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国家父权制是父权体制的延伸,是以男性掌权为基本架构的社会组织结构。新加坡具有国家父权制的特征:国家至上、个人利益服从国家利益、好政府与强政府、尊重和服从权威、等级结构森严等。本文主要以新加坡女性权益的发展为研究对象,探究其如何在国家父权制之下取得显著的提升以及其发展的根本原因,从该国的“强国家”与“强社会”两个层面来梳理其发展过程,探讨新加坡国家父权制与女性权益推进的影响与关联。新加坡政府对妇女权利和性别平等的推进具有一定功利性,提高妇女权利的出发点和目标是国家利益非性别平等,但在一定程度上妇女权利的提高同国家利益的诉求达成一致,其女性权益的提高取得较大成效。
一、概念的界定
父权强调的是以男性为中心的权力运作形式。父权体制则指涉父权这种权力运作发展出的完整的政治、经济、文化制度,这种体制的根本目的是维持父权的运作以及其优越地位。国家父权制是父权体制的延伸,是一种等级制的社会结构,以男性掌握权力为基础,表现为“基于父权体制的性别秩序包括性别观念和性别规范,如男尊女卑、男主女从等,呈现为国家/家庭、中央/地方、主体民族/少数民族、男人/女人的等级的、二元对立的性别秩序。新加坡是典型奉行国家父权制的国家,人民行动党长期执政,它的地位就如家族家长,新加坡女性权益的发展也不得不存在于这种国家父权制的框架之下。这种国家父权制具有如下特征:国家至上,个人利益服从国家利益;好政府与强政府,尊重和服从权威;具有森严的等级结构等。
“女性赋权”(Women’s Empowerment)这一概念是于20世纪80年代由几名发展中国家的女权主义者借鉴自原本只适用于边缘群体的“赋权”概念,表示女性的发展在经济不发达地区的发展中起着决定性的作用。联合国也在1995年肯定了女性赋权在国际发展中的重要性:“女性赋权和女性在性别平等层面对社会的各个方面的参与,包括在决策过程的参与和掌权,是实现社会平等、和平和发展的基础。”即女性赋权指的是创造一个环境让女性可以自己做出与自己利益和社会利益相关的决定,提高女性在社会、经济、政治和司法领域的权力。
二、 新加坡女性权益保障所取得的成就
新加坡虽然在东南亚地区属于高度现代化的国家,但其自1965年独立以来,社会文化始终趋于保守。同时,新加坡现代化的过程是在政府主导下进行的。在文化相对保守并且政治相对稳定的背景下,新加坡在女性权益的保障方面做得格外出色。联合国开发署发布的“2019年人类发展报告”可印证新加坡女性权益发展的成果。在女性赋权评级中,155个国家和地区中新加坡名列第九,同时在亚洲地区排名第二,众多领域中在生殖健康与经济权利方面尤为突出。(如图一)
图一
三、问题的提出
然而,值得注意的是女性赋权会在一定程度上冲击国家父权制,因此新加坡的女性权益的高度发展是与这样的国家父权制所维持的社会秩序相冲突的。我将把新加坡女性权益的发展作为研究对象,从新加坡的政府与社会两个层面来梳理其发展过程,探讨在国家父权制的背景下,新加坡的女性赋权以及女性权益的实现过程。
四、 “强国家”发挥推进女性赋权与维持国家父权制的作用
1、国会立法与政府政策推进新加坡女性权益保障
1961年,《妇女宪章》(Women’s Charter)获得新加坡国会通过。新加坡妇女的权益首次得到了法律的保障。《妇女宪章》女性有权从事任何职业,并确定一夫一妻制为婚姻制度的唯一形式。1997年,在女性组织的建议之下,通过《妇女宪章修正法令》得到了通过并将家庭暴力问题首次正式写入宪章,明确阐述家暴的定义,并规定了应对的处罚。经过之后的几次修订,《妇女宪章》现在已经将婚内强奸定罪、保护性工作者等在全球范围内都十分领先的妇女保护条例涵盖在内,比如,若新加坡夫妻离婚,女性比男性受到法律的保护更大,因为该宪章规定,夫妻离婚后,不管妻子是否有职业和收入,前夫都必须支付赡养费,直到前妻再婚或去世。而赡养费的支付标准是参照前妻之前的生活水平的。可以说,通过《妇女宪章》的制定和修正,新加坡已经形成一套十分全面、具有前瞻性、全球领先的妇女权益保护的法律体系。
