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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根治不文明行为,重立法严执行

据《广西日报》报道,7月25日,自治区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表决通过《广西壮族自治区文明行为促进条例》,将于2019年9月1日起正式施行。

文明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重要内容,也是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的重要内容。党的十九大报告提出,“要提高人民思想觉悟、道德水准、文明素养,提高全社会文明程度。”文明的社会秩序,是新时代的必然要求,也是广大人民群众的共同追求。

长期以来,对于随地吐痰等随处可见的不文明行为,人们普遍极为反感,却往往听之任之或避而远之,即使有些群众有劝阻的勇气,也没有争执的底气——因为劝阻者虽然占据道德遵守的正方,却缺乏相应的法律法规来为之撑腰。我区立法约束不文明行为,是大势所趋,也是民心所向,既为不文明行为划出“红线”,明确“雷区”,也为人们共同反对和制止不文明行为,提供了法律保障。

促进形成文明社会,道德和法律不可偏废,必须相辅相成。当道德不能有效发挥约束作用时,法律就要站出来为其“托底”。否则,不文明行为没有束缚,破坏和损害的,将是所有遵守文明道德规范者的合法利益。

众所周知,新加坡和我国香港都立法对不文明行为给予较重处罚,这对我们有很大的借鉴意义。对于习惯了不文明行为的人,道德教化无法唤醒其公德心与基本羞耻感,那么,就应该对其念起法律的“紧箍咒”,让他们行有敬畏、言有顾忌,进而自我约束,减少直至杜绝不文明行为。

整治不文明行为,有法可依只是第一步。如何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才是关键。“徒法不足以自行”,法规出台后,在加大宣传力度、加强教育引导的同时,最重要的一点,还是要确保执行到位。

事实上,对不文明行为进行立法,全国许多地方早已有之,但执法效果并不理想,陷入了“立法易、处罚难”的怪圈。究其原因,主要是随地吐痰、乱扔垃圾等不文明行为,存在监管难、取证难,而执法力量薄弱、执法成本较高,导致许多城市对此类不文明行为开出的罚单极少,有的城市甚至在立法后“没有处罚过”,所立之法最终束之高阁,中看不中用。

“有法而不循法,法虽善与无法等”。为此,向不文明行为宣战,必须创新监管执行方式,坚决做到严格执行,着力破解执行难题。首先,应充分调动群众参与监督的积极性。鼓励群众对不文明行为进行监督、举报,为执法机关提供有力支持;执法机关也要为群众劝阻、监督不文明行为撑腰,消除其后顾之忧,并给予相应奖励。

其次,应借助公共摄像体系提升执法效率。执法机关可以借助公共摄像体系、小区或私人安装的摄像系统等,对公众场合不文明行为进行识别、取证;积极开发不文明行为镜头即时捕获软件,解决执法力量不足问题,提升执法处罚效率。

再次,应将不文明行为列入个人征信系统。执法部门对不文明行为作出处罚后,应将处罚情况录入个人信用信息系统,就像成立一个“文明行为储蓄银行”,对不文明行为人给予处罚积分、对文明遵守规章制度者给予奖励积分,达到某一标准后兑现,以形成促进全社会公民提高文明素质的正向引导机制。

总之,良法还须严格执行。只有让“纸上的法条”成为“行动中的法”,所立之法才能发挥威慑力。执法驰而不息,不文明行为才会无处藏身、逐渐销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