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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两份新证据的解读

转载文章 原作者:全社会正义人士

周立波诉唐爽一案于2月28日在上海长宁区法院再次开庭,周立波方继年前的庭前会议后再次提交了新的证据,意图证明周立波不吸毒,法庭没有当庭宣判。当我从事后律师的采访当中了解到,屠磊提交的新证据是医生为周立波开的用于减肥的处方药,名字叫做芬特明。一看这个药的名字我觉得有点无语,甲基苯丙胺这锅,芬特明也是背不了的啊。

看过我微博的人可能有印象,有人在去年12月初在西奈山以色列医院见到了周立波,怀疑其去弄验毒报告。这次庭审后,这个怀疑得到了印验:周立波于去年12月3日到西奈山以色列医院验毒去了,12月12日拿到了所有检验药品全阴性的报告,并且在庭前会议上提交了长宁区法院。报告长什么样呢?为了大家能看得更直观,我们直接上翻译后的。(英文原版在文末)

检测内容包含芬特明的报告

首先来讲,这样的证据法院应该是不予以采信的,即使是真的也不应该采信,更不用说是假的了。

同时,相信不少人已经看出来了,这样的证据不仅苍白、自相矛盾还闹出新的笑话,周立波洗不白啊。

一、法院不应当采信周立波的所谓证据

先不论这个所谓证据是真是假,法院出于尊重当事人的权益会接收和查看,但是最终不会采信。无论是毒检报告还是这个所谓医生的证言周立波伪造起来太容易了,在周立波和他的律师屠磊看来,这样的证据是无法对证的,所以他们想怎么搞就怎么搞。这样的证据法院不应当采集。在唐爽发的周立波的证据里,我们只看到了这么两个东西,当时的处方单没有,发票没有,医院的,需要搞证明的时候找个人打印个谎言,签个字就是你所谓的证据了,连个医院的盖章都没有,这样的所谓证据,别让你让法官相信、让法院采信了,连大众都骗不过去。

综上这些在国外搞的所谓证据,造假成本非常低,非国内法庭可求证,出具这些证据的也是个人行为,连西奈山以色列医院这样的一家纯纯的民营商业医生的章都没有。所有无论其是否真实,法院都不会最终采信的。

西奈山-贝斯-以色列医院是一家商业医院,一度传出倒闭传闻

西奈山-贝斯-以色列医院是一家商业医院,一度传出倒闭传闻

以上正是说完了,下来我们看一下滑稽的部分

二、周立波提供的两份证据相互矛盾

如上所述,报告有两页,我们重点看一下第二页,我已经用红框圈出来了。年前为了证明你不吸毒,你让医生出具了验毒报告,其中检测的药品包含芬特明。检测结果为全阴性,那就说明周立波体内没有芬特明成分,当然也不会服用芬特明作为减肥药了。

可能是周立波觉得之前的证据还有点苍白,于是又来了一份证明,说医生给他开了芬特明,以帮助他减肥。

那么这情况就值得研究了,只能是两种情况。

一、两个证据中有一个证据是假的。

二、如果两个证据都是真的,没有问题,那么就只能是说,医生给周立波开了减肥药芬特明,但周立波没有吃。

但是第二种情况也不对啊,既然周立波没有吃,那提交的这个医生的处方又和周立波吸毒有什么关系呢?这个是闹着玩吗?还是故意再搞一个自打脸的笑话给大家看的?

这里暂且不说西奈山医院作为一家商业民营医院提交的证据能不能有法律效力,如果周立波天天服用芬特明,但医院就是测不出来,那这医院的检测水平也不行啊,我们支持周立波起诉西奈山以色列医院。关于自相矛盾的问题,我们就讨论到这里。对于报告中的一些细节我也研究了一下,比如头发5-组代表什么,非交通部下属单位全面健康隐私项目检查又是什么鬼,篇幅所限,这里就不一一展开细说了。

看完这个自相矛盾的笑话,我们接着往下看。

三、芬特明不能合成或分解出甲基苯丙胺

我们不管前面的这些自相矛盾笑话,单看屠磊大律师最新提交的这个证据——医生给周立波开了处方药的证明。为了让大家全面了解我接下来要说的内容,这里要先普及一下,芬特明是个什么东西。