除这套国家明文规定的保护妇女权益的法律体系之外,新加坡政府还在政策制定方面为女性权益作出了很大的贡献。新加坡的社会和家庭发展部主管和安排生育支持政策,女性可享有16周产假,前8周工作单位需要支付薪水,后8周由政府支付,丈夫可享有两周陪产假,除此之外“婴儿红利计划”、母亲生育津贴、新生儿保健储蓄补助、父母税收返还等多项政策都给新生育家庭提供坚实的财政补贴。同时社会和家庭发展部的幼儿培育署也将统筹帮助家庭开展儿童的抚养与教育,通过推行“工作-生活补助计划”和“职业转换计划”,减轻女性家庭与工作的矛盾与双重负担。同时女性教育、就业、参政取得的社会层面的推进成功,在一定程度上也归功于政府的促进、提倡以及政策的放开与制定。
2、“强国家”下新加坡妇女权利发展的基本原则
然而,无论是已经取得实质立法成果的《妇女宪章》,还是政府部门所制定的政策与计划,除了其对女性赋权发挥的正面效果,其本质的动因与目的其实还是在维护国家父权制的架构与秩序,这体现了种种措施的“强国家”属性。
首先,新加坡政府大力推行女子教育,是因为女性大程度获得良好的教育能使她们更有可能成为“贤妻良母”,所以即便在女性可以和男性获得同等的教育机会的前提之下,她们还是在专业的选择上受到一定的限制与阻碍,特别是很多理工科专业会限制女性的入学,因为在政府和社会的期待之下女性还是到适龄之后要回归家庭,给予女性专业上充分的选择是在抢占男性资源。值得注意的是,在学校层面,新加坡的高校也会保障女学生的权益,新加坡国立大学的校规中有一条:当住校生允许异性进入自己的房间时,必须保证房门敞开;其次,促进妇女就业一定程度上是为了推动国家经济发展,政府还为妇女设置弹性工作制从而让她们同时兼顾家庭与劳动生产;再者,女性参政得到的支持与鼓励也是有限的,政府对妇女的定位是“贤妻良母”和劳动力,而不是去步入政界去参加国家的治理,所以即便人民行动党建立了妇女团,但其代表意义远大于实质意义,政党也就没有意愿去推出女性参选者;同时,《妇女宪章》以及生育支持政策发挥着稳固家庭的巨大作用,家庭暴力影响到家庭的稳定,所以《妇女宪章》才对家暴进行了严格明确的界定和惩罚,对婚姻中女性家庭权益的保护同样起到了维持家庭稳定以及推动高知女性进入家庭的作用。
所以,新加坡基于国家利益所制定的支持的保障女性权益的法案强有力地推动了女性赋权,但其本质仍是维护男性统治女性的社会架构,以男性权力为中心,并未能完全使女性平等地获得政治、经济、文化资源。
五、“强社会”推动性别平权并松动国家父权制
显然,新加坡在过去几十年内女性赋权的成果并不仅仅是单纯的法律、政策上的保障这么简单。首先,虽然政府强制性维护女性权益的法律与政策的根本目的是为了维护国家父权制,但公共政策对价值观的影响是无法忽视的,这些举措无疑不在引导、推动着人们性别平等意识观念的转变;与此同时,新加坡“强社会”在这一过程中无论是在改变人们的思想观念还是实际性在性别平等层面推动女性赋权作出的贡献都是意义非凡的。
1、新加坡女性自我意识觉醒
