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援引诱拐法 美籍父亲胜诉 能与两子重逢

一对美国籍夫妻闹离婚,女方选择留在新加坡发展事业,男方则要回美国。两人为了小孩的去留对簿公堂,在家事司法法院和高庭经过两轮硬仗后,男方最终成功援引国际诱拐儿童法令赢了诉讼,预料一个月内能与两名儿子重逢。

这对原籍印度的男女先后移居美国,2004年在加利福尼亚登记结婚,定居美国。

女方(37岁)曾是一名数据科学家,男方(42岁)与人合伙设立科技起步公司。两人在婚后两年开始出现裂痕,虽然两名儿子在2011年和2014年相继出生,但他们的关系一直处于紧绷状态。

女方在上大学前曾在新加坡受教育,她的父母和家人都在本地。去年初女方在本地找到一份为期一年的合约工作,她和丈夫于是在去年2月带着孩子搬到新加坡。不过夫妻两人在本地期间仍旧吵闹不休,女方去年7月8日在美国申请离婚,男方则在7月3日独自回去美国。

他也在去年7月20日向我国家事司法法院提出申请,指妻子违反国际诱拐儿童法令,要她让两个儿子回美国。这项申请去年底遭家事司法法院驳回,男方上诉至高庭,高庭推翻原先的裁决,下令女方必须在30天内让孩子回到加利福尼亚。高庭5月9日就此发表判词。

我国有义务配合国际法令把儿童归还原居地

我国的国际诱拐儿童法令在2011年3月生效后,与《海牙国际诱拐儿童民事公约》划一。身为缔约国之一,新加坡有义务全力配合把儿童归还原居地。

本案的两个关键点:一、小孩的原居地是美国还是新加坡;二、若法庭裁定孩子的原居地是美国,那孩子的父亲是否有同意让他们留在新加坡。

代表三司发表裁决的大法官梅达顺指出,由于本案中的孩子年纪都还很小,所以在决定孩子的原居地是否有改变时,应该着重考虑父母让孩子定居某地的意图,以及一些客观因素。

大法官解释说,男方之所以答应暂时移居新加坡是希望能挽救与妻子的婚姻,觉得一家人最终还是会回到美国。反观女方是为了事业和与家人团聚来新,短期内不打算回国。这显示两人缺乏一致的意图,况且孩子在本地的时间不长,所以美国才是他们的原居地。

另一方面,大法官说,虽然男方原本同意在新加坡居住两年,但是这并非无条件的。他当初的动机是希望与妻子复合,所以当妻子表明要离婚时,他给予的同意也就失效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