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按
世界卫生组织周四(1月30日)宣布,中国的冠状病毒疫情已构成国际关注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PHEIC),此举将有助于增加应对病毒传播的资源以帮助各国建立筛查、识别和报告新型冠状病毒传播病例的能力。世卫组织总干事谭德赛在其紧急委员会(一个独立的专家小组)会议后宣布了这一决定,目前有越来越多的证据表明,病毒正在向大约18个国家传播,美国已出现首例人传人病例。谭德赛在新闻发布会上说,最近几个星期出现了一场前所未有的疫情,人们对此做出了前所未有的反应。世卫组织专家组由法国的迪迪埃·豪森担任主席,由16名独立专家组成。上周,专家们两次决定不宣布进入紧急状态,同时他们向中国寻求更多信息,等待病毒在其他国家人际间传播的证据,以满足全球紧急状态的标准。
所谓“国际关注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PHEIC),是世卫组织在2005年修订的《国际卫生条例(2005)》,并在其中提出PHEIC的定义:“通过疾病的国际传播构成对其他国家的公共卫生风险,以及可能需要采取协调一致的国际应对措施的不同寻常事件。”意思是当前事件情况严重、突然、不寻常或意外;公共卫生影响超出国家边界;可能需要立即采取国际行动。影响事件是否构成PHEIC的因素包括:疾病感染病例、死亡病例、传染性、治疗效果、疫区人口密集程度;病情发展速度;是否传出国境;是否需要限制国际旅行及贸易等。
提出PHEIC是为了面对公共卫生风险时,既能防止或减少疾病的跨国传播,又不对国际贸易和交通造成不必要的干扰,使相关国家地区遭受经济损失。根据疫情的发展,宣布PHEIC后随时可以撤销及修改,发布后有效期为3个月,之后自动失效。一旦疫情被确认为PHEIC,世界卫生组织能够提出以下临时或长期建议(包括但不限于),可能会对于疫情发生国经济造成影响:
-对嫌疑人员及行李、货物、集装箱、交通工具等进行公共卫生观察;
-对嫌疑或受染旅行者采取干扰性和创伤性最小的医学检查等额外卫生措施;
-对受染者实行隔离并且进行必要的治疗;
-不准许嫌疑人员或者受染者入境,拒绝未感染的人员进入受染地区;
-对行李、货物、集装箱、交通工具等实行隔离和检疫;
-相关方法均不成功的情况下,可在监控下查封和销毁受感染、污染或者嫌疑的行李、货物、集装箱、交通工具等;
-在缔约国管辖机场过境的飞机,可限制飞机停靠在机场的特定区域,不得上下人员和装卸货物(但允许添加燃料、水、食物和供应品);
-如果入境口岸不具备相关卫生能力,缔约国可命令船舶或飞机在自担风险的情况下驶往其他入境口岸;
-旅行者和交通工具运营者应当填写有关卫生文件,如疫苗接种、海事健康申报单、飞机总申报单、船舶卫生证书。
北大法宝转发翟晗博士对世卫组织法律框架下的PHEIC到底是什么的文章,为大家提供参考信息。
世卫组织法律框架下的 PHEIC是什么?
翟晗,武汉大学法学院讲师,荷兰蒂尔堡大学宪法学博士
本文乃作者近日因现实情势所做的研究笔记。文章首发于“真知拙见”(知识星球平台https://t.zsxq.com/MVV3fUn)若有疏漏不足之处,还请批评指正。
因相关术语近日多见于媒体报道,也因今晚世卫组织召开紧急会议,将重新定性中国疫情,其实就是再次启动PHEIC的评估机制。本篇介绍世卫组织目前法律框架下PHEIC的含义,并且顺便厘清一些(自)媒体报道中术语使用上的混乱。
一、背景
“国际关注的突发卫生公共事件”(public health emergencies of international concern,下文称为 PHEIC),是世界卫生组织对于全球范围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对决定,有国际法上的效力。其对象是对某种传染病或者其他公共卫生事件对其他国家带来危害,并需要跨国行动应对。这一决定规定在目前世卫组织最重要的国际法基础与应对框架——《国际卫生条例(2005)》(International Health Regulations 2005,下文称为 IHR2005)中。
在目前所见的媒体报道中,这一决定内容经常被形容成“宣布疫区”、“国际公共卫生紧急事件”或者“全球公共卫生紧急状态”。根据 IHR2005的官方中文文本,其被称为“国际关注的突发卫生公共事件”。
世卫组织总干事根据IHR2005召集的突发事件委员会于2020年1月22日星期三日内瓦时间(欧洲中部时间)12:00至16:30和2020年1月23日星期四中午12:00至15:10举行会议,讨论我国的2019新型冠状病毒疫情以及目前据报告对韩国、日本、泰国和新加坡的输出问题。
这次紧急会议虽然没有宣布突发卫生公共事件,但会针对当下疫情提出暂时性建议(temporary recommendations,具体见 IHR2005 第十五条)。于是我们可以看到在 1 月 23 日第一次PHEIC认定的紧急会议在结束前,已经就世卫组织本身、中国政府以及其他国家分别提出了建议。第一次紧急会议的公告对世卫组织提出的建议里就包括:委员会随时准备在大约10天内再次举行会议,如果总干事认为有必要,也可以提前举行。这也是近日世卫组织就中国武汉爆发的新型肺炎是否宣布突发卫生公共事件再次举行紧急会议直接原因。
二、法律框架简要由来
