效监察。

此外,网络平台上的管制也会牵引出其他现实世界中关于平等的考量。西菲特以波兰一次示威游行上的煽动性标语为例说,面簿的网络程序虽然监测到相关内容并自动将它撤下,但引发了传统媒体是否应刊登同样照片的问题。

“人工智能移除了这些我们有权看到的内容。它的问题不单在于情境分析,也关乎如何理解事实及采取立场。人工智能很难做出这样的区别,它能识字,但无法辨别观点和事实。”

谢邕邕也要求西菲特解释,政府立法监管如何会像他在陈情书中所提到的,导致“科技公司更大程度控制我们的生活”。

西菲特指出,一些牌照制度会导致一些竞争者无法进入市场,使一些大企业的市场地位进一步巩固。如此一来,颠覆性科技不可能出现,市场上的其他竞争者也没有立足之地。

或可从网络广告商下手

西菲特也把矛头指向网络平台的广告商,并提出网络平台的商业模式或许能在他们的金主也须负起一定责任后才能取得平衡。

他说:“如果能让他们负起责任,我指的是道德和商业责任而不是法律责任,比如让他们如果继续在这些平台打广告就失去生意,那会是最好的方法。”

西菲特也提议,委派一些可为社交媒体公司提供指导的国际监察员(ombudsman)。这能帮助它们及时断定哪些信息是伪造或非法信息。

可采不同方式 未必得“正面打击”假信息

要追究散布假消息者的责任,就必须先明确定义“蓄意网络假信息”,但西菲特直言这非常困难。

熟悉欧洲法律和科技法的西菲特昨天(3月28日)在听证会上供证时说,“蓄意”一词预先设定了发布者的立场,但没有阐明其他关键的法律问题,如“蓄意”是指哪一方,以及什么样的意图才算蓄意。

西菲特也提醒,社交媒体平台是否需为第三方发布的内容负责,取决于当局采用的法律依据。“(社交媒体平台)是否知道信息不实就算蓄意发布?还是在平台与原犯罪人制造不稳定或操控(舆论)的动机有关联才算?”

西菲特因此认为,与其针对“蓄意网络假信息”,政府或可考虑通过其他管道,管制可轻易定义的信息来打击假信息。他的建议包括:

  • 阻止推送经筛选新闻

网络平台根据用户消费偏好推送信息,导致每个人接收到的信息不同。西菲特建议,在选举等重要活动前几周,禁止网络平台推送经筛选的新闻,让每个人接收一样的消息。

西菲特说:“这么一来,我们就无需去定义什么是假新闻……经筛选新闻与假新闻一样危险,或甚至更危险。”

  • 依“举报人数”标注受争议内容

用户发现某一则信息不实时可向网络平台管理员举报。如果举报者超过一定“关键人数”,平台无需撤下内容,只需在该信息页面上注明,指信息准确度受争议。政府可根据国内需求制定不同政治敏感时期前后的“关键人数”数量。

西菲特指出,真假由谁说了算是个问题,相对的,提出异议的“关键人数”是个以数据为依据的具体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