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美国,宪法对执法者和立法者的约束主要是由司法部门来实施的,这就是司法审查,美国联邦最高法院有权宣布议会和行政机构的所作所为不合法。
美国大法官斯蒂芬·布雷耶曾在其《法官能为民主做什么》一书中提到一个他经常被其他国家的法官、律师和学生问到的问题:“虽然美国最高法院并非民选产生,总统、国会以及普通民众为何要遵循最高法院的判决呢?”这个貌似天真的问题问出了很多国家尤其是法制不健全的第三世界国家民众的心声。仔细想想,大家都是人,都有一双眼睛、两个耳朵,凭什么要听那几个大法官的?
如果说平民百姓无权无势必须遵纪守法,那总统是三军统帅,国会掌握财权,相比之下,联邦法院既没有枪也没有钱,只有几百名赤手空拳的法官,怎么可能和另外两个强势机构平起平坐呢?怎么能保证司法体系的独立决策不受行政和立法机构的干扰呢?
杰斐逊总统
与行政机构、立法机关长达一百多年的纠葛,严格意义上来说只是保住了联邦法官们的铁饭碗,使他们不至于被轻易地下岗待业,但是要让法官们成为从普通民众到政治精英都信服的最终判官,光凭终身不失业,没有后顾之忧是远远不够的。更何况美国是联邦制,美国的司法体系不仅包括联邦法院,还包括50个州、哥伦比亚特区和5个属地的分立法院系统。州和地方法官多数都不是终身制,其产生方式包括州长任命、全民选举和立法机构选立,而且多数任期有限,50个州仅有3个州规定法官终身任职。
那么,政治精英对法院的遵从是因为法官永远正确吗?那到不一定,不少美国的州和地方法官是靠选举出来的,这可以避免州长和地方主官在任命时任人唯亲,但也提高了司法腐败的可能性。“拿人手软,吃人嘴短”,为得到资助或利益集团支持,法官在判案时可能会身不由己,倾向于自己的“恩人”和“金主”。20世纪80年代,美国联邦执法机构对芝加哥地方法院系统发起一次清查行动,结果17名法官被逮捕,其中15名被判有罪。2014年1月,费城一个地方交通法院被一锅端,9名法官都因为涉腐被捕。
联邦最高法院呢?是不是没有被解雇之忧就能不偏不倚、公正廉明?似乎也不是。1857年德雷德·斯科特诉桑福德案中,大法官定黑奴德雷德·斯科特没有公民权,被很多人视为美国内战的导火索;1896年普莱西诉费洛森案中,最高法院判决种族隔离并不违宪,导致种族隔离政策延续了半个世纪;1944年美国诉讼案中,法院判决罗斯福总统战时“以集中营安置日裔美国人”的做法合宪,给美国宪政史留下了一个巨大的污点。
特朗普祝贺卡瓦诺大法官
更为重要的原因是,美国法院两百多年来努力守护《美国宪法》所强调的个人自由和权利、地方自治、限制政府滥用权力、限制民粹主义等理念。正是对这些美国立国精神的忠诚,塑造了民众对法院的信任。
最高法院的大法官虽然政见和意识形态倾向未必一致,但基本上都是一群拿着放大镜对着法律条文咬文嚼字的“书呆子”,对宪法具有堪称“原教旨主义”式的情感,他们对法律字斟句酌的严谨程度简直令人难以置信。
比如,在2009年赫林诉美国案中,法官们虽然肯定了非法证据排除原则,但却裁决如果警察并非蓄意违法或者错误程度有限,即使是程序上有漏洞的证据,也不能排除。
又比如,在2010年佛罗达州诉鲍威尔案中,法官们虽然肯定了嫌疑犯有律师不在场时保持沉默的权利,但又指出警察未必需要一字一句拷贝米兰达案的判决原文,只要表达出嫌疑犯“被讯问前有权随时见律师”的大意就行。
再比如,在2004年克劳福德诉华盛顿州案中,就被告是否有与证人“面对面”对质的权利,大法官们就如何诠释《宪法第六修正案》展开了激烈辨论,最后重新肯定了“为避免政府滥权,证人庭外陈述不可取代出庭作证”的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