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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售电价形成机制、分类及制度解析

电价分为上网电价、输配电价和销售电价。电力批发市场(主市场)通过市场化方法确定上网电价,包括电量电价、容量电价、辅助服务电价等等。输配电价则受政府严格管制,其制订和调整基于“成本回收+合理收益”原则,详见“聊聊输配电价”系列文章。

(来源:微信公众号 电力市场那些事儿 作者:郎木晨烟)

销售电价是终端用户支付的电价,由批发、输配、零售商等几部分(零售竞争市场模式下)组成。各国国情不同,各部分构成比例不尽相同。根据美国能源信息署的统计数据,销售电价构成中,发电侧占65%、输电侧占10%、配售电侧占25%[1]。下面是美国某电费单构成[2]

当月用电量:1650kWh

月度基本费用:$4.95

电能费用:1650*0.1=$165

零售商总费用:$169.95

输配电费用:$49.58

总费用:$219.53。

美国的上网电价、输电电价、配售电价分别为6.70、1.01、2.58美分/千瓦时,我国上网电价仅为美国的约0.88倍,但总电价高于美国约9%,输配售部分高出了54%[1]。这是2018年,工商业电价下调10%,由电网公司承担大头的根本原因。

本文基于《国外电价改革与实践》一书,并结合其他资料,对国外销售电价的情况进行了简单介绍。

一、形成机制

1、管制定价

1). 基于会计成本法的形成机制

会计成本法反映的是一个较长时期的电力生产成本及总体负荷水平,而不反映负荷及供电能力在短期内变化(如负荷突然上升或发电机、输电线路的意外故障)所引起的生产成本变化。国外大多数国家采用该方式,比如日本。

遵循原则:成本原则、公平报酬率原则、公平原则。

2). 基于边际成本法的形成机制

主要根据三种边际成本:边际发电容量成本、边际电量成本和输变电容量成本。根据增加单位千瓦用电而增加的成本进行核算,按各类用户的电压、用电时间,严格计算增加单位用电而引起的系统成本增加值,计算系统长期边际容量成本和边际容量成本,并结合用户负荷特性制定目标电价,再从财务角度来核算目标电价是否合理及是否需要调整。

按照边际成本电价反映了经济成本的变动趋势,反映了未来资源的价值。同时,按照边际成本制定的电价结构,使供电成本在不同电压等级、不同用电时间的各类用户中得到合理分摊。

欧洲的英、德、法、瑞典等采用。

3). 管制电价形成步骤

a.依据负荷预测,做出给定电价计算期的电力发展规划及资金计划;

b.成本核算;

c.计算基础电价;

d.依据基础电价,对不同用电类别的用户制订不同电价类别,又称为电价制度。

2、市场定价

市场电价的用户在各国不尽相同,美国德州、北欧实施的比较彻底,日本是逐步放开(目前处于全面放开过程中),美国加州、新加坡等则是大用户具备选择权。用户采用市场定价模式,不一定是直接参与市场,更多的中小用户是通过供、售电公司代理完成。详见之前的本公众号之前的文章:《零售市场,雾里看花?》。

二、销售电价分类

1.美国

销售电价分类主要以下三种:

一是用户分类,美国在电价分类上,一般分为居民、小用户、中等用户、大用户和其他用电几类。小用户、中等用户和大用户这三类都是工商业用户,按照用户的用电规模和电压等级来划分的。其中,小用户适用于每月用电量在7200kW·h及以下用户;中等用户适用于每月用电量为7200-1500kW·h的用户;大用户适用于每月用电量在15000kW·h以上的用户。

二是按照电压等级划分,美国加州PG&Ed电力公司将小于2.4kV称为低压配电,2.4—20.78kV称为高压配电,60—230kV称为输电电压。

三是用电量分类,按用电量分类分类方法法常与其他分类方法结合使用,主要区别大用户和一般用户,对大用户实行科学电价类别,对一般用户采用简便易行的电价类别。美国洛杉矶水电局的电价按大用户、中等用户、小用户和居民用户分为四种,实行不同的电价。

2.巴西

分为自用用户和管制用户。后者分为居民、工业、商业、农村、政府办公、公共照明、公共服务、自用电等。

3.法国

分为蓝色、黄色、绿色三类电价。蓝色电价适用于容量3~36kVA的低压用户,并按照居民与农业用户、市政和小工业等不同类别而制定不同收费标准。黄色电价适用于容量36~250kVA的低压用户,并按照用户的用电时间制定电价,供用户选择。绿色电价适用于容量250kVA的中压、高压和超高压用户,并由用户预订需量,按照用电季节和时间设立电价。

国外用户除了按照电压、容量/需量对用户进行基本分类之外,还有按照负荷率进行分类的机制。按负荷率差别确定销售电价,负荷率越高,其电价越低的定价方法适应了用户用电均衡程度对用电成本的影响规律。国外通过引用负荷率电价方法达到了完善两部制电价,使销售电价设置更趋公平、合理的效果。目前,我国还没有普遍推行按负荷率定价,结合我国情况也应积极探讨推进负荷率定价的应用[2]。

