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星星(化名)第一次遇见李莹律师是在2019年5月,当时李莹感受最强烈的是她追惩鲍某的决心很坚定。
然而今年4月后,网络舆论所构建的那个李星星和1年前她所见的女孩有了不一样的面貌——原杰瑞集团副总裁兼首席法务官鲍某多次性侵19岁少女李星星案持续发酵,作为举报人的李星星和鲍某一起陷入了舆论风口:一面是李星星在警方和媒体面前,多次提及这段伴随她成年的与“养父”长达5年的畸形性关系中,她所遭遇的胁迫和伤害;另一面却是鲍某为自己举证其与李星星非养父女关系,而是“恋爱关系”的种种突破人伦的故事版本。
李莹是北京市振邦律师事务所副主任、北京市东城区源众家庭与社区发展服务中心主任。虽然她的团队在国内受理过不少在全国闻名的未成年人性侵案件,但经过努力后,在法律上她并没能帮助李星星立案,只能提供一些心理治疗的紧急支持,所以李莹对李星星而言,最准确的身份是“社工”。
在过去的两年里,李星星曾经向不少公益机构、法律界人士以及警方发出过求救信号,但案件进展推动却十分缓慢,真相扑朔迷离,鲍某至今也并未被警方采取强制措施。
为何李星星遭遇性侵的事实如此难以认定?而李星星的“养女”和“恋人”身份疑团背后究竟什么是不容置喙得事实?记者采访了数位专业与之相关的法律人士、社工、学者以及资深办案警察,希望能触及李星星案背后的核心之辩。
是否为受害人?
李莹愿意提及的她和李星星接触的细节少之又少,这是她对这位已在舆论浪尖19岁少女的保护方式。
她甚至向媒体提出了这样的建议:目前最好的处理方式,不是探究细节,而是给女孩一个相对安宁的环境,把案件的推进交由公安和司法部门。
“网络是有痕迹的,若干年后她再检索到这些内容时,谁能保证这不是二次伤害?”李莹反问。
李莹认为,无论如何公众都要有一个最基本的认知:在这段畸形的关系中,不论鲍某性侵罪名是否成立,李星星都毫无疑问是一名受害者。即使李星星有所谓的示爱行为,李莹说,这未必就是真正的男女情感,或许这只是李星星从小缺乏父爱而对鲍某产生的依赖。
“我们绝对不能用成年人的眼光来对她们进行道德审判。对成年人而言,哪怕是未成年人对待陌生人的性侵行为,亲历者都很容易识别并产生厌恶抵触心理。但是在熟人关系中,特别是对方有特殊身份比如父亲、养父、老师等,未成年人有摇摆、犹豫的心理状态也是十分正常的。”李莹说。
而现在鲍某一方反复对李星星提出的质疑,都集中在她不是一名“完美受害者”,这实质上是鲍某为自己开脱的说辞,也在一定程度上对公众的视线产生了干扰。
“她也许不符合完美受害人的假设,由于这样一种畸形的、具有权利控制的关系,让她不能、不敢或者不知道如何去表达自己的抗拒与愤怒。在中国传统观念贞操文化的影响下,能够站出来的本身就是少数人,而这些人很有可能无法获得本应该有的同情和理解。”李莹遇到的一个最极端的例子是,一位在偏远山村的女孩在勇敢说出自己遭遇性侵的经历后,被她母亲远嫁给了一个赤贫的中年男人——在她的家人和周遭人的眼里,她已经不再纯洁了,不配再拥有正常婚恋的权利。
李莹接触过一位20多年前遭遇熟人性侵的女孩,事发后她一直隐忍,直到有一天她拿到了出国留学的录取通知书,却发现自己没有勇气继续面对生活了。精神防线瞬间崩塌,这位女孩患上了严重的抑郁症,之后生活完全脱轨。
而更普遍意义上的情况是,“站出来”的女性大多都很难有好的结局。如李莹所见,在爱人或者是男友知道了自己另一半曾经遭遇性侵后,即使刚开始表示理解,但最后都无法突破污名的桎梏,双方多以分手告终。
而作为“受害人”的对立面,“施害者”或许往往也不仅只有一种面目。李莹提及了网上一直流传的文章,那是鲍某在2013年以律师身份写下的《从‘嫖宿幼女’看未成年人保护的差距》。
这篇文章的最后,鲍某提出了一个现在看来有些讽刺的结论: “在参考了其他国家一些成功做法后,可以认识到我国目前对幼女性侵害的打击确实存在不足。在此,呼吁有关部门重视这个差距,尽快采取有效可行的立法和司法举措,切实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尽量避免给有特权的人物以可乘之机。”
