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11月28日,由北京工商大学法学院和北京大学财经法研究中心联合主办、北京工商大学财税法研究中心和海南华宜财经研究院承办、国富浩华(北京)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和北京明税律师事务所协办的第三届金融税法高峰论坛在北京隆重举行。论坛采用线上与线下相结合的方式举办,线下地点分为北京工商大学法学院(主会场)和国富浩华(北京)税务师事务所(分会场)。来自国家税务总局、中国法学会财税法学研究会、中国税务学会、北京律师协会税法专委会、北京大数据协会财税大数据专委会等有关部门的领导与专家,北京大学、武汉大学、中国政法大学、中国人民大学、中国社会科学院大学、中央财经大学、上海交通大学、西北政法大学、海南大学、北京工商大学、首都经贸大学等知名大学的专家学者,海南华宜财经研究院、国富浩华税务师事务所、北京明税律师事务所、金杜律师事务所等多家机构和高校师生参与了本次高峰论坛。
本次论坛分为两个阶段。在第一阶段,与会专家围绕本次论坛的主题“资本交易的税法规制”和“优化自贸港(区)营商环境的创新税收治理”作主旨发言;在第二阶段,本次论坛设置针对“股权激励的涉税难题及税法规制”的对话环节,由来自理论界的知名学者与实务界的资深律师、会计师、税务师、法官等,从不同的视角就这一议题展开观点争鸣与思想交锋。
开幕式由北京工商大学法学院教授、财税法研究中心主任郝琳琳主持,各位领导与嘉宾为本次高峰论坛致欢迎辞。
北京工商大学副校长龚六堂教授代表北京工商大学对莅临论坛的各位嘉宾表示热烈的欢迎和诚挚的问候。龚校长简要地介绍了北京工商大学法学院的发展情况,点明论坛主题涉及中国金融市场的改革、中国的税收环境及税收治理等较为重要的问题。谈到金融创新时,龚校长指出,中国的金融占GDP的比重已经超过美国,但金融领域的税法规则需要继续完善,希望论坛能对中国资本市场的税法治理提出建设性意见。龚校长指出,北京工商大学法学院有深厚的传统,金融税法高峰论坛在工商大学举办,能够更好的服务首都经济社会发展。最后对与会的各位专家、学者表示感谢。
北京工商大学法学院副院长(主持工作)俞亮副教授代表主办方北京工商大学法学院致欢迎辞。俞院长简要介绍了本院财税金融法专业研究的丰硕成果,特别强调了我国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财税金融制度的重要性,主张将学科传统中形成的财税金融制度和大数据、云计算、区块链等新知识、新领域进行结合,推陈出新。最后,俞院长特别感谢刘剑文教授多年以来对北京工商大学法学院的大力支持,对各位专家学者拨冗参会表示感谢,并预祝本次论坛能够圆满成功。
国家税务总局原副局长郝昭成首先对大家的到来表示欢迎。郝局长结合习近平总书记的发言谈到,金融是实体经济的血脉,总书记的指示为我们恰当地运用金融、财税两大政策工具调控宏观经济、促进资本市场高质量发展指明了方向。郝局长表示,本次论坛的选题结合当下热点,恰逢其时,并总结了论坛自2019年举办以来的丰硕成果,提到高校与科研院所、涉税实务的高度融合,对于推动金融税法领域的科学研究,促进财税金融治理现代化和中国财税法治进步,具有重要意义。郝局长提出把金融税法研究放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大格局中,创新研究税法理论,为进一步完善财税现代化治理提供新思路、新方式。最后郝局长预祝本次论坛和课题研究圆满成功。
中国法学会财税法学研究会会长、北京大学财经法研究中心主任、教育部“长江学者”特聘教授刘剑文首先对论坛的召开表示祝贺。刘剑文会长指出,高科技的发展对税收提出了新的挑战,在金融数字化、国际化、法治化的背景下,讨论金融税法的社会相关问题是十分有意义的。在国家发展改革的进程中,金融领域法治的重要性不言而喻,对金融领域的法治规范,需要民法、行政法、财税法等共同发挥作用,应在改革中完善法治,在法治中改革。刘剑文会长就此次论坛的主题表示了肯定,并提出对金融领域的规制问题要有领域法的思维。多领域共同努力,建立高效安全的税收格局。在研究中总结经验,给国家献计献策,推动金融领域税法高质量立法、高水平执法,最终实现良法善治。最后预祝本次论坛圆满成功。
