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饲养龙鱼是否违法?从了解相关法律法规开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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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看到网络上一些野生动物保护志愿者的举报信息,当中有我们熟悉的亚洲龙鱼。因此本人想借鱼友汇的平台,简述一下亚洲龙鱼及其相关贸易的前因后果。到底,饲养龙鱼是否违法?

亚洲龙鱼是指广泛分布于东南亚各国的Scleropages属鱼类的总称,一直以来普遍被认为只有Scleropages formosus这一个种,最早于1840年被德国的博物学家SalomonMüller和HermannSchlegel 以Osteoglossum formosum的名字发表,后来又修正为Scleropages formosus并一直沿用至今。2003年,Guy G. Teugels基于遗传学和形态学证据,将其分成了四种,分别是:

Scleropages formosus(过背金龙)

Scleropages macrocephalus(青龙)

Scleropages aureus(红尾金龙)

Scleropageslegendrei(红龙)

但是被大多数学者基于分子生物学证据所驳斥。所以现在主流的看法,学术意义下的亚洲龙鱼还是只有一种,即Scleropages formosus。

因为亚洲龙鱼跟源于中国的龙的形象有一定的契合度,而龙在亚洲代表了祥瑞与福气,所以一直以来广受世界各国鱼类爱好者的垂青。后来的栖息地破坏(主要原因)和观赏鱼贸易,导致其一度濒临灭绝并被“濒危野生动植物物种国际贸易公约”(CITES)所管制。1975年时,亚洲龙鱼被列入附录1(这是最严格的管制级别),是附录一中列出的仅有的八种鱼类之一。

(文献参见 费尔南多,AA; LimLC; Jeyaseelan K。; 腾SW; 梁MC; Yeo CK(1997)。“DNA指纹识别:应用于保护CITES列出的龙鱼,Scleropages formosus(Osteoglossidae)”。水族馆科学与保护。1(2):91-104。doi:10.1023 / A:1018387601905。)

1989年起,CITES开始有条件的允许亚洲龙鱼的贸易。其条件为,贸易的个体必须是在繁殖场中繁育的F2个体(野生繁育第二代个体),同时必须由售卖鱼场提供其出生证书并植入可识别该物种的无源集成转发器(俗称芯片)。第一个获得批准并成功出口的是印尼的一家繁殖场。其后,新加坡农业食品和兽医局与当地一家繁殖场联合,大量圈养繁育亚洲龙鱼,并于1994年开始向全世界提供合法的亚洲龙鱼。

(文献参见 Dawes,John(2001)。完整的淡水水族馆百科全书。纽约纽约:Firefly Books Ltd. ISBN1-55297-544-4。Jump up^“美国鱼类和野生生物服务受威胁和濒危物种系统” 。检索到2013 年4月22日。^ Jump up to:abcLee,Cheng。“亚洲龙鱼在水族馆产业中的命运”。于2009年10月25日原版存档。2009 年10月25日检索。)

相关芯片证书模板

中华人民共和国濒危野生动植物进出口管理条例,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濒危野生动植物及其产品的进出口管理,保护和合理利用野生动植物资源,履行《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以下简称公约),制定本条例。 也就是说,我国目前的法律法规是跟《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简称公约CITES)挂钩的,只要符合CITES要求的商品观赏鱼均可合法饲养

时至今日,东南亚遍布了大大小小数以千计的龙鱼繁殖场,向全世界的观赏鱼市场输送的商品鱼中,可以说有99.99%是属于严格按照CITES要求繁育出口的。因此,玩家也没必要担心家里的亚洲龙鱼,是否为不可饲养的野生个体。

靡不有初,鲜克有终,愿野保志愿者在举报前能多去了解一下物种的相关知识以便于更好的为我国野生动物保护伟大事业做贡献!愿这些美丽的生灵能在我们这颗星球上继续繁衍生息,薪火相传!愿合法出口的他们能够继续给千千万万观赏鱼爱好者家庭带来祥瑞与福气!

THE END

今日小编:张大虾

原作者:吞天冥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