芬特明(Phentermine),别名分特拉明、化学名称为二甲基苯乙胺,是一种DEA管制类化学品,分子式为C10H15N。

芬特明化学式

芬特明化学式

芬特明立体结构图

在我国,芬特明是国家规定管控的二类精神药品。早在2013年就被国家药监局纳入《精神药品品种目录》

芬特明属于二类精神药品

芬特明

芬特明属于二类精神药品,连一类都算不上,适用法律为《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而俗称冰毒的甲基苯丙胺却是不折不扣的毒品,吸食冰毒违反《治安管理处条例》。

我们再来看一下美国对这些药物的规定,芬特明,通常以盐酸芬特明、复方盐酸芬特明/托吡酯(托吡酯作为缓释剂)形式存在,是美国批准和销售的,英国也于2001年解除了对芬特明的禁令,这些药品也有不少品牌。但是冰毒是美国明令禁的毒品,一些人可能认为美国是允许毒品的,这是一种片面的认知,美国只是一部分州允许药用大麻,而冰毒在哪个国家都是违法的。全世界这么多国家的科学家和官方都不傻。

看到这里,即使不懂化学的也可以看出,芬特明和甲基苯丙胺安全是两种物质,如果芬特明能代谢出甲基苯丙胺,那芬特明绝不可能仅仅出现在二类精神药品目录中,公安部对于毒品鉴定也会排除芬特明,而且会排在比治疗帕金森病的处方药司来吉兰(丙炔苯丙胺)排在更重要的位置,毕竟一个人要装作减肥比要装作帕金森病人容易得多,人数上也更加庞大。

在认定吸毒需要排除的唯一药品是司来吉兰,因为司来吉兰是唯一可以代谢出甲基苯胺的合法药物,全世界没有第二种。所以在吸食毒品的药物排除时,只需要排除来司吉兰即可,无需对其他任何别的药物进行任何考虑。即使如此我们国家也已经在进一步研究如果区别摄入甲基苯丙胺与服用司来吉兰了。努力不给吸毒分子以抵赖的借口。

司法鉴定科学研究院已经着手研究服用司来吉兰与吸毒的检测了

(对于化学完全忘记的读者可以跳过这一段)从情理和权威法律上来看,芬特明没有任何可能性能代谢出甲基苯丙胺。那么能以芬特明为基础,在实验室里制作出甲基苯丙胺吗?答案是完全不可能。为此我特意打电话向一个药物合成路线的专家打电话请教,他说这个没有可能,完全是两种物质。就是给你周立波在体内安放一个实验室,在安排进去科学家都不能合成甲基苯丙胺,说么说在人体内芬特明能代谢出甲基苯丙胺那更是鬼扯,他是湖北孝感人,就用了鬼扯俩字。听到这两字我不由得想起来,周立波以前看黄网,不小心把画面分享到了微博上,却谎称是看酷六自己跳过去的,网友打电话到酷六求证,得到的答复是“胡扯”。

甲基苯丙胺化学式

甲基苯丙胺化学式

另外通过同类物质来打马虎眼这种方式也行不通的,化学物质可能相差一个离子、电子,化学性质就会有非常大的改变,医生和屠磊说芬特明也属于苯丙胺类,这个和检测出甲基苯丙胺一点关系都没有。客观地说有一定的相似性,但是属于弱苯丙胺类,比甲基苯丙胺弱太多了,但与甲基苯丙胺完全是两种物质,在化学势上在同一等级,不存在谁代谢出谁的问题。同叫玻璃,你天天吃玻璃也不会拉出来有机玻璃。同样天天吃芬特明也不会从体内检出甲基苯丙胺的,通过这种方式洗白不了。用同属于一类的说辞在法律和科学面前想蒙混过关是行不通的,氯化钠和氰化钠都是钠无机盐类的,但是周立波、屠类律师肯定不会天天吃氰化钠吧。

四、在美国的验毒品报告及药方证据无法考证,且距案时间太长

芬特明说完了,再来说一下这个验毒报告。你拿一个自己花钱弄的没有第三方见证的国外的民营商业医院的没有医院盖章的无法考证真实性的已经离事发时过了近三年的验毒报告,来反驳一个长期以来进行毒品检测研究的国家重点实验室的检测结果,而这个检测也是长宁区法院委托的、所有过程也是全程录像的,正如周立波所述,取样的过程严谨。法院最终会采信哪个结果?我们拭目以待,我们也相信法院最终会有一个公正的判决。