海南华宜财经研究院执行院长贾宜正代表海南华宜财经研究院对各位专家学者表示欢迎和感谢,指出金融税法论坛自举办以来受到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与赞赏,为推动金融税法的发展和进步贡献了卓越的智慧和力量;并介绍了研究院的基本情况及过去一年来取得的成果,以及海南自贸港成立以来的发展状况,诚挚邀请专家学者能够走进海南,到海南交流。最后预祝本次论坛能够圆满成功。
国富集团董事长、国富全球董事会主席杨剑涛对参会嘉宾表示热烈的欢迎。杨剑涛董事长总结了历届金融税法论坛的举办情况,表示本届论坛主题抓住了社会经济热点,具有深刻的现实意义,必将硕果累累。并介绍了国富集团以及国富浩华税务师事务所的基本情况和取得的成就,最后预祝本次论坛能够圆满成功。
第一阶段主旨发言主题为“资本交易的税法规制”,由中国法学会财税法学研究会副会长、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教授施正文主持。施正文教授表示这一主题是当前资本市场财税制度热点和难点问题,各位发言人都是行业内资深专家,十分期待各参与人发表见解。
西北政法大学副校长张荣刚发言的主题为“互联网金融的税收法律问题”。张荣刚教授介绍了第三方支付、P2P网络贷款、众筹融资这三大互联网金融业务的运营模式及其税收现状,指出我国互联网金融税收法律制度仍存在主体难以确定、分类难以划定、管辖难以明确、税务登记难以落实、税收监管难以开展等不足之处。随后,张荣刚教授对现代化税收法律制度不足的成因进行了剖析,并对新时代互联网金融税制新需求进行了解读,从优化互联网金融税制的总体思路出发,以规范互联网金融税收的基本原则为基点,提出了互联网金融税收制度的完善路径。
中国税务学会学委会原副秘书长、北京大数据协会财税大数据专委会常务副会长焦瑞进发言的主题为“元宇宙金融体系与财税治理”。焦会长认为,不久的将来元宇宙将会在文化、投资、社交等领域发挥作用,以满足人们对美好生活的向往。元宇宙也将通过NFT(非同质化货币)等方式来影响现代国际货币体系,由于NFT有自产、自增值、非国家央行发行等特点,因此在元宇宙环境下,人们不再通过复杂的两国货币换汇,而是遵循NFT规则。焦会长指出,元宇宙也可能带来一定的税收风险,并且提出了具体的治理建议。
中国社会科学院大学法学院教授汤洁茵发言的主题为“转增注册资本金(股票股息)所得课税之惑”。汤洁茵教授提出我国转增注册资本金是否应按股息纳税的问题,从我国所得税法中股息所得的规定以及股息所得的两种判定模式,归纳股息所得的课税前提,认为转增注册资本金并非按照股票股息征税。汤洁茵教授认为,个人所得税法上转增注册资本金无新增资产,企业所得税法上转增注册资本金资本未实现,因而转增资本不发生应税所得。
西北政法大学经济法学院副教授席晓娟的发言主题为“台湾金融控股公司连接税制研究及借鉴”。席晓娟副教授介绍了台湾地区金融控股公司连接税制的法律规定和利弊,连接税制通过合并报表的方式,可将各子公司税负差异进行资源整合,能同时满足税收中性原则和实质课税原则的需要。但是,连接税制也会有促生不合法避税行为和增大内幕交易可能等弊端,因此需要特别规制。就我国相关税制的实际状况而言,席晓娟副教授认为,我国既应建立连接税制,又要规制其弊端,并提出具体的税法建议。
国富浩华税务师事务所(上海)有限公司税务合伙人李云发言的主题为“公募基建REITs运营全周期税务解析”。首先,李云介绍了公募基建REITs发行背景以及已上市公募基建REITs产品分类、地点、基金名称、代码、发行规模等基本情况;其次,以首钢绿能和东吴苏园两个公司公募基金为例,对已上市基础设施公募REITs产品税务进行了详细解析;最后,对REITs设立环节、持有环节、退出环节各纳税义务人、税种和税率进行了全流程税务解析。
