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指输血“无偿付能力”公司 嘉兴银行否认

本报记者 慈玉鹏 张荣旺 北京报道

近日,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公示,嘉兴银行起诉浙江昱辉智能系统集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昱辉集成公司”)追讨7700万元本金债务。

其中,有债务保证方指出嘉兴银行输血失信、无偿还能力公司。天眼查显示,2018年昱辉集成公司被认定为失信被执行人。

嘉兴银行方面向《中国经营报》记者表示,不存在明知相关企业无偿还能力而仍旧发放贷款的情况,2018年初政府产业基金给予昱辉集成公司一定的资金支持,同时提出希望该行能给予适当支持的要求;该行从协同政府支持实体企业的角度考虑,给予企业增加授信700万元。企业在该行的业务除上述新增的700万元外基本为存量业务。

银行追债存难度

法院认定,2018年至2019年间,昱辉集成公司在嘉兴银行嘉善支行多次办理流动资金借款及商业汇票贴现等业务最终出现逾期。法院认定,昱辉集成公司共计结欠嘉兴银行嘉善支行本金7700万元,其中流动资金借款2347.5万元,商业汇票贴现的汇票本金5000万元,银行承兑汇票的敞口金额352.5万元。截至2020年1月13日,昱辉集成公司结欠利息合计438.71万元。

对于昱辉集成公司在嘉兴银行方面的逾期款项,有多个公司或个人提供了保证担保或抵押担保。其中,2016年7月20日,四川瑞能硅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瑞能公司”)与嘉兴银行嘉善支行签订了《最高额保证合同》,为昱辉集成公司提供最高额保证,担保的主债权发生期间为2016年7月20日至2019年7月20日,担保的最高主债权限额为9100万元。

另外,2018年4月16日,浙江昱辉阳光能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昱辉阳光公司”)与嘉兴银行嘉善支行签订了《最高额保证合同》,为昱辉集成公司提供最高额保证,担保的主债权发生期间为2018年4月16日至2023年4月16日,担保的最高主债权本金为3620万元。

瑞能公司及昱辉阳光公司与昱辉集成公司的关系是什么?天眼查显示,昱辉阳光公司持有昱辉集成公司40%股份,瑞能公司持有其30%股份。穿透股权来看,上述2家公司均为瑞能新加坡有限公司(Renesola Singapore Pet ltd)实控。

据法院认定,目前昱辉阳光公司与瑞能公司均已破产。法院认定,保证单位瑞能公司于2019年10月8日进入破产清算程序,其担保的7700万元本金计算至该日的利息为210.96万元。保证单位昱辉阳光公司于2019年12月8日进入破产清算程序,其担保的3620万元本金计算至该日的利息为181.09万元。

在这种情况下,银行追回款项是否存在难度?嘉兴银行方面告诉记者,7700万元逾期款项涉及多个借款公司相关方提供的房产抵押担保及保证担保,其表示:“2019年6月底当地政府召开协调会,政府同意各银行先行诉讼再实施破产重组的总体方案。我行于2019年7月4日向嘉善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后因对方提出级别管辖异议移送至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继续审理。2020年6月28日,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支持我行的诉讼请求,我行一审胜诉。”

该行方面表示,一审判决后,某保证人对一审判决中的律师费40万元由其承担不服,提出上诉,目前该案件正在二审中。“在此期间,保证企业昱辉阳光公司、瑞能公司和借款企业昱辉集成公司先后进入破产清算后,我行也均通过积极申报债权的措施来努力实现债权追偿。如上述案件二审法院仍旧支持我行诉讼请求的,待判决生效后,我行将对除上述破产企业以外的其他所有被告依法向法院申请予以强制执行,对抵押财产按司法拍卖程序进行处置。”

被指为失信企业输血

值得注意的是,昱辉阳光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李某等保证人在法院辩称,嘉兴银行嘉善支行明知昱辉集成公司已进入法院执行的失信人名单,仍与之发生巨额债权债务关系,在昱辉集成公司失信、无偿还能力的情况下,嘉兴银行嘉善支行仍与之签订大额借款合同。

法院认定本案担保人与借款人均为关联企业或是关联企业的股东、高管,对于担保的风险应当自行评估,涉案借款合同及担保合同不存在无效事由。

嘉兴银行方面表示:“不存在明知相关企业无偿还能力而我行仍旧发放贷款的情况。”该行方面还表示,该行于2011年1月就与昱辉集成公司建立了信贷合作关系,2016年7月该行给予昱辉智能公司存量新增5000万元。

嘉兴银行方面称:“2017年上半年,光伏行业形势下行,昱辉集成公司的发展受到制约。2017年7月,当地政府召集债权人银行组建债权人委员会,各债权人银行签订了《债权人协议》,各家银行协议约定以2017年6月30日的融资敞口余额为基数,不抽贷、不减贷、不压贷。我行履行《债权人协议》未抽贷、未减贷、未压贷,给予企业周转。2018年初,政府产业基金给予该企业一定的资金支持,同时提出希望我行能给予适当支持的要求。我行从协同政府支持实体企业的角度考虑,给予企业增加授信700万元。”

该行方面回复:“综上,我行与借款企业长期开展信贷合作,企业在我行的业务除上述新增的700万元外基本为存量业务。多年来,我行从支持实体经济发展、扶持企业经营、执行当地政府协调会精神、履行债委会《债权人协议》等多个角度综合考虑,给予该企业信贷支持和存量业务周转。”

记者查阅相关材料发现,一则嘉善县人民法院限制消费令显示:“昱辉集成公司,本院于2018年1月15日立案执行申请人宁夏某公司研磨材料分公司申请执行你单位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昱辉集成公司未按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法院对昱辉集成公司采取限制消费措施,限制昱辉集成公司单位及单位(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实际控制人)高某消费。”

天眼查显示,2018年昱辉集成公司被认定为失信被执行人。既然昱辉集成公司风险在2018年就已暴露,嘉兴银行为什么在此后要给该公司借款?

针对该情况,嘉兴银行方面表示:“2018年初企业涉诉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这一情况,经我行了解,该案件系某供应商与该企业的经济纠纷,我行认为个案纠纷不足以影响我行按当地政府协调会议确定的不压贷、抽贷、减贷这一精神的执行。”

记者就嘉兴银行所述相关内容向昱辉集成公司方面确认,但该公司相关电话均无法接通,向相关邮箱发送邮件也未收到回复。

(编辑:朱紫云 校对:颜京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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