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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2019年1月1日起,如果供应商的商品及服务税专属价值超过10,000新币,则您需要在当地销售为商业目的向GST注册客户销售的订明商品时应用客户会计。
订明货品为:
(a)手提电话;
(b)记忆卡;和
(c)现成的软件。
如果您向非商品及服务税登记的客户(例如最终消费者)提供上述货品,则供应将继续为标准,而客户会计则不适用。
如果货物出口到海外客户,如果满足零评级条件,它将继续为零。如果不满足零额定条件,则电源必须是标准额定值。
客户会计将销售规定货物的商品及服务税的责任从供应商转移到客户。如果您提供相关供应,您的GST注册客户将代表您对此供应的产品税进行核算。
如果您收到相关的供应,您将代表您的供应商在购买时记入GST的费用。如果是为了您的业务用途和您的应税供应,您还可以对此次购买申请进项税。
如果规定货物的供应是例外供应,则客户会计不适用。
**供应价值是否超过10,000新币将在供应时确定,即在发票或收到的付款之前确定。
如果您提供订明货物作为第33(2)条代理人,则供应价值是否超过10,000新币应在最早发票,收到付款或交付货物时确定。如果税务发票上显示的商品及服务税专属销售价值超过10,000新币,则客户会计将适用于全部销售价值(包括前10,000新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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