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人民检察院依法对张天洲决定逮捕
资料图
福建省龙岩市人大常委会原党组书记、主任张天洲(正厅级)涉嫌贪污、受贿、滥用职权一案,由福建省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日前,福建省人民检察院依法以涉嫌贪污罪、受贿罪、滥用职权罪对张天洲作出逮捕决定。该案正在进一步办理中。
此前,经中共福建省委批准,福建省纪委监委对龙岩市人大常委会原党组书记、主任张天洲严重违纪违法问题进行了立案审查调查。
经查,张天洲身为党员领导干部,丧失理想信念,弃守职责使命,对党不忠诚不老实,不信组织信“骗子”,处心积虑对抗组织审查;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和廉洁纪律,违规收受礼品、礼金、消费卡,借用管理服务对象车辆,特权思想严重,在交通方面谋求特殊待遇;组织观念淡漠,不按规定报告个人有关事项,在组织谈话函询时不如实说明问题,违规为他人谋取人事利益;既想当官又想发财,大肆投资经商办企业,以权力入股,做“无本生意”,通过民间借贷获取大额回报;不重视家风建设,对配偶失管失教;伙同他人利用职权骗取国有资金;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在企业经营、人事调动等方面谋取利益,非法收受巨额财物;滥用职权,造成公共财产遭受重大损失。
张天洲严重违反党的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生活纪律,构成严重职务违法并涉嫌贪污、受贿、滥用职权犯罪,且在党的十八大甚至十九大后不收敛、不收手,严重败坏党员领导干部形象,性质严重,影响恶劣,应予严肃处理。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等有关规定,经省纪委常委会会议研究并报省委批准,决定给予张天洲开除党籍处分;由省监委给予其开除公职处分;收缴其违纪违法所得;将其涉嫌职务犯罪问题移送检察机关依法审查起诉,所涉财物随案移送。
张天洲简历
张天洲,男,汉族,1965年5月出生,福建漳平人,中央党校大学学历,1982年12月参加工作,1984年10月加入中国共产党。
1996年6月至1998年10月,任永定县委常委、政法委书记;
1998年10月至2001年3月,任永定县委副书记、政法委书记;
2001年3月至2002年2月,任龙岩市建委党组副书记、副主任(主持工作);
2002年2月至2007年8月,任龙岩市新罗区委副书记、区长;
2007年8月至2009年2月,任龙岩市新罗区委书记;
2009年2月至2009年12月,任龙岩市新罗区委书记、区人大常委会主任;
2009年12月至2010年12月,任龙岩市新罗区委书记;
2010年12月至2011年6月,任龙岩市委常委、新罗区委书记;
2011年6月至2011年8月,任龙岩市委常委;
2011年8月至2016年9月,任龙岩市委常委、副市长;
2016年9月至2016年10月,任龙岩市副市长;
2016年10月至2017年1月,任龙岩市人大常委会党组书记;
2017年1月至2021年8月,任龙岩市人大常委会党组书记、主任;
2021年8月,不再担任龙岩市人大常委会党组书记、主任职务,保留原职级待遇。
河北省人民检察院依法对谷正海决定逮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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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廊坊市委原常委、统战部原部长,大厂回族自治县委原书记谷正海(副厅级)涉嫌受贿、行贿一案,由河北省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日前,河北省人民检察院依法以涉嫌受贿罪、行贿罪对谷正海作出逮捕决定。案件正在进一步办理中。
此前,经河北省委批准,河北省纪委监委对廊坊市委原常委、统战部原部长,大厂回族自治县委原书记谷正海严重违纪违法问题进行了立案审查调查。
经查,谷正海丧失理想信念,背弃初心使命,罔顾中央八项规定精神,违规收受礼金,组织、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无视组织原则,隐瞒不报个人有关事项,跑官要官,采用不正当手段谋求职务升迁;损害群众利益,盲目铺摊子、上项目,搞劳民伤财的“形象工程”;目无法纪,恣意干预和插手工程建设项目承发包;逾越纪法底线,以权谋私,亲清不分,甘于被“围猎”,大搞权钱交易,将公权力当作攫取私利的工具,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在规划审批、工程承揽方面谋利,并非法收受巨额财物。
谷正海严重违反党的组织纪律、廉洁纪律、群众纪律和工作纪律,构成严重职务违法,并涉嫌受贿和行贿犯罪,性质恶劣,情节严重,应予严肃处理。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等有关规定,经河北省纪委常委会会议研究并报省委批准,决定给予谷正海开除党籍处分;由河北省监委给予其开除公职处分;终止其河北省第十次党代会代表、廊坊市第七次党代会代表、大厂回族自治县第十二次党代会代表资格;收缴其违纪违法所得;将其涉嫌犯罪问题移送检察机关依法审查起诉,所涉财物一并移送。
谷正海简历
谷正海,男,汉族,1967年7月生,河北青县人,1989年8月参加工作,1995年11月加入中国共产党,在职研究生学历,经济学博士。
1985.09-1989.08 天津大学马克思主义基础专业学习
1989.08-1994.06 廊坊市农林局科员
1994.06-1996.10 廊坊市农林局办公室副主任
1996.10-1997.01 廊坊市委办公室三科科员
1997.01-1998.08 廊坊市委办公室四科副科长
1998.08-1999.09 廊坊市计生委副主任(试用期一年)
1999.09-2000.03 廊坊市计生委党组成员、副主任