北京工商大学法学院教授、财税法研究中心主任郝琳琳发言的主题为“高净值人群的跨境避税及其规制”。通过列举高净资产个人常用的避税手段,郝教授指出,在新个人所得税法与CRS准则下,部分高净值人士不断修改离岸家族信托架构来规避税务信息交换。渐进的税务透明化趋势导致高净值人群即使移民海外抑或移资美国也难以逾越“离境清税”与“肥咖法案”。郝教授认为,新加坡开始实施严格的“中央登记册”制度、著名“避税地”英属维尔京群岛和开曼群岛相继颁布经济实质法案,都意味着纳税人的税务信息将越来越透明,激励着高净值人群财富的合规传承。
同时,郝琳琳教授表示北京工商大学在金融税法研究中已积累了一定的研究成果,目前正在编写《2019-2021年金融税制发展报告》,在筹划会议过程中已经完成初稿,预计明年出版专著。该报告将从基础理论切入,整合相应法规,并罗列相关典型案例和典型问题,来尝试解决疑难问题。欢迎社会各界人士能一起研究和探讨,并且提出相关的建议和意见。
施正文教授指出,张荣刚校长从互联网金融的创新特征出发,建构了一个非常科学完整的体系,焦会长有着深厚的跨学科研究基础,他的研究对未来财税变革非常具有指引作用,汤洁茵教授的发言从技术理论层面解析了股票股息转增资本是否是应税所得,席晓娟副教授的研究本着兴利除弊的原则介绍了合并纳税制度,李云有非常深厚的实践经验,针对公募基建REITs做了非常好的解读,至于跨境避税问题,税收透明度建设正在发展,传统的税收筹划可能会面临一个转型,对于目前税收制度的研究应从最根本的问题着手,然后立足、着眼于解决长远的问题。
中国法学会财税法学研究会秘书长、首都经贸大学法学院教授周序中对第一阶段主旨发言进行了评议。周序中教授对各位主旨发言人的精彩发言表示赞同,充分肯定了本环节“资本交易的税法规制”主题的意义,认为该主题既涉及税法领域较前沿的互联网金融、元宇宙税制问题,又着眼于理论政策和实务问题。周序中教授表示目前我国经济正处于新节点上,经济高速发展的同时带来许多税收疑难问题亟待解决,各位发言人选题角度新颖,研究方法多元,对我国新经济发展模式下税收政策法规的制定与完善都有极大的参考价值。周序中教授期待北京工商大学财税法研究中心撰写的《2019-2021年金融税制发展报告》能够早日出版发行。
第二单元的主题是自贸港(区)的金融税收治理创新,该部分由中国社会科学院大学商学院副院长、税收政策与治理研究中心主任李为人担任主持人。李主任强调海南自由贸易港政策制度是“一个重点、两个支撑、三个保障”,其中税收制度是“三个保障”中重要的一环,税收治理对海南自由贸易港的建设起到关键作用。
北京大数据协会财税大数据专委会会长、中央财经大学财税学院蔡昌教授从海南自贸港发展背景、税制改革、税收治理创新三个方面进行了介绍。他提到现行自由贸易港在税收方面普遍实行“零关税、低税率、简税制”的做法,其中特殊的税制安排最为关键。关于封关问题,他指出海南可能成为投资最集中的地方,这也是对海南自贸港发展提出的要求。蔡昌教授认为既要落实好各项税收政策,确保优惠措施落地见效,又要避免海南自由贸易港成为“避税天堂”,出现偷税漏税风险,坚决不能让海南自贸港成为“避税的洼地”。
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李蕊教授提到支持海南稳步推进,已经成为党中央的重要决策之一。她指出税收优惠是一把双刃剑,税收优惠不能减轻社会福利,要做到有序、有度。李教授认为自由贸易港税收优惠制度建设的关键在于税收优惠和税收中立原则的平衡,最终要达到刚柔并治。李蕊教授建议要从中央层面考虑专门立法、明确税收中立对税收优惠的指引、关注税收中立对税收优惠的动态矫正,最终确保税收优惠制度在税收中立的框架内高效地运行。
