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谈虚拟货币诈骗案件的辩护要点

——区块链刑事辩护研究(一)

作者:法舟律师事务所 郑夏律师

虚拟货币是区块链技术最先的应用场景,目前也是最火和已经实现的应用场景,区块链犯罪当前主要表现形式是虚拟货币的犯罪。自2017年9月七部委《关于防范代币发行融资风险的公告》叫停ICO后,火币等诸多交易平台相继退出中国市场,代币诈骗项目纷纷撕下“区块链”、“数字货币”的面纱,这其中的很多“空气币”根本就没有任何应用技术作支撑,也没有任何实际产品及应用场景,一时间打着“区块链”旗号的诈骗、非法集资、非法经营、传销、计算机信息类犯罪频发。

我们结合过往办案经验,分享虚拟币犯罪被控(电信)诈骗罪的几个辩护要点。

一、证明涉案的虚拟币是否具有财产属性是辩护工作的核心。

首先,比特币、以太坊为代表的主流虚拟币,已经广泛的得到了市场的认可,在执行过程中这些主流虚拟严格基于区块链技术,具有较好的市场流通性。我们认为,因为比特币自身去中心化,缺少有偿性和强制性等特征,所以五部委《通知》否定了其货币属性,但并没有否定比特币等主流虚拟币的商品价值属性。比特币本质上是一种物,是能够作为物权的客体,能够与主流货币即时兑换,能够购买现实商品与服务,虽然当前国内已经禁止虚拟币交易,但是在国际市场比特币等主流虚拟币的流通性非常高,而支付对价获得主流币一般认为属于一种商品交易行为,正因为主流币具备财产属性,现实中针对比特币的侵财型犯罪才能成立。

比如行为人通过植入木马的邮件向被害人发送通知其获得了比特币奖励,要求被害人通过电子邮件中的链接登录其比特币账户才能领取,行为人意在通过该方式来取得对被害人账户的控制,这种由行为人发送邮件而获得比特币用户的账户信息,也被称之为“网络钓鱼”,是当前一种较为常见虚拟币诈骗行为。

此外,如无法达到上述标准的虚拟币,一般属于空气币和传销币。空气币,顾名思义,就是在实际发展中,没有任何产品或业务落地,单纯发币圈钱跑路而已,如已经跑路的英雄链、超级明星、太空链等等。传销币,则是打着区块链之名,行传销之实的货币,如此前轰动一时的深圳普洱币等,今后我们将对传销币所涉及的法律问题另做论述。

由于区块链的“新科技”外衣,加之其虚拟属性,导致司法机关长期以来对其价值真实性的判断存在严重误区。我们支持观点认为,比特币为代表的主流虚拟货币去中心化,没有发行政府及权威机构做信用背书,且交易价格波动巨大,并不具备货币属性也不宜作为货币使用。但其本质上仍属于一种特殊商品,应定性为一种无记名的有价证券,这不仅于民法层面拥有充分的物权理论支撑,同时也能被进一步解释为《刑法》第92条所规定的“财产”,所以,针对该类型的网络诈骗,从鱼龙混杂的“币”中,区分出主流虚拟币以及可以流通的“山寨币”,是对抗诈骗指控的有力辩点。

二、实务中如何区分真伪虚拟币。

对于虚拟币诈骗案件的辩护工作,需要我们辩护人对于区块链相关知识要有一定了解,包括数字货币挖矿、交易所、支付和钱包四大传统领域,以及区块链技术开发、身份验证等概念。

如前文所述,我们这里所称的“伪虚拟币”主要是指“空气币”、“传销币”,这类虚拟币伪装成社会普遍认可与接受的客体,有意掩盖本来面貌或虚假的含义。首先“伪”字体现了法律意义上的违规属性,比如假冒伪劣产品,这个伪就是指假的,并非出自正规厂家的产品。但至于伪造、伪装的物体是否具备被伪造对象的功能,或者说具备多少功能则不得而知了。为了俘获更多受害者,达到以假乱真的目的,伪数字货币会高标准模仿真正数字货币的技术功能、商业功能、流通功能。数字货币技术门槛较高,普通人不易了解,难以辨析“伪数字货币”与正规数字货币的区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