然而眼下李星星所经历的一切,正是鲍某论调的反面。“这样一位深谙法律的专业人士,如果真的想要对李星星实施有计划的性侵,难道会不知道如何保留对自己有利的证据以及如何为自己开脱?从智识和社会权力地位而言,他们的这段关系中都有很多不对等性。”李莹解释。
面对公众舆论中现存的对于李星星在和鲍某关系中不确定性疑团中,北京为平妇女权益机构共同发起人冯媛在针对此案的一篇公开评论中写到“无论是‘养女’,还是‘恋爱’,无论母亲出于何种缘由将女儿交给鲍某,无论其间是否有金钱或利益的交换,都不应影响我们看问题的角度。在年龄和社会地位都如此悬殊的情况下,在女方即使满了14岁仍然未成年的情况下,发生和保持这样的性关系,退一万步说,即使不是性攻击和强暴,也至少是对女孩的性剥削。这在一个讲求公正、文明的社会中是应该消除的现象。”
冯媛在承认李星星所遭遇侵害的同时,不认同“受害人”这个名称,而比较接受“亲历者”这个称呼。“我们说她遭遇了、经历了这样极端的性别暴力,或许比较合适,但是一旦像李星星这样的女性她开始向各方求助了,她就已经开始摆脱完全被动的地位了,大家应该更多意识到这些女性的主体性,为她的维权之路赋予更多能量。”
取证之难究竟何在?
李星星曾经在2019年4月自杀被救后向烟台警方报案,并且提供了一些物证,如带有鲍某精液的卫生巾。鲍某也曾一度被派出所民警采取了强制措施。
然而这次报案却不了了之,很快鲍某从派出所出来了。哪怕是在舆论迭起的当下,鲍某仍未被采取羁押性强制措施。
律师界和公安界不少人士推测,出现这一情况最有可能的原因是“侦查工作进展有限,指认鲍某强奸行为的证据不足。”
而李莹发现这些年来很多受害人都是在案发多年才开始求助,相关的证据早已灭失,无法再追究。
一位经历了性侵的未成年当事人曾向李莹回忆:在被性侵后,侵害者甚至语重心长地跟她说要好好学习,有文化很重要。
这样的细节,在众多向李莹求助的未成年人的描述中时有出现——未成年人性侵案的施害者,往往是她身边的熟人乃至亲人。而在这样的熟人性侵案件中,证明当事人遭遇到了暴力胁迫是很难的,因为在事发时大部分受害者一般都很难有当即明确的反抗举动——暴力往往包裹着温情的糖衣炮弹。
“所以对于未成年人性侵案件的判断,不是仅仅只要关注事发时是否有反抗。也应该考虑加害人是否存在权利控制关系,是否是具有特殊职责的人员、比如利用了自身优势地位让未成年人在案发时不知道、不敢或者不能反抗。许多未成年在事后出现了严重的心理疾病,比如李星星已经多次试图自杀,这些事实也建议相关部门作为参考依据。”李莹倡议。
常年活跃在反家暴、反性侵领域的社工万飞有30年从警经历,对于基层民警办理此类案件取证之难深有感触。
“这起案件涉嫌作案时间横跨4年,涉及北京、天津、烟台、南京多地,调查取证是一个巨大的工程。比如,即使当事人能提供鲍某的体液作为证据,但是鲍某也大可以辩解这是自慰时留下的,所以公安办案的过程很复杂。虽然鲍某遭遇舆论谴责,但是警方要收集的不仅是证明鲍某有罪、罪重的证据,能证明他无罪、罪轻的证据也不能放过。”督办过不少性侵案件的前法制警察万飞分析。
“对于14周岁以上未成年女性的性侵案件,办案警察不能简单以发生了性行为来认定强奸罪,除了能形成链条的证据,还要查明前因后果和相关的法律关系。而在调查过程中,对于这类案件基层派出所很有可能从能力和经费上都难以坚持这种长期作战。”万飞举了一个简单的例子,仅从查证当事人双方的网络聊天记录来说,这需要警方出差到这些社交平台的数据中心去调取资料,查找双方IP下的各类线索。但是眼下,公安机关每月需要调取网络聊天记录的诈骗案数量就不在少数,而此类性侵案件的证据链查证有时的确力不从心。
但是针对李星星的案件,从警察办案的角度出发,万飞认为首先要查明的是鲍某是否对李星星采用了法律上的胁迫手段,这也是以他对控告人是否负有监护、看护等特殊职责作为判断基础的。“从法律上而言,鲍某和李星星双方都不符合收养条件,所以鲍某不可能是他的法定监护人,但是两者到底是否存在事实上的监护、看护关系,也就某种程度上解释了双方的权力关系,在这起案件中是十分重要的。比如男方为女方购置了什么?有无单独卧室?”