其实我还查了一下这个芬特明的生产厂家KVK公司和这个药的情况的,这个药在美国确实是有国家药品编码(NDC National Drug Number),周立波提供的图片上的药就是下图中红框里编码为10702-0025-01这种。不过大部分的学者认为这种药只适合短期减肥,不适合长期吃,长期服用副作用较大,会让人感受到食欲不振、恶心想吐。在临床研究中发现部分服用该药的患者被影响到中枢神经系统,产生了包括紧张, 烦躁不安, 日积月累, 失眠, 头痛, 头晕, 和震颤等症状。另外一些被报道过的不良反应包含皮疹、阳痿、面部浮肿、性欲的减退等。

鉴于前面已经阐明了芬特明不能代谢出甲基苯丙胺,关于药本身我也就不再赘述,这里只是提醒周立波,用药需谨慎。另外以后开药要弄当时的处方、订单记录、发票等内容,事后需要的时候临时搞出来的东西,别说法律,就是一般人也会觉得不可信的。

尊重原被告双方的合法权益是社会主义法制的体现,但这种尊重是不是一些人胡搅蛮缠的理由。在吸毒的问题上,我国现行的法律及权威文件给的规定非常明确。芬特明不是司来吉兰,所以不在应当排除的范围内,这一点也是非常明确的。

如果对于这类胡搅蛮缠的吸毒分子任意胡诌,法律的尊严何在?

在检出冰毒后,我们已经听到太多的版本了。鸭脖子、凉皮、感冒药、没有检出苯丙胺代谢物就不能认定、头发有可能被污染都不成之后,又搞出个没有检测出芬胡特明的验毒报告。今天又胡诌出个芬特明和医生给你开了芬特明的证明,还是2020年1月8号搞出来的,连当时的处方、购买发票之类的都没有。明天是不是又会诌出你被诱骗的版本来?

五、来看看这个美国医生的证明信有多假

我先翻译一医生的证明信(原件在最后)。

周立波方提交的医生证明

​虽然对于周立波说话造假的秉性有一定了解,看到这封信的时候我还意外了。这个星球上任何一个有职业操守的医生都不可能开出这样的证明来,任何一个有点廉耻的人都不会写出这样一封如此赤裸裸的洗白信,这样的信只有周立波和屠磊律师才能写出来。我们下来一一分析这封信里的问题。

1 . 首先医生觉得中国实验室用头发检测不合理,应该用尿液。众所周知,冰毒在尿液中的停留时间最长不过几十个小时。中国司法鉴定科学研究院是对他的吸毒史进行,就要用甲基苯丙胺停留时间更长的样本进行检测。而且是你周立波自己要求的,怎么就错了呢?你为什么不直接说,你们应该用周的尿液测出来没有不就完事了吗?为什么要用头发呢?

2. 即便是固定的、不会变的疾病或症状,一个医生或者这任何一个有职业操守的科学工作者,都会说只会说自己用了什么方法、得到了什么检测结果,并且大多数不会百分之百确实,只是作为参考,比中影像没观测到,后面可能要进行穿刺、活检等方式进一步确定。对于中国的验毒技术、都归标准等一无所知的情况下,就如此言之凿凿地说中国国家重点实验室的鉴定结果是假阳性?这绝不是一个有操守的医生能干出来的事哦。 这里我提醒一下,波波老师,咱们洗白是不是用力过猛了? 这样会搓秃噜皮的呀。

3. 美国的医生不可能不知道,人只要活着,身体里的物质就一直在代谢过程中的,包括我们的细胞,只是有的快、有的慢而已。这里就不说离案发已经过去近三年了,光是离在中国验毒的时间都过去近两个月了,即使12月份验出是阴性都是非常正常的,难道据此就可以说中国鉴定结果是假阳性?任何一个有医学常识的医生都不会这么说。

4. 很多人都说中国的验毒技术比美国高,之前没有找到强有力的支撑,我只知道中国对毒品的管控 比美国严格很多,对毒品是零容忍。最近查资料才看到,中国对于验毒技术确实是非常先进的。光是法医学杂志上看到的论文都多如牛毛。在百度上随便输入“5克冰毒放进西湖都能检测出来”或者直接搜“冰毒 西湖”就能看到大量的视频和道,我们国家的毒品检测技术到了什么水平,大家可以感受一下,美国能达到吗?