2000.03-2002.04 大城县委常委、组织部部长
(1998.09-2001.07在中央党校研究生院科社专业在职研究生班学习)
2002.04-2007.04 文安县委常委、组织部部长
(2002.07-2003.06在新加坡南洋理工大学管理经济学专业学习,获理学硕士学位)
2007.04-2009.02 廊坊市安次区委常委、副区长
2009.02-2009.04 三河市燕郊经济技术开发区党工委书记、管委会主任(正处级)
2009.04-2010.02 三河市副市长,燕郊经济技术开发区党工委书记、管委会主任(正处级)
2010.02-2011.04 三河市委常委、副市长,燕郊经济技术开发区党工委书记、管委会主任(正处级)
(2005.09-2010.12在南开大学世界经济专业学习,获经济学博士学位)
2011.04-2011.08 三河市委常委、副市长,燕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党工委书记、管委会主任
2011.08-2012.02 三河市委副书记、代市长
2012.02-2016.11 三河市委副书记、市长
2016.11-2016.12 三河市委副书记、市长,燕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主任,三河经济开发区管委会主任
2016.12-2017.02 大厂回族自治县委书记
2017.02-2020.03 大厂回族自治县委书记,大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党工委书记
2020.03-2020.06 大厂回族自治县委书记
2020.06-2021.08 大厂回族自治县委书记,一级调研员
2021.08-2022.02 廊坊市委常委、统战部部长,大厂回族自治县委书记
2022年2月28日,被免去廊坊市委常委、委员,大厂回族自治县委书记职务;2022年7月14日,被免去廊坊市委统战部部长职务。
山东省人民检察院依法对王可杰决定逮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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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淄博市人大常委会原党组副书记、副主任王可杰涉嫌受贿一案,由山东省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日前,山东省人民检察院依法以涉嫌受贿罪对王可杰作出逮捕决定。该案正在进一步办理中。
此前,经山东省委批准,山东省纪委监委对淄博市人大常委会原党组副书记、副主任王可杰严重违纪违法问题进行了立案审查调查。
经查,王可杰丧失理想信念、背弃初心使命,对抗组织审查;无视中央八项规定精神,违规收受礼金;违背组织原则,利用职权在干部职务晋升方面为他人谋取利益并收受财物;为官不廉,违规收受礼品礼金;违反财经法规,违规套取国有资金;贪欲膨胀、政商不分,大搞权钱交易,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在企业经营、项目建设等方面谋利,并非法收受巨额财物。
王可杰严重违反党的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和国家法律法规,构成严重职务违法并涉嫌受贿犯罪,且在党的十八大后不收敛不收手,性质严重,影响恶劣,应予严肃处理。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等有关规定,经山东省纪委常委会会议研究并报山东省委批准,决定给予王可杰开除党籍处分;由山东省监委给予其开除公职处分;终止其淄博市第十三次党代会代表资格;收缴其违纪违法所得;将其涉嫌犯罪问题移送检察机关依法审查起诉,所涉财物一并移送。
山西检察机关依法对樊洪平决定逮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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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临汾市尧都区委原书记、二级巡视员樊洪平涉嫌受贿一案,由山西省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经山西省人民检察院指定管辖,由晋城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日前,晋城市人民检察院依法以涉嫌受贿罪对樊洪平作出逮捕决定。该案正在进一步办理中。
此前,经山西省委批准,省纪委监委对临汾市尧都区委原书记樊洪平严重违纪违法问题进行了立案审查调查。
经查,樊洪平丧失理想信念,背弃初心使命,对党不忠诚、不老实,订立攻守同盟,对抗组织审查;无视中央八项规定精神,收受礼品礼金,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旅游安排;违反组织原则,利用职权为他人谋取人事利益;以权谋私,违规为亲属投资经营活动谋取利益;搞权钱交易,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在工程承揽、企业经营及职务提拔等方面为他人谋取利益,并非法收受巨额财物。
樊洪平严重违反党的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构成严重职务违法并涉嫌受贿犯罪,且在党的十八大后不收敛、不收手,性质严重,影响恶劣,应予严肃处理。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等有关规定,经省纪委常委会会议研究并报省委批准,决定给予樊洪平开除党籍处分;由省监委给予其开除公职处分。
综合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最高人民检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