中国人民大学财政金融学院胡天龙副教授的报告主题为“海南自贸港企业所得税优惠措施分析”。胡教授指出目前海南自贸港虽然有一些企业所得税的优惠措施,但目前仍存在一些税收问题亟待解决。胡教授认为,对于反避税与税收收入问题,应当在制定更为细致的海南自贸港税收政策时,着重细化各项反避税措施,避免滥用自贸港税收优惠政策造成的避税行为;针对中小型企业的优惠措施问题,新加坡解决中小企业税收政策问题方法可以为我国所借鉴;对于企业亏损结转问题,他提出可以在处理企业亏损结转问题上给予更多优惠政策。
海南大学法学院刘荣教授围绕“海南自由贸易港离岛免税走私监管模式的监视与完善”展开发言。刘荣教授以海南自贸港离岛免税现状中存在的矛盾为基础,认为海南自由贸易港离岸免税走私监管正面临极大的挑战,离岛免税走私的本质是一种新型后续走私,参与人数庞大,走私的隐蔽性越来越强。刘荣教授提出目前海南自由贸易港离岛走私监管采取二元化模式,一是对物监管,二是人脸识别,但目前该种监管模式出现了效率低等一系列问题。刘荣教授建议离岛免税走私监管应当以对物监管全覆盖为基础,由异常物流锁定异常人员,从而形成由物及人的“低干预、高效能”监管模式。
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翟继光教授对第二单元的主题发言进行评议。他认为四位发言人对自贸港税收相关内容的介绍十分深刻,具有重要意义。翟继光教授指出,能否吸引企业到自贸港进行投资的决定性因素是税负的大小,但目前海南自贸港税收优惠并不具有特别的优势,比如15%的企业所得税的税收优惠措施在西部大开发的省份也有,不能体现海南自贸港特殊的优惠政策。未来海南自贸港应当创设更多的税收优惠,降低税负,从而吸引更多的投资者,但不能让海南自贸港变成“避税港”。
焦点对话阶段由中国法学会财税法学研究会副会长、社科院大学税政与治理研究中心研究员教授贾绍华主持。贾会长指出,股权激励规则是上市公司最为关心的问题之一,企业的核心竞争力就是人才,股权激励能够把富有科技创造力的人才留在企业,是一个企业提升实力很好的办法。贾会长分别介绍了参与对话的各位专家,希望大家各抒己见,积极发表自己对股权激励制度的观点。
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教授马更新从股权激励收益的角度对股权激励做了主旨性、介绍性发言,提出核心员工和公司本身之间实际上形成了一荣俱荣、一损俱损的共同体格局。其次介绍了常见的五种股权激励模式的方式、方法。最后从司法实践的角度谈及两个关键点,一是对股权激励计划中收益性质存在两种认定,包括劳动报酬和劳动报酬之外的奖励;二是案件审理中对股权激励纠纷认定为劳动争议还是合同纠纷将导致当事人意思自治程度的不同与诉讼程序的差异。
北京明税律师事务所主任武礼斌指出关于股权激励的个税问题,在实践中碰到过很多类似的案例,主要有以下三个方面。第一是股权激励到底适用个人所得税的哪一类性质的所得,按照税法规定通过有限合伙来实施的股权激励应视为工资薪金所得,但有文件规定金融局做备案,可以适用20%的税率,实践中税务机关认为没备案应该适用5%-35%的税率;第二,按照最新的2021年刚刚发布的69号文,实施股权激励需要去向税务机关备案,但是备案是程序性事项,不是一个审批事项,如果不备案就不能够享受股权激励的相关税收优惠,那么就是因为程序性事由而剥夺了纳税人的实体权利,这也是实践中包括政策的执行层面需要考虑的问题;第三,按照新的个税法,合伙企业份额的转让视同财产转让缴纳个人所得税。如果按照这个规则,实施股权激励,包括退出的时候,采用份额转让的方式,是否可以转化为20%的税率,这也是实践中存在的问题。生产经营所得的征税规则以及对于份额转让的财产转让征税规则,在有限合伙投资的层面或者通过有限合伙实施的层面如何适用和协调也需探讨。
上海交通大学凯原法学院副教授王桦宇主要围绕两方面展开,一是提出问题,认为现有政策较模糊,存在限制性规定不清;二是给出建议,希望税务总局或有关部门可以推出相关税收指引给予基层实务指导。王桦宇副教授以财税〔2016〕101号中非上市公司享受递延纳税政策为例,指出文件实施中存在的一些问题,建议由税法总则或税法典来指引全国立法,或是由税务总局或省总局在现阶段对政策适用推出具体操作的适用,指导基层能够更好地实践,也使纳税人的规划具备预期性。