中国的毒品检测技术

中国的毒品检测技术

5. 一名医生一定知道,同一类物质,是不能马虎的。在医学上模棱两可、蒙混过关是会出大事的,所以绝对什么物质就是什么物质,不会以同类物质当说辞。比如同样钠盐,离开了氯化钠人就活不了,沾了氰化钠人就会死翘翘。

6. 你作为一名医生,说芬特明也就罢了,还要带上感冒药,不就是说有些药里面有麻黄碱嘛,只有极少数的感冒药有这个了,你也要带上,你给周立波洗白的目的好纯正啊。正常医生绝对不会这么干,除非六辈子花不完的钱,给了他其中一辈子花不完的部分。

7. 艾布隆医生(下图中这位),你作为一名以性病诊断、治疗最为擅长,并且长期做体检、帮助人减肥的医生(来自官网),并不是验毒专家,甚至都不是一个科的,你哪来的胆子直接说中国的检验结果是假阳性?

作为本文的总结,在这里我有两点提议:

一、周立波的向来胡搅蛮缠,请不要让周立波再胡诌下去了

法庭和广大读者要了解周立波的一个特点就是,无论多荒唐,周立波都敢说是真的。自己犯事后,非但不承认错误,还会反过来以强大的气场来攻击一些质疑者、满嘴跑火车,这一招确实可以唬住一些不了解他的人,但是对事情有明确判断的人是不会被他蒙蔽的。 明明自己看了黄网不小心分享到了微博里,却抨击媒体《是我秒删还是你们找扇》,普通人上车试一下就能知道,周立波却说用胳膊肘抵着方向盘开不了车,连报像的小哥哥都看不下去了。还盛气凌人说小哥没开过车。看完《贵圈》和《局面》,就能知道周立波夫妇的满嘴跑火车能跑得多自然了。普通人一眼就能识破的谎言,如果有需要他们都可能会撒。所以请法院不要再响应周立波、胡洁夫妇的无理要求了,他们属于不知廉耻的人,如果放任,他们会一直更新胡诌的版本。即使证据再确凿,周立波也不可能承认的。

二、周产波吸毒的证据链完整,认定依据明确,可以尽快结论,以维护法律尊严。

1、周立波前妻展示了周立波后的视频、吸毒的工具,以及残余的毒品,称周立波吸毒是他们没有要孩子的原因。

2、周立波美国被捕,车上发现了毒品和用过的吸食工具,没有证据证明车上的毒品来自别人,而且周立波在接受采访时也脱口而出吸食工具是用过的。

3、在警方没有公布正确的毒品类别时,胡洁准确地说出毒品的各类和来源,以及周立波的处置操作,完全可以认定冰毒是周立波持有的。

4、经过司法科学鉴定研究院权威检测,周立波自己也承认取样过程合法,而后期的鉴定过程有录像,可以确认毛发没有被污染,最终鉴定出周立波体内含有甲基苯丙胺(冰毒),与车上发现的毒品各类、周立波妻子胡洁所述的类别、以及车上发现在吸食工具完全吻合。

5、《公安部禁毒局有关部门权威解答相关吸毒案件 认定和处理》中说得非常明确,在排除司来吉兰和被诱骗、强迫的前提下,尿液或毛发中检出甲基苯丙胺即可认定吸毒成立。

最后,对于这样全民关注的典型的愚弄大众的吸毒分子,呼吁法庭早日给出明确的判定。

如果周立波能用这样的证据继续胡搅蛮缠,那么其他吸毒分子是不是可以从新加坡、以色列、马来西亚搞这样的所谓不吸毒的证据,那样就可以用另一种方式实现《天下无毒了》。

后面可能有进一步的打脸证据,如果确认了我会及时发出来。

行文较为匆忙,有不妥之处,可能有些错别字,请见谅。

以下是周立波在西奈山以色列医院搞的验毒报告英文原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