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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件发生的时间线
- 2017年12月31日,甘薇发微博,在美国与贾跃亭分别,独自回国;
- 2018年1月2日,甘薇发微博称自己受贾委托负责其在国内的债务问题,后发文《一个妻子的内心独白》表示对贾的支持与鼓励;
- 2018年1月7日,甘薇发微博称已实现部分债务的实质解决;
- 2019年2月28日、7月23日,贾跃亭共向甘薇转账51万美元(约合人民币361万元),备注为“家庭费用”(Family Support);
图片来自网络:法律服务企业Epiq Cases网站披露的贾跃亭破产文件截图
- 2019年11月11日,贾跃亭发布公开信,恳请债权人同意重整提议,然该计划继续搁浅;
- 2019年11月14日,甘薇作为原告在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向贾跃亭提起离婚诉讼,诉讼请求如下:
l 问题一:贾跃亭是否必须回国参加离婚诉讼?
我国夫妻双方离婚的方式主要有两种,一为协议离婚,二为诉讼离婚。若为协议离婚,根据《婚姻登记条例》第十条,内地居民自愿离婚的,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但本案采取诉讼离婚方式。《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九条规定的必须到庭的被告,是指负有赡养、抚育、扶养义务和不到庭就无法查清案情的被告。”夫妻之间虽有扶养义务,但上述条款的立法目的在于,要求不履行抚养义务的人出庭,法官可对其当庭进行思想教育,缓和原、被告之间的矛盾,有利于被告义务的履行。而离婚案件中,原告起诉的目的在于解除婚姻关系,包含着解除扶养关系,因此离婚案件的被告并非必须到庭参加诉讼。[1]且若贾跃亭不出庭不影响案件事实的查清,则贾跃亭不必须回国应诉。
l 问题二:如何理解甘薇对贾跃亭主张5.71亿美元?
国内媒体将英文文件中“Gan Wei……has filed a proof of claim in the amount of approximately $571 million”一句的“claim”翻译为“索赔”二字有误。“索赔”有“索取离婚损害赔偿”的意思。离婚时的损害赔偿,是指夫妻一方有过错致使婚姻关系破裂,离婚时对于无过错的一方所受的损失,有过错的一方应承担的民事赔偿责任。我国《婚姻法》第46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的;(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三)实施家庭暴力的;(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当下无证据表明贾跃亭有上述情形。即使有,要求判令给付约合人民币近40亿元的损害赔偿金也着实过高,不符合常理。因此,将“claim”翻译为“主张权利”更为合适。
那么甘薇可以对贾跃亭主张给付多少财产呢?
1.夫妻共同财产
根据我国《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和相关司法解释,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法定共有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夫妻分居两地分别管理、使用的婚后所得财产,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已登记结婚,尚未共同生活,一方或双方受赠的礼金、礼物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具体处理时应考虑财产来源、数量等情况合理分割;对个人财产还是夫妻共同财产难以确定的,主张权利的一方有责任举证。当事人举不出有力证据,人民法院又无法查实的,按夫妻共同财产处理。
本案中,甘薇提出分割的股权所对应收益,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十一条第一项,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即甘薇的第4项(2)(3)分割贾跃亭股票收益的诉讼请求应得到满足。
关于甘薇诉讼请求中的房产,若该房产为甘薇以个人财产购买并登记在自己名下,则房产归甘薇所有。如果该房产为其父母出资,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的规定,仅在两种情况下,该房屋归甘薇所有:其一,甘薇父母在甘薇婚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且未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其二,甘薇婚后,其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但其父母明确表示赠与甘薇的。
甘薇将该房产归自己所有的诉讼请求写在“依法分割夫妻共有财产”下,或能表明甘薇认为该房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若甘薇欲请求将本应分割的夫妻共同房产尽归自己所有,需进行说明,并提供相应证据。
2.离婚时的经济补偿
离婚经济补偿,是指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实行分别财产制的夫妻离婚时,对家庭事务付出较多义务的一方,有权获得另一方经济补偿的制度。《婚姻法》第四十条规定:“夫妻书面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予以补偿。”体现了法律对于家务劳动价值的肯定。若甘薇为照顾父母、孩子等家庭实务付出更多,则有权请求贾跃亭予以补偿。补偿不同于赔偿。补偿是基于公平原则,对利益受损方进行利益填补,不对其进行否定评价;而赔偿具有惩罚性,赔偿数额不以利益受损方的损失为限。
3.离婚时的经济帮助
离婚时的经济帮助,是指夫妻离婚时,一方生活确有困难,经双方协议或由人民法院判决,由经济条件较好的另一方给其必要的经济资助的制度。《婚姻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离婚时,如一方生活困难,另一方应从其住房等个人财产中给予适当帮助。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可见,离婚虽终止了夫妻间的扶养义务,但离婚时一方生活困难,另一方仍有给予经济帮助的责任,这样既可以解决困难一方的实际需要,也有助于消除其在离婚问题上的经济顾虑,保障离婚自由得以实现。
《婚姻法司法解释(一)》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婚姻法第四十二条所称‘一方生活困难’,是指依靠个人财产和离婚时分得的财产无法维持当地基本生活水平。”第二款规定:“一方离婚后没有住处的,属于生活困难。”第三款规定:“离婚时,一方以个人财产中的住房对生活困难者进行帮助的形式,可以是房屋的居住权或者房屋的所有权。”
目前甘薇能够自给自足,不存在上述需要经济帮助的情形,因此不适用上述条款。
4.离婚后子女抚育费的负担
依据《婚姻法》,父母双方离婚后仍有共同负担子女抚养费的义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的规定,有固定收入的,抚养费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20%—30%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养费的,比例可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50%,无固定收入的抚养费的数额可依据当年总收入或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有特殊情况的,可适当提高或降低上述比例。子女关于增加抚养费的合理请求,不受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限制。
本案甘薇要求贾跃亭给付的子女抚养费参照上述规定判定。
l 问题三:甘薇是否要对贾跃亭的全部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夫妻个人债务应由本人偿还。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关键要判断是否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
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二十三条,若债权人能够证明所负债务用于婚后家庭共同生活的,债权人得就一方婚前所负个人债务向债务人的配偶主张权利。本案中,贾跃亭的婚前债务债务以个人名义负担的,除非债权人能证明该债务用于婚后家庭共同生活,否则属于个人债务。
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规定情形的除外。”若有上述但书的情形,则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本案甘薇在第5项诉讼请求中仅强调“婚姻存续期间,被告个人投资、生产、经营所形成的债务,由被告承担”,该内容属于贾跃亭个人债务,甘薇不存在逃避责任的情形,“技术性离婚”之说不可尽信。甘薇只须承担夫妻共同债务,不对贾跃亭个人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另外,如果甘薇要求夫妻共同债务仅由贾跃亭承担,根据《合同法》债务转移的相关规定,应得到债权人同意。
l 问题四:如何理解贾跃亭在背负巨额债务时仍向甘薇支付51万美元家庭费用?
根据《合同法》第七十四条对债权人撤销权的规定,因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此规定是为了保护债权人利益不受侵害。
贾跃亭在身负巨额债务未清偿的情况下,给付51万美元用于家庭开支,除非能提供相应证据证明该笔开支的合理性,否则有转移财产、逃避债务之嫌。若侵犯到债权人利益,债权人得主张撤销。根据《合同法》第七十五条,撤销权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
[1]详见(2017)鄂民申2456号郑某、徐某1婚姻家庭纠纷审查与审判监督案
作者:张仁藏 禹季
张仁藏律师,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多地仲裁委员会仲裁员
禹季,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法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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