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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拿大毒贩并不是第一被判死刑的外籍毒贩,也不会是最后一个

外国人在中国贩毒被判死刑,并不少见。在所有的被判处死刑的外籍毒贩中,韩国籍的最多。闹得响声最大的还是2009年处死外籍毒贩阿克毛的时候。处死阿克毛涉及到中英之间各自的司法制度的问题,也涉及到鸦片战争这个绕不过去的历史问题。

而2019年1月14日,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加拿大籍被告人罗伯特·劳埃德·谢伦伯格(ROBERT LLOYD SCHELLENBERG)走私毒品案依法进行一审公开开庭审理并当庭宣判,以走私毒品罪判处被告人谢伦伯格死刑,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此案再次吸引中国人的目光。这起案件让人不由的跟近期加拿大与美国对华为的孟晚舟女士毫无理由囚禁关联起来。美国与加拿大针对孟晚舟女士是属于两个国家针对企业个人的绑架。这两个国家的所作所为充分说明了三权分立的性质——绑票的、谈价的、放人的是三拨人!

其实,谢伦伯格一案跟孟晚舟的案子关联性不大,有关联的话,90%以上仅仅是时间上的巧合。谢伦伯格一案另外一个看点是,上诉不加刑原则的讨论。

之所以说这个贩毒案跟孟晚舟一案几乎没有关联是因为,加拿大人贩毒的案子早就发生了,之所以拖到这么久是中加两边毒贩的大当家都没有被缉拿归案。为此我们根据时间点先来捋顺一下。

2014年10月加拿大籍贩毒团伙的二当家谢伦伯格雇佣中国人许某准备从中国籍另一贩毒团伙手中走私毒品(许某只是一个翻译并不知情)。

2014年11月19日,凯姆(大当家)派谢伦伯格(二当家)把从中国籍贩毒团伙弄到的222.035公斤甲基苯丙胺(冰毒)打算通过海运从大连运到澳大利亚。

2014年11月29日,许某发现走私的居然是毒品,赶紧报案。谢伦伯格发现后立马开溜,于12月1日凌晨离开酒店前往大连机场准备逃往泰国。途中,谢伦伯格扔掉手机SIM卡、更换新的SIM卡。当日13时,飞机经停广州时,谢伦伯格被公安机关抓获。

也就是2014年作为二当家的谢伦伯格就被逮起来了。

2016年3月15日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该案依法进行公开开庭审理。

2018年11月20日宣告一审判决,认定被告人罗伯特·劳埃德·谢伦伯格犯走私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十五万元,驱逐出境。谢伦伯格不服判决,提出上诉。

2018年12月29日,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对加拿大籍被告人罗伯特·劳埃德·谢伦伯格走私毒品一案依法进行二审公开开庭审理。辽宁省人民检察院出庭检察员提出一审法院认定被告人为从犯和犯罪未遂并从轻处罚明显不当。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当庭裁定将案件发回原审法院重审。

2019年1月14日,中国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加拿大籍被告人谢伦伯格(Robert Lloyd Schellenberg)走私毒品案依法进行一审公开开庭审理并当庭宣判,以走私毒品罪判处被告人谢伦伯格死刑,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从时间上看,加拿大籍毒贩上诉时间,跟公诉人检察机关抗诉时间刚好是加拿大方绑票孟晚舟时间点重合。孟晚舟女士是12月1号被加拿大方绑票的。

因此两者是独立事件,仅仅是时间点上重合。

讨论比较热烈的一个问题是:在11月20日的判决后,如果谢伦伯格低头认罪,不进行上诉。 在中国服刑完毕(表现好,监狱内很可能还会减刑),被驱逐出境。

这也就涉及到了上诉不加刑原则。

这种解读是错的,加拿大毒贩这事并不是上诉不加刑的问题。是检察官,不服法院判决,提起抗诉的问题。即检察院认为法院判决不公,向上一级法院提起抗诉,要求重新审判。

也就是说最新的判罚跟毒贩谢伦伯格上诉还是不上诉没有关系。

死刑判决与加拿大总理的表态解读

毒贩谢伦伯格被判死刑后,加总理特鲁多称中国“随意”作出死刑判决,加政府对此极度关切。

在最新的记者招待会上,有记者提问中方对此有何评论?

华春莹回应到:加拿大方面有人说中方“随意”判决,此言实在是差矣。有关人士讲这话之前有没有认真读一读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就此案发布的信息?有没有认真学一学中国的有关法律?

