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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用122斤硬币支付赔偿的恶行大声说“不”

今年5月,女子小兰(化名)入职湖南某公司,试用期工资为7200元每月,没想到才上十余天班就遭无故开除。经劳动仲裁,公司需支付小兰工资及赔偿金共计1万元,但公司一拖再拖,当法院送达执行通知书后,仍未在指定期限内履行。9月14日,当开福区法院执行干警陪同申请执行人小兰来到该公司办公地后,被眼前的一幕惊呆了,桌上、地上码放了大量硬币,面额为一角至一元不等,原来这些硬币是公司老板指示员工通过多家银行特意兑换而来,1万元硬币重达122斤!(9月28澎湃新闻客户端)

其实,像湖南某公司这样故意恶心离职员工的做法,媒体也披露过不少起。

2005年9月,浙江某企业曾将2520元工资兑换成硬币撒在工厂门口,让员工清点;2008年,家住无锡惠山区前洲镇的小伙子章林翔通过劳动仲裁获取75000元的工伤赔偿金,其中有64000元是重达900斤的硬币;2019年7月,四川绵阳某培训机构女教师被辞退,经劳动仲裁获赔7500元,去领钱时财务人员给了一箱子硬币;2020年9月,四川资中张某在一家医学美容公司离职后,通过劳动仲裁获得共计6000多元的补偿金,但这家公司拖来两桶都是一角的硬币……

《中国人民银行法》第16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定货币为人民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以人民币偿还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所有公共债务和私人债务。”《人民币管理条例》第二条也明确:“本条例所称人民币,是指中国人民银行依法发行的货币,包括纸币和硬币。”这就意味着,从法律上说,用硬币支付所有公共和私人债务,任何单位或个人都不能拒绝。因为用人单位使用硬币支付赔偿并没有违反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

不过,1988年9月8日国务院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现金管理暂行条例》第二条强调:“凡在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以下简称开户银行)开立账户的机关、团体、部队、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单位(以下简称开户单位),必须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收支和使用现金,接受开户银行的监督。”“国家鼓励开户单位和个人在经济活动中,采取转账方式进行结算,减少使用现金。”很明显,用人单位和员工之间经济往来鼓励转账,不鼓励现金支付。

也许有人会说,支付他人赔偿款,通过银行、微信、支付宝等直接转账比现金支付方便得多,可用人单位为啥不辞劳苦去银行兑换几十斤甚至几百斤硬币呢?说白了就一条,就是用这种损人不利己的恶招、损招报复对方,以达到恶心他人的目的。有故意刁难他人、抗拒执法的嫌疑。

《民法典》第七条明确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

2021年1月,广西北海一家汽车公司老板携4麻袋硬币清偿一起劳动纠纷执行款,这一行为被法院认定为消极对抗行为,严重妨碍司法执行,被法院罚款5万元,既维护了司法机关的权威,又维护了员工的合法利益。

2022年9月14日,湖南这家公司也因其蓄意兑换行为具有明显的消极对抗执行意图,让执行干警及申请执行人现场点收硬币的举动系对司法资源的浪费,亦是对劳动者尊严的践踏,所以被执行人上述行为属于以其他方法阻碍司法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的行为,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某某被法院处以5000元罚款。

所以,面对用人单位用硬币支付赔偿的恶行,员工要鼓起勇气大声说“不”,不能一味隐忍,选择默默忍受。忍受退让,就是对这种恶性的姑息和纵容。

当然,要从根本上解决问题,还需从立法高度做好顶层设计,借鉴新加坡等发达国家的做法,完善有限法偿制度,堵住法律漏洞,打击恶意支付行为,维护司法威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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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系全国优秀社会科学普及专家,江苏省作家协会会员,扬州市杂文学会副会长兼秘书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