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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国、日本和新加坡刑事诉讼中当事人民商事权益保护的制度与经验

“刑事诉讼中涉案当事人及相关企业民商事权益保护”专题系列之八

编者按:在2019年1月的全国检察长会议上,张军检察长特别强调要依法平等保护民营经济合法权益,加强产权司法保护,推动形成明晰、稳定、可预期的产权保护制度体系,并作出具体部署。此次会议后,受最高检委托,中国政法大学教授赵旭东牵头组成课题组对“刑事诉讼中涉案当事人及相关企业民商事权益保护”问题进行专题研究,提出了具体的建议和方案。

课题组系统梳理、分析刑事诉讼中涉案当事人及相关企业民商事权益保护中遇到的突出问题和具体诉求;收集、总结境外法律制度对此问题的规定和立法、司法先例与经验;研究、提出我国刑事诉讼中涉案当事人及相关企业民商事权益保护的政策措施和办案程序与规则,将其分别成稿,形成系列稿件。即日起,本报将陆续刊登《完善刑事诉讼中企业和企业家民商事权益保护程序性规定的意义和路径》《浅谈刑事诉讼中当事人民商事权益保护之根据与意义》《将维持企业的存续和发展作为涉企刑事诉讼的重要目标》《会见制度对刑事诉讼中民营企业家民商事权益保护的功能与价值》《落实会见制度的技术性规定》《财产强制措施中对当事人权益的保护》《刑事诉讼中涉案财产处置的程序安排》《韩国、日本和新加坡刑事诉讼中当事人民商事权益保护的制度与经验》八篇文章,敬请读者关注。

□ 赵旭东 李建伟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

韩国、日本和新加坡的民营经济金融环境和社会文化与我国相近,法律制度也相对完善,对上述国家的刑事诉讼中当事人民商事权益保护相关制度和经验进行考察和调研,对完善我国相应法律制度极为必要。从社会文化方面看,以上国家与我国同属亚太地区,文化沟通密切、经济交流广泛,极具参考价值。从法律制度方面看,日本和韩国与我国同属大陆法系国家,主要反映了大陆法系国家对刑事诉讼中涉案当事人民商事权益保护的普遍做法,而新加坡属英美法系,更多反映了英美法的传统和观念,并且以上国家的刑事诉讼中有关私权保护的法律体系相对完善,能够共同较为全面地反应世界各国在这个问题上的普遍做法与经验,极具借鉴价值。

一、韩国的制度与经验

韩国刑事诉讼中包括会见制度、通信制度、保释制度、财产强制措施、涉案财产处置等各项法律制度贯彻了无罪推定和私权神圣原则,保持了公法的谦抑性和最大程度的克制,很好地保护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民商事权益。

会见制度为当事人行使民商事权利提供了根本条件和重要保障。韩国的会见制度贯彻了无罪推定原则,是当事人行使民商事权利的重要途径。通信制度为当事人安排自身的民商事务提供了便利。被羁押的当事人的通信不受时间、次数的限制,仅内容受审查,是当事人安排自身民商事务的重要方式。保释制度为当事人维持其企业经营提供了重要的制度安排。韩国刑事诉讼法规定除法定的6类犯罪外,其他保释申请原则上应被允许。令状主义制度能够有效降低财产强制措施对企业正常经营活动的影响。对涉案财产采取强制措施须警察、检察官向法院提出令状申请并附上扣押必要性理由,当事人及其律师可以对拟扣押财产的范围提出意见,由法院居中裁判。这种机制较好地保障了当事人重要经营资产不受扣押,避免了刑事程序对当事人民商事权益的不当影响。涉案财产处置的相关规则有效地保护了当事人的民商事权益。第一,被扣押财产临时返还制度,经当事人申请,可以将重要经营资产临时返还给当事人以维持正常经营。第二,“以返还为原则,以没收为例外”的被扣押财产返还制度,即没有判决没收,就视为解除了扣押措施,须将财产返还给权利人。第三,利害关系人异议制度,允许利害关系人对涉案财产通过民事诉讼主张权利。第四,涉案财产的处分上区分了刑事程序与民事程序,在有明确被害人的情况下,由被害人向被告人通过民事程序主张赔偿,防止公权力过度介入私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平等地保护了被告人与被害人的民商事权益。

二、日本的制度与经验

在日本,因企业管理者被羁押而导致企业倒闭的现象并不常见,一方面这是日本较好的企业治理模式的功劳,另一方面也离不开日本刑事诉讼制度的完善。日本的刑事诉讼制度对当事人权益的保护在诸多方面有所体现,其中尤为突出的是会见制度、保释制度、财产强制措施和涉案财产处置程序。会见制度让企业管理者几乎不会切断与外界的往来,被羁押伊始,嫌疑人便可以通过特别会见制度去与企业职员、亲属见面,即便特别会见不被允许,其至少也可以通过与律师的一般会见来向外传达信息。保释制度允许犯罪嫌疑人从其被羁押到判决作出的全过程内提出保释申请,保释制度的存在为当事人在刑事诉讼程序中可以拥有行为自由创造了条件,使其仍然能够对企业进行经营管理,从而不会将企业推向深渊。日本的财产强制措施的适用也十分审慎,通常要求检察院和法院对其进行必要性审查,除非确有必要之情形,不得滥用财产强制措施。涉案财产的处置则交由民事途径来解决,需要被害人另行提起民事诉讼,避免了刑事诉讼程序过多掺杂民事法律事项。日本的财产强制措施和处置程序有效减少了刑事诉讼对企业经营的伤害,也充分尊重了当事人的财产权利,令与案件无关的合法财产不被非法控制或剥夺。

三、新加坡的制度与经验

新加坡在刑事诉讼法中规定了会见制度、通信制度、保释制度、财产强制措施和赃物处置制度。其中,会见制度规定了拘留期内律师和家人可以向警察申请会见当事人,羁押期内只要提前预约即可会见当事人,对于谈话内容和会见次数没有限制,会见的过程中可以签署法律文件。任何人都可以向当事人寄信,但内容需要检查,检查周期较长。保释制度规定,除部分严重的罪行,绝大多数情形下都可以提出保释。取得保释后,企业家可以进行公司经营活动。关于财产处置,有罪判决的庭审程序终结后进行赃物处置听证会,由独立的裁判官查明受害人,从民事角度处置涉案财产。

会见和通信制度保证了当事人在接受刑事调查被限制人身自由期间,能够与外界取得联系,亦可签署法律文件,实施民事行为和商事行为。新加坡的保释制度和极高的保释比例也保证了涉诉当事人在案件进程中进行正常的生活和生产经营活动,对民商事权益的实现没有过多限制。最后,刑事审判后的财产处置听证会由独立的裁判官依法进行,严格的程序规定一定程度上避免当事人蒙受不当的财产损失,保护了当事人和相关人的合法财产。

(“刑事诉讼中涉案当事人及相关企业民商事权益保护”专题系列之七:《刑事诉讼中涉案财产处置的程序安排》详见《法治日报》2020年10月28日9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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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法治日报——法制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