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布的相关信息说的十分具体详尽,被告人谢伦伯格参与有组织的国际贩毒活动。伙同他人走私冰毒222.035千克,其行为构成走私毒品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 证据确实、充分。

毒品犯罪是世界公认的严重罪行,社会危害极大,法律面前一律平等,这就是法治精神。加方有关人士言论缺乏最起码的法治精神,我们对此表示强烈不满,敦促加方尊重法治,尊重中国司法主权,纠正错误,停止发表不负责任的言论。

加拿大总理的表态跟英国人的表态是一样的。主要是针对死刑。也就是做做样子。同时可以看到,这种表态并没有跟孟晚舟的事关联在一起。

我国处决国外毒贩时候,英系国家,即以英国为代表的英联邦国家,总是会叽叽歪歪一番,最典型的是上次处决英国籍巴基斯坦毒贩阿克毛。

跟加拿大官方的表态不同,网上的反应依旧是两极分化。分化的点也集中在死刑上面。

一派属于反对任何死刑的人,比如所谓的人权组织,这种没啥好说的。

比较多的是类似:一个叫Richard Ellis的加拿大人就这样评论:

作为一个加拿大人,我对他没太多同情。我没有空洞的爱国主义,他是一个毒贩,多少人死于这种阿片类药物……或许,这向那些毒贩发出了一个很好的信号:不管你来自哪里,总有一颗子弹在等待着你!

上面这个加拿大网民感情很朴素,虽然犯了一点小错误,那就是此次贩卖的毒品不是阿片类毒品,是麻黄碱类衍生物的毒品

这种表态跟阿克毛被判死刑的时候英国一些网友的表态情况一致。

贩毒路线的解读

这起案件很清晰,贩毒团伙分两拨,一拨是广东的毒贩。一拨是外籍毒贩。

外籍贩毒团伙有凯姆、史蒂芬、谢伦伯格。在中国处理贩毒事宜主要是凯姆跟谢伦伯格。其中雇佣许某的是凯姆,随后接手凯姆的人是谢伦伯格。也就是说谢伦伯格最少是一个二当家的人。

此案很大的一个特色是贩毒路线,它完全有别于传统的贩毒路线,它的路线为广东->杭州->大连->澳大利亚(当然途径的国家目前未披露,比较可能的是会在新加坡停靠一下)。

广东的毒品北上,这个并不稀奇,但是通过毒品北上,再兜一大圈显然是非常有经验的贩毒团伙干的。

事实也证明,谢伦伯格的确是个老毒贩。他在加拿大就贩毒。

根据加拿大广播新闻网(以下简称CBC)的报道,这个谢伦伯格在7年前,就曾经因为贩毒而被加拿大法院判处了16个月有期徒刑。加拿大的法庭文件显示,当时谢伦伯格在加拿大贩卖可卡因和海洛因。

不仅如此,谢伦伯格的贩毒史最早可以追朔到2003年2月,当时他因为持有毒品并有贩卖意图,被法院判处入狱6个月。

所以根据加拿大法庭的记录说明谢伦伯格不是普通的马仔,最少是二当家的。

而谢伦伯格这伙外籍贩毒集团出事,并不是从许某报案开始,是广东那伙毒贩先出事,查到了501公斤的冰毒发出。接着通过转账信息,层层排查,就到了许某那。许某不管知情不知情,赶紧报案,不报案就死定了。

从谢伦伯格赶紧开溜的手法上看,绝对是个惯犯,比如丢掉手机之类的开溜之类的。他差就差在,对中国不是很熟。

同样,即便谢伦伯格是个马仔,经手了220多公斤的冰毒,基本就是死刑了,唯一能给他减刑的是,老实交代另外两个外籍毒贩的信息。

此外这次跨国贩毒大案还有两个看点。

第一、跟阿克毛一案不同,阿克毛是往中国运毒卖的找死行为。而谢伦伯格是从中国往澳大利亚贩运毒品的作死行为。这点充分说明了我国禁毒的态度不单是对中国人民负责,也为澳大利亚人民负责。

第二、澳大利亚跟加拿大都属于五眼联盟的国家,按照正常的思路,袋鼠方面应该支持我国对毒贩的坚决打击。

最新的消息有点让人错愕。

在1月16日外交部例行记者会上,有记者问:加拿大总理昨日称,中方“随意”执法。近日,澳大利亚代理外长也就此声明称,谢伦伯格案不适用死刑,中方不应如此快速断案。中国担不担心国际社会的反对声音?

华春莹回应澳大利亚外长的言论时充满了戏剧性。

至于你说到澳大利亚方面有关官员就中方审判谢案的表态,我觉得非常奇怪,这跟澳大利亚有任何关系吗?

根据中方有关法院公布的情况,谢伦伯格所走私的这批200多公斤毒品,原计划要运往澳大利亚,难道澳大利亚方面愿意看到这批毒品流入澳大利亚去危害澳大利亚民众吗?

你可以请澳大利亚这位官员对他的人民说清楚,他是不是想让这批毒品流到他自己的国家去呢?

其实那个外长,说不定是个大毒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