原通州区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庭长张连峰对股权激励在实务界的处理进行了发言。张庭长指出目前法院对税务案件的处理技术仍不娴熟,法院在受理该类案件的时候对什么是股权激励、什么是虚拟股票的概念尚不清楚,对案件判决难以形成正确的结论。对此,张庭长提出最根本的解决方案还是对相关理论的理解和掌握,这样才可以更好地解决问题。
金杜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叶永青提出股权激励还在统一认识的过程中,存在三个需要进一步重视和完善的地方。一是股权激励的平台化和税务差异的处理问题。现在的税法规定的股权激励是以个人作为股权激励的对象,现实中大多数通过平台实现,原来的税收法规在平台上不相融。二是股权激励在税务处理上如何实现与各种特定形态的股权激励形式进行协调整合。有的股权激励是虚拟的股权,有的是实在的,有的是员工持股平台,在税法上是以经济实质作为征税的基础,还是只看法律形式的认定,企业设计出来的商业上的股权激励的模式要比税法规定的内容丰富很多,税务机关怎样在不同情形下分辨。第三个挑战是如何真正实现对高科技人员的合理鼓励。股权激励怎样构建完整税制,使它实现在共同富裕下,既对超收入人群有一个比较合理的税负,又能够鼓励特定人员把自己的资产性收益,而不是劳动性收益放到企业当中来实现一个资产收益的平衡,这是需要去重视的。
北京明税律师事务所创始人施志群指出股权激励制度与共同富裕的理念相契合,是对共同富裕制度落地的尝试;施律师针对有收益的部分怎么征税、企业破产或者之前已经交过的税如何处理提出了自己的见解,在股权激励的模式之下,对直销已经交过的税怎么有一个有偿的返还分享了自己的观点,并且举出了实务当中的相关案例。施律师指出良法善治才是法治,在良法的带领下将善治落到实处。施律师对怎样处理提出两点意见,首先需要一个好的政策来指引,其次是在股权激励当中保持创始人的控制权,公司所在地和平台所在地不同管辖区域的税收意见。最后,施律师点赞了本主题,认为股权激励制度与海南自贸港税制相结合,会发挥更大的价值。
国富浩华北京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合伙人杨硕向大家分享了他的见解,指出股权激励应该从理论执行与实际操作两个方面考虑。从税收政策来看,股权的授权、分红、转让等如何纳税都详细体现在税务机关的文件中,从实际操作来看,企业也通过对持股平台方式的不断设计减免税负,但是股权激励计划能否按照设想的方式实施,是一个值得思考的问题。对此,杨硕律师提出了一些有针对性的建议,如公司在设置股权激励分配的同时可以设置退出条款等。
佘倩影副教授指出,如何理解股权激励制度的税法功能会影响到对一些关键问题的理解。如果认为股权激励是以现金报酬支付的工资薪金的代替方案,那么股权激励政策的税法效果就应该是中性的,不应当与现金支付工资薪金的税法效果差别。佘倩影副教授通过股票期权会计准则确认的管理费用小于员工缴纳个税的计税基础和限制性股票的个税的应纳税所得额小于企业所得税上确认的工资薪金的费用两个例子说明如果能明确股权激励的制度功能,就不会产生会计口径和税法口径的冲突和争议。最后,她认为要对不公允增资和合伙企业的穿透理论达成共识才能最终解决股权激励税制问题。
会议总结单元,由中国法学会财税法学研究会常务副会长、武汉大学法学院熊伟教授作最后发言,熊伟教授提到资本交易的税收更多的是围绕基础性的法律问题的解决,认为各位专家发言内容很丰富,很有启发性。熊伟教授认为意思自治是民法确定的空间,本身有不确定性,但短期内在这些基本性问题没有定论的前提下较难有一个统一的结论,期待司法实践的指导案例。熊伟教授指出要做些特殊的设计,海南自贸港法是有益探索,如果在税收中立方面有影响的话,更多要考虑国际市场上的税收中立。最后,熊伟教授祝贺本次论坛的成功举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