而冯媛也针对李星星的案件,提出了在询问当事人时一个值得注意的问题:“公安机关应该更多地安排‘警察阿姨’而不是‘警察叔叔’来询问女孩和做笔录。女警官和女性报警者打交道至少心理上是舒服和方便的,特别是对未成年人而言,很难想象得有多大的心理承受能力,才能在遭遇性侵后再事无巨细地对若干男性来回忆那一切……”
然而现实是冯媛身边不少曾陪同女性报案或和报案女性有密切接触的人表示,涉及性侵的报案做笔录时,通常也有女警在,而这些女警非主要询问者,甚至在整个过程中都不会说一句话。
性同意权年龄之辩
在李星星案件中,当事人在和鲍某2015年底第一次发生性关系时究竟是否年满14周岁,一度成为了媒体争相报道的焦点——在此前的公开报道中,根据李星星所述她当时并未满14周岁,但是也有媒体报道当时李星星已经年满14周岁,南京警方还曾专门去李星星老家核实并做了骨龄鉴定,均与不满14周岁的说法不符。
为何要对“是否年满14周岁”锱铢必较?
根据《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也就是说,对于年满十四周岁的女性而言,如果性关系发生在自愿的前提下则可能不构成犯罪。这也成为了李星星案件中,鲍某的强奸罪罪名难以认定的原因。
李莹说起自己以前代理的一个案件:几位未成年人都遭遇了同一个成年人的性侵,同样的案情,只有与案发时未满14周岁的当事人发生的性关系被认定强奸,其他几个超过14岁的受害者却因证据不足,无法被认定为遭遇强奸犯罪。
李莹一直主张将现行法律规定的性同意权的年龄提高,比如将界限定为16周岁甚至是18周岁。“16周岁在法律上是一个分水岭,比如年满16周岁未满18周岁的劳动者,可以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16周岁也是承担刑事责任的年龄。如果从对未成年人严格保护的原则来说,性同意年龄提高到18周岁也是可以的,世界上绝大部分国家的性同意年龄都在16-18周岁这个年龄区间内。”李莹说。
但是对于性同意权的年龄之辩一直存在多种观点,最大的分歧在于提高性同意权最低年龄限制在有意保护未成年人遭遇性侵的同时,也会影响一部分未成年人两性交往中的权利。
万飞说起过在自己所在县公安局在2019年查证的3起强奸罪中,女性当事人均是未满14周岁的,而男性则都已成年。尽管当时女方都曾经表述过“自己是在和对方自由恋爱”,但是因为其年龄都没有达到性同意权的最低标准,涉案另一方均被法院认定犯有强奸罪。然而这些年里他所负责审核监查的14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以及成年女性的性侵案件认定却困难重重。
国内性教育专家、性学博士方刚更习惯把“性同意权”表达为“自愿性交年龄门槛”,他认为,确立14岁自愿性交年龄的门槛,相对世界各国的法律规定来说是比较低的。他搜集过各国的情况,法国、希腊、波兰、瑞典等将这一界限设定为15岁,澳大利亚、加拿大、英国、西班牙、俄罗斯、新加坡等国把它定到了16岁,而土耳其、美国的加利福尼亚州等把界限定到了18岁。
在他眼中,法律规定的自愿性交年龄越低,说明一个国家和社会越相信青少年的自我成长的空间,相应的也会给予足够的力量推动他们的成长。因为法律肯定了在这个年龄限制以上的青少年可以培养具有自主思考、判断、决定是否要发生性行为的能力。
同时他发现那些自愿性交年龄比较高的国家,性侵并没有因此少发生。这也说明,单纯靠提高自愿性交年龄,无法有效减少性侵的发生。因此在方刚的观点里,减少性侵,应该靠严惩性侵者,同时加强对青少年的性教育。
同时,他关注到加拿大的法律中,如果疑似性侵案件中双方存在委托、职权或依赖与被依赖关系,自愿性行为年龄门槛会提高。方刚认为,中国也可以在现有14周岁的年龄限制上,借鉴这一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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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杨书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