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孕妇免死,并不因为孕妇是女性,而是敬畏那个未出生的无辜生命

当地时间6月24日,美最高法院法推翻了1973年“罗诉韦德案“裁决,否认堕胎权属于宪法权利,堕胎是否合法留给各州自决。

宪法权利不等于“宪法规定的权利”,这是通过“罗诉韦德案“确立的权利。美国属于判例法系。

美宪法没有赋予堕胎权。

第一个要点,美国最高法院并没有禁止堕胎,只是不再禁止”禁止堕胎“。每个州可以自己决定立法,是否允许堕胎,把权利还给人民。

只要没有宪法权利的约束,多数人才能通过投票发出自己的声音。

第二个要点,各州可以自行决定是否禁止堕胎,并非各州都禁止堕胎。

目前已经有13个洲通过触发法,在推翻“罗诉韦德案“裁决后当地堕胎禁令几乎可以即时生效。

有15个州提出《心跳法案》,只要怀孕超过六周,医学判定胎儿有“心跳”的情况下,禁止堕胎。如果认定故意打掉胎儿,可以以二级谋杀起诉,最高30年刑期。

各州法律是各州议员投出的,而各州议员又是各州人民投出来的。如果各州人民不支持“禁止堕胎”,完全可以选举的时候帮议员做广告,支持xxx就是支持“禁止堕胎”。

第三个要点,不是网上声音大就有用,沉默的多数会投票。

我们知道女权发起me too这类运动的时候,绑架了主流舆论,似乎不支持她们就罪大恶极。

这次堕胎权也是这样,似乎不支持堕胎权也是罪大恶极。

但是你看过去,会发现很多女性站出来支持禁止堕胎。很多州法律也是得到大多数民意的支持,禁止堕胎。

沉默的多数已经厌倦被“政治正确”勒索,他们在回归“真正正确”。

第四个要点,全世界目前只有八个国家允许20周后选择性堕胎,其中包括加拿大、冰岛、几内亚比绍、荷兰、朝鲜、新加坡、越南和其他国家。

为了本文的安全,只讨论美国,不讨论其他国家。本文所有的质疑提问,都只针对美国,不涉及其他国家。

第五个要点,支持堕胎等于支持堕女婴。

我们知道男女出生机率接近50%,在未知性别的情况下,女婴也是有机会被堕胎。

所以女权一边支持堕胎,一边反对堕女婴?

第六个要点,人的权利不是无限制的,女性也是。

如果身体自主权可以被当做支持堕胎理由,那么问题来了。

可以用身体自主权来支持代孕吗?毕竟子宫自由。

可以用身体自主权来支持性交易吗?毕竟性器官自由。

可以用身体自主权来支持器官交易吗?毕竟器官自由。

今天她们可以用来支持堕胎的理由,明天也可以用来支持代孕、性交易、器官交易。

第七个要点,胎儿也是生命,人人平等,社会也在欢迎新生命。

我们知道,判断一个人是否存活的标准,在于心跳。所以在美不少州通过“心跳法案”,因为胎儿已经有了生命,他应当得到宪法保障基本权利。

孕妇的产假,并不因为孕妇是女性,而是社会因为新生命诞生让渡了权利。

孕妇免死,并不因为孕妇是女性,而是敬畏那个未出生的无辜生命。

孕妇因孕育新生命享受特权,并非因为孕妇是女性,这是人类社会对新生命的权利让渡。

胎儿通过孕妇而来,但他不是孕妇的一部分,他是独立的生命。

总结陈词

敬畏生命,胎儿六周就有生命,不可谋杀生命。

女权如果无法共情胎儿无辜被杀死,又怎么能逼迫别人共情她们?

还是说,胎儿失去的只是生命,她们失去的可是医药费啊?

最后问一个问题。支持堕胎的人们,你们支持当初自己被堕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