三、销售电价制度

根据不同用户的用电情况、用电性质及其对电力生产成本的影响制定的不同的电价计费形式和方法,成为电价制度。

1、单一制电价制度

1). 容量制电价

根据容量制定价格,按负荷容量收取电费。不公平、不节约、不合理。

2).电度制电价

按照电量作为计价基础。简单易行,但没有考虑固定费用,对大用户不利。

看到这里的时候,大家可以回忆下输配电价,两者情况是相反的。输配电价按照容量分摊,体现了公平合理,而按照电量分摊,则不能反映实际输配成本。

2、两部制电价

电价分为基本电价和电度电价。

1).基本电价对应固定部分,以用户最大负荷容量为计算价格单位,不考虑电量。又可以细分为:

a.与变压器容量和最大需量成比例的固定费用;

b.与用电户数成比例的用户费用,主要包括财务管理费用、计量装置及安装费用、抄表费用以及各种其他相关的行政管理费用。

2).电度电价:与使用的电量相关。

3、分时电价制度

引导用户尽量避免高峰期用电,鼓励低谷用电,减少峰谷差,提高稳定性。

主要包括季节性电价、峰谷分时电价、丰枯分时电价和实时电价制度。

4、可中断电价制度

又称为避峰电价制度。指电力企业和用户签订合同,通过电价激励,实现在系统峰值时或紧急状态下,用户按照合同规定终端或削减负荷。用户降低负荷的时间由电力公司决定,但必须提前通知。可中断电价为预告时间的函数,时间越短,激励越高。

以美国为例[3]。美国加州电力市场改革时引入可中断负荷合同,由ISO和用户按月签订负荷中断协议,以实际的中断电量和合同价格结算;纽约电力市场的可中断负荷管理形式更为灵活,用户不仅可与ISO签订可中断合同,还可参与日前现货市场或运行备用市场。

5、阶梯电价制度,又称为分档电价制度

1).分档递减制度。

流行于上时间70年代之前,鼓励用电。

2). 分档递增制度

自1974年石油危机之后,分档递减改为分档递增,以适应可持续发展的号召。

6、生命线电价制度

政府对低收入居民特殊照顾的电价制度,在一定的用电量之下采用。美国有些州执行,有些州反对,主张由政府直接补贴。

7、交叉补贴电价制度

从国外销售电价制度看,多数发展中国家依然存在交叉补贴,以实现针对特定群体的优惠电价。而市场化国家已经取消或开始着手取消/削减交叉补贴。

从我国情况看,主要存在三类交叉补贴:

省(自治区、直辖市)内发达地区用户对欠发达地区用户的补贴;

高电压等级用户对低电压等级用户的补贴;

大工业和一般工商业用户对居民和农业用户的补贴。

考虑当前我国电力工业实际状况,短期内完全取消交叉补贴是不现实的,更是不可行的。因此,应该在效率优先的原则下,充分考虑各地区、各种类用户的电价承受能力以及电力普遍服务的实施要求,保证现行销售电价平稳,以明补代替暗补、少补代替多补,逐步取消销售电价交叉补贴,最终建立合理完善的电价机制。当前,解决较为突出的我国大用户直购电交叉补贴问题,可参照国外已用的成熟做法,将暗补变成明补,通过征收电力普遍服务基金、税收等财政手段筹集资金,用于补偿企业提供电力普遍服务的亏损或直接补贴贫困地区、低收入用户用电需求[3]。

8、备用电价制度

备用作为辅助服务,参与市场,公开竞价。

备用市场运行模式,一般由备用提供者提交备用价格和备用容量大小,再由市场根据某个目标选购。一般根据确定性原则选择备用容量,即备用容量必须大于系统中最大一台机组的容量,且满足由系统规定的备用与发电系统总容量之比。备用如何分配是根据最有型原则,取决于使某个选定的目标最优。

由于实时电价决定了备用的机会成本,备用市场的实际操作与当时的发电主市场密切相关,往往成为一个有机的整体。

四、销售电价调整制度

1、管制条件下的调整制度

1).定期调整制度

2). 与重要因素联动的调整制度

a.与燃料费用联动,比如美国、英国、意大利。

b. 与税金联动,比如美国、阿根廷等。

c.与物价联动。巴西除了固定周期外,还建立年度物价调整机制,美国、法国、澳大利亚也有类似制度。

d.与利率、汇率联动制度。比如西班牙、印尼。

e.与其他因素联动。如美国的节能投入,德国的人员工资等。

3).特殊事项调整机制。

比如巴西,自然灾害、供电公司经营困难等事项。

2、市场条件下的调整制度

在用户参与市场竞价下,市场销售电价主要通过协商、集中竞价确定。销售电价调整变化也是通过市场协商、市场竞价过程自然实现。

政府不再参与直接定价,而是体现在创造和调整宏观市场竞争环境,以解决市场公平和杜绝扭曲市场竞争的行为。各国通过实行用户普遍服务,对批发市场和大用户市场进行监管,完善市场体系建设措施等,起到了影响市场销售电价走向和水平的作用。

以美国为例,美国农村地区的普遍服务由电力合作社负责,不受监管机构监管,实行自有、自管、自建。美国城镇的电力普遍服务由公用电力公司承担,由州监管部门监管。美国50%的州实行了程度不一的市场化改革,建立了电力批发市场,由RTO、ISO负责运行。电力批发市场是整个电力市场的组成部分,但交易量只占一小部分,大部分市场交易量由双边合同确定。

参考文献

[1]:《美国近年来电力市场生产结构情况及对中国的启示》

[2]:《美国电力市场运行与监管实例分析》

[3]:《国外销售电价分类结构案例比较及启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