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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秉文:先易后难 加快公积金制度改革

□郑秉文

公积金制度存在问题,但我们不能因噎废食,对公积金存在的问题要尽快解决,不能视而不见,否则就是对缴存职工的不负责任。既然有学者提出了取消公积金的动议,决策者就应该有紧迫感,抱着对人民利益负责的高度责任感尽快行动起来,不要让一个很好的民生制度长期成为一个“软肋”。笔者提出四个改革思路或者说四个改革选项,这四个选项由易而难,第一个改革思路最容易,最后一个改革最难。

第一,在不改变住房公积金中心目前行政事业单位性质的条件下扩容功能和优化结构。

这是一个改良方案,是最容易、最便捷的方案,现存体制机制不做任何改变。“改良”的领域包括:在目前体制机制一切都不变的情况下,完全可以搞协议存款,这样起码可将利率提高到3.5%左右,实行起来很容易、很简单,完全是决心问题,不是体制机制问题。待过渡一段时间之后,可进一步改革投资体制,比如可采取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委托全国社保基金理事会投资的模式,由各省分别与全国社保基金理事会签约并商定投资收益率等具体事项,真实投资收益全部作为利息分配给缴存职工。在业务范围上,允许一二线城市公积金中心利用增值收益等资金直接投资持有租赁住房,支持缴存职工通过租赁解决住房问题;在缴存上扩大覆盖面,覆盖城市务工者、甚至自由职业者等人群;在统筹层次上提升到全国统筹,加强各城市间资金互融互通,缴存职工可以异地接续缴存、异地提取使用、贷款;在提取使用上建立新的配贷机制,向中低收入群体倾斜,加大对租赁住房支持力度;在运行机制上提升效率,简化提取使用手续;在监管上加强依法公开,定期披露信息。

第二,改组成立全国独立法人的政策性非银行金融机构“国家住房公积金管理公司”(美国“两房和吉利美”的思路)。

国家住房公积金管理公司以国家信用在资本市场发行债券和证券,做大资金池,为老百姓使用住房公积金提供流动性支持和政策性担保;在资金使用上,国家住房公积金管理公司不直接发放贷款,而是采用为缴存职工提供低息、长期信用担保的方式支持缴存职工基本住房需求,缴存职工在获得公积金管理公司担保后可以选择任何一家公积金中心和商业银行获得贷款。此方式可促进公积金中心和商业银行之间的竞争,提升缴存职工获得住房贷款的效率和服务水平。同时,国家住房公积金管理公司通过批量收购公积金中心和商业银行的住房抵押贷款资产为其源源不断提供资金。在房价较高的一二线城市,通过贷款或直接投资方式支持租赁住房建设运营,促进“租购并举”。建立全国统筹机制和全国住房公积金资金管理平台,实现全国通存通兑和同业拆借;在运行机制和监管机制上,按照金融机构法人治理结构的方式运行,并接受监管。

第三,改组成立政策性国家住房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的思路)。

这是在借鉴发达国家住房储蓄银行模式的基础上,将全国公积金中心改组为全国统一的独立法人金融机构,各省市公积金中心改组为国家住房银行的分支机构,并以国家信用在资本市场发行债券和发行证券;开展政策性住房储蓄业务,建立差别信贷机制,向中低收入群体提供更优惠的住房金融支持,可异地接续缴存,异地提取使用、贷款;向租赁住房建设发放项目贷款。在运行机制上按照现代金融机构法人治理结构运行,建立激励机制,促进效率提升、风险可控;在监管机制上按照政策性金融的监管机制,住建部负责住房政策规则的制定和监管,央行、银监会负责银行业监管规则的制定和监管。

第四,与企业年金合并,整合为综合公积金制度(新加坡中央公积金的思路),这是最难的一个选项,因为涉及部际协调。

凡是涉及部际协调的,都是难度非常大的。这项改革还难在职业年金和企业年金的属性存在很大差异性,因为职业年金对机关事业单位人员来说,属于工资的组成部分,为了改革,从工资里硬是人为分离出来一个层级“职业年金”,所以,它可以被视为是“强制性”的职业年金,是人手一份的。而企业年金则是“外生”的,是自愿的,是附加上去了一个福利。重要的是,覆盖范围很小,目前参与职工全国还不到2400万人,尤其是近5年来,扩大覆盖面的进程基本处于停滞状态,5年了几乎处于“零增长”状态。从理论上讲,为了应对人口老龄化,应遵循全生命周期原则,公积金制度可以兼顾城镇居民在住房、养老两方面资金需求,在全国建立统一的个人公积金账户,按照住房和养老分设两个子账户,住房账户实行“低存低贷”,租赁住房或购买住房的可提取使用住房账户资金,当职工无公积金贷款或无住房消费需求时,住房账户资金转移至养老账户。成立政策性非银行金融机构,统一负责综合公积金资金池的投资运作,发挥目前住房公积金和企业年金的双重作用。但是,事实上,由于这项合并涉及两个部委,很难协调,别说涉及两个部委,就是职业和企业年金都属于一个部门负责的事情,合并也是很难的,因为他们的属性存在较大差异性。

鉴于上述分析,笔者的意见是先易后难,从最容易改革的第一个方案入手,就地改革,原封不动,体制机制和单位属性都不做改变,只是增加功能,这可以叫做“功能性”改革。

(作者系全国政协委员、中国社科院世界社保研究中心主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