1945年二战结束之后,西方的民族主义和女性主义思潮也逐渐传入新加坡,新加坡女性的性别与自我意识开始觉醒,同时受到二战中女兵的鼓舞,开始为战后的恢复工作做出贡献,她们着手建立了新加坡第一个计划生育协会、创办托儿所,不断地去探寻工作与生活的平衡。除此之外,新加坡女性在其他的领域和方面也在探索自己的身份认同和身份重塑,其中包括通过建立各种娱乐、宗教等具有共同特点的团体来重塑自己的认知与身份 。在这些新加坡女性建立的团体中,新加坡妇女理事会在推动新加坡女权发展上发挥了重大的作用,该团体创立的目标是唤醒新加坡女性的性别意识、推动妇女团结,争取女性权益。而在整个新加坡女权的发展道路中,新加坡妇女理事会也是的确达成了这些目标,通过他们的不断努力,打破了之前原有的性别固化与界限。女性参政者的身影在新加坡的各级政府中也愈加难以被忽视了。
1961年,在社会各界推动之下,著名的《妇女宪章》通过,新加坡妇女权益首次得到法律保护。1985年开始,妇女行动与研究协会和新加坡妇女理事会共同参与和推进妇女权益的提升,针对各种不同的女性议题展开研究并推动立法。除了这些社会团体之外,新加坡的女权主义者在此过程中都分别在推动立法和转变社会观念方面起到了很大的作用与影响。
2、新加坡性别平权社会团体的涌现
由于新加坡这种“强社会”模式,使得社会团体以及个人的能动性大大增强,西方思潮与文化的影响以及女权运动的推进得以逐渐地松动新加坡的父权体制。
在社会力量以及政府政策的支持与推动之下,当下在教育与就业方面,新加坡74.1%的成年女性达到高中教育水平,而高水平的教育意味着女性能够有更大的几率得到性别意识的觉醒以及人格的塑造,使女性更有意愿参与公共事务的讨论以及参政,这使原有的父权制下的性别角色和秩序得到了挑战;劳动力市场上女性的参与率是58.8%,极高的就业率意味着新加坡女性的经济独立和自我能动性,一定程度上帮助她们摆脱父权的束缚。其次,新加坡女性的政治参与度大幅度提高,无论是步入政坛还是参与投票,都冲击了传统父权制男尊女卑的性别秩序。这种情况之下,即便政府推进的决策与意图是维持原有的社会架构以及在国家层面掌控女性,国家父权制的松动以及真正基于性别平等的妇女赋权还是不断随着社会进步与发展不断推进并且难以受到限制和阻碍。
图二
六、总结
新加坡的国家父权制确定妇女的权益从属于国家。虽然新加坡政府层面推动女性权益的增进其根本是基于国家利益与维护国家父权制而不是性别平等,但是得益于新加坡“强国家-强社会”模式的对冲与协调,在得到国家层面基于国家父权制的政策支持与法律保护的情况下,“强社会”不断推动性别平等并松动国家父权制,使得新加坡女性能够在社会层面和国家层面同时争取到群体的权益。妇女权益的提高同国家利益的诉求在某种程度上达成一致,因此新加坡性别禁锢与局限得以被打破,性别平等能通过社会能动性得到发展,最终基于性别平等的女性权益的推进得以实现。
【参考文献】
1、范若兰. 新加坡妇女权利与国家父权制关系试析[J]. 东南亚研究, 2016, No.220(01):6-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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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范若兰《父权制松动和性别秩序变化对女性政治参与的影响》,《东南亚研究》,2014年第5期
5、联合国开发计划署《2019年人类发展报告》,https://annualreport.undp.org
本文作者:童诗铭
本文摘自《东南亚观察》第三十九期,转载请注明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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