IHR2005是世卫组织目前运行中最重要的国际公约。条例的初版于1969年由卫生大会通过,其前身是第四届世界卫生大会在1951年通过的《国际公共卫生条例》(International Public Health Regulations)。IHR2005 及其奠定的运行与工作框架,在很大程度上也是2003全球抗击SARS留下的制度遗产。相关改革的呼吁从 1995 年开始出现,一直到 2003 年之后才迅速落成 IHR 的修订。
在 IHR2005框架之下设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机制之后,这一机制一共被使用过五次,分别是因为2014 年与2019 年的埃博拉病毒,2016 年的H1N1 流感,2014 年的小儿麻痹,以及 2016 年的兹卡病毒。
三、IHR2005 中的确定PHEIC的标准与程序
确定PHEIC的标准与程序详陈于 IHR2005第十二条中。其中能看到世界卫生组织总干事在这一程序中具有相当的决定权:
首先,根据收到的信息,特别是缔约国本国领土上正发生的事件信息,总干事先确定该事件是否构成国际关注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其次,如果总干事依据 IHR2005 规定进行评估,认为国际关注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正在发生,则应该与疫情所在缔约国就初步决定进行磋商。
在这一步,如果总干事和缔约国对决定意见一致,总干事应该就适宜的临时建议征求为此成立的突发事件委员会的意见。如果总干事和本国领土上发生事件的缔约国未能在48小时内就事件是否构成国际关注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取得一致意见,应该根据第四十九条规定的程序做出决定。
条例第四十九条规定的程序挺长,包括成立突发事件委员会及其工作方式、疫情发生缔约国的报告义务,以及世卫组织总干事在决策过程中与疫情发生缔约国的必要沟通。在我看来在最重要的程序只有这一条里的第五项:突发事件委员会的意见应提交总干事酌定。总干事应对此作出最终决定。
最后,在决定某个事件是否构成国际关注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时,总干事应该考虑:
(一) 缔约国提供的信息;
(二) 附件2所含的决策文件(见附图);
(三) 突发事件委员会的建议;
(四) 科学原则以及现有的科学依据和其他有关信息;
(五) 对人类健康危险度、疾病国际传播风险和对国际交通干扰危险度的评估。
附件:中国外交部的回应
当地时间30日晚,世界卫生组织宣布,将新型冠状病毒疫情列为国际关注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世界卫生组织总干事谭德塞宣布,主要基于中国感染者数量增加、多个国家都出现疫情两个事实,宣布将新型冠状病毒疫情列为国际关注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谭德塞强调,没有必要采取限制国际旅行和贸易的措施,世卫组织不推荐限制旅行和贸易的措施。
谭德塞说,虽然会有一些经济损失,但中国采取了超常规的有力措施,中国在很多方面为应对疫情提供了榜样。此次将新型冠状病毒疫情列为国际关注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不是对中国没有信心,相反,世界卫生组织相信中国的疫情一定能得到遏制。由于病毒的传播仍有很多未知数,世卫组织担忧中国之外的疫情会有恶化,这无关感染数量,关系人的健康和生命。
外交部回应
外交部发言人华春莹31日就世界卫生组织发布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为“国际关注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回答记者提问。
有记者问:日前,世界卫生组织总干事发布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构成“国际关注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中方对此有何看法?
华春莹说,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发生以来,中国政府一直本着对人民健康高度负责的态度,采取了最全面、最严格的防控举措,很多举措远超出《国际卫生条例》要求,中方完全有信心和能力,打赢这场疫情防控阻击战。
华春莹表示,同时,中方本着公开透明和负责任态度向有关各方及时通报疫情信息、分享病毒基因序列。世界卫生组织及许多国家对此予以充分肯定和高度评价。
华春莹说,中国同世卫组织一直保持着密切沟通和良好合作,世卫组织专家赴武汉进行了实地考察,总干事谭德塞于日前访华,同中方就疫情防控工作充分交换了意见,对中方防控工作给予充分肯定,对中国抗击疫情为世界作出的巨大贡献表示高度赞赏。中方愿继续同世卫组织及各国一道,共同维护全球和地区公共卫生安全。
来源:知识星球平台、法学学术前沿
作者:翟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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