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终身监禁、15次鞭打、新加坡毒品犯罪刑罚刚性十足!

由于地理和文化上的原因,自20世纪60年代开始,新加坡毒品的滥用问题日渐突出。基于此,新加坡政府展开了一系列打击、治理活动,并于1973年颁布了《滥用毒品法令》(以下简称法令)。

统一的刑罚表格

总体上来看,法令的第二附表是一个综合性的表格,其在内容上囊括了涉毒行为分类、毒品物质分级、涉毒行为惩罚等信息。

首先,在涉毒行为分类上,该附表以行为的表现方式为依据对行为进行分类,并区分了毒品犯罪的组别,例如,第5组主要包括的是贩卖类的毒品犯罪,第6组主要包括的是制造类的毒品犯罪。

同时,还在该附表中犯罪的一般性质部分具体列明了毒品犯罪的行为内容,具体包括行为方式、涉及毒品种类(主要是一些较为传统的毒品,例如可卡因、大麻、鸦片等)、涉及毒品的数量等。

其次,第二附表还涉及毒品的分级问题。法令依据一定的危害性标准将毒品分为A级、B级、C级三个等级,并且规定在第一附表之中,但是该附表没有规定对涉及这些毒品的行为的处罚。因此,第二附表在列明不同的毒品犯罪行为的同时,还在惩罚部分中说明了对这些行为的具体刑罚。

最后,第二附表还对法定刑进行了列明。具体包括三种情况:

  1. 行为涉及传统毒品的法定刑,例如,未经授权进口或出口鸦片数量超过1200克的,直接对应死刑;
  2. 行为涉及管制药物时的法定刑,例如未经许可贩运A级药物的,最长可以判处20年监禁,15次鞭打,最短可以判处5年监禁,5次鞭打;
  3. 不直接涉毒的犯罪行为的法定刑,例如对于提供虚假信息的行为,法官可判处12个月以下的监禁或者5000新加坡元以下的罚金,或者并处。

应当说,该表格内容全面、体系完整,为毒品犯罪打击活动提供了明确、系统的量刑指南。

严厉的刑罚处罚

众所周知,新加坡的刑法具有“刚柔并济,以刚为主”的鲜明特色,这一特征在禁毒刑法领域也相当明显,并且“以刚为主”的特征更为突出:

首先,从总体的刑罚配置上来说,第二附表所规定的法定刑当中死刑大量存在,并且如果涉及毒品犯罪,监禁最长可达30年,换言之,毒品犯罪刑罚的上限较高;

其次,具体来说,判处重刑的门槛很低,例如,贩卖可卡因30克以上,或者贩卖大麻500克以上就可以判处死刑;再次,通过第二附表可知,新加坡禁毒刑法实际上拥有较大的打击范围,犯罪圈较为扩张,例如不遵从毛发测试命令亦可被视为犯罪,并且可能被判处4年以下监禁或者1万新加坡元以下的罚金,或者并处。

最后,其刑罚措施也较为严厉,法定刑当中存在肉刑——鞭刑,也为新加坡的禁毒刑法增添了严厉色彩。

分级的处罚模式

新加坡目前采取的做法是当下较为流行的分级列管制度,即通过一定的标准,将大量的新精神活性物质分为A级、B级、C级三个等级,并且规定在第一附表——受控药物当中,为毒品物质的法律管控提供了明确的依据。在此分级的基础上,法令建立了“分级处罚”的制度。

换言之,第一附表明确规定了同一行为涉及不同等级的毒品时,应当选择的法定刑幅度,进而实现了法定刑上的“分级”。例如,根据第二附表的规定,行为人未经允许制造A级物质的,将面临最高30年或终身监禁及15次鞭打,最短10年监禁及5次鞭打,而行为人未经允许制造C级物质的,最高20年监禁及15次鞭打,最少5年监禁及5次鞭打。

内容有删减

(作者系西南政法大学国家毒品问题治理研究中心研究人员)

内容来源:中国禁毒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