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孟晚舟获保释,是否引渡仍然漫长、充满变数

孟晚舟案:是否可能拒绝引渡?

文/曹然 魏雨虹 《中国新闻周刊》记者/贺斌 鲍安琪

经过三场听证会,在交纳包括700万现金在内的额度为1000万保释金后,孟晚舟获得保释。这是她闯过的第一个关口。

接下来,如果美国向加拿大提出引渡请求,将是漫长的引渡聆讯阶段。

保释是当地时间12月11日下午,加拿大不列颠哥伦比亚省最高法院做出的决定。当天举行的第三场听证会主要解决孟晚舟的保释担保人问题,针对法庭对孟晚舟丈夫非加拿大居民身份能否成为担保人仍有疑虑,孟晚舟的辩护律师大卫·马丁追加了包括房产经纪、邻居在内的四人作为共同担保人。

12月1日,在中美元首于阿根廷举行的二十国集团(G20)峰会达成“不升级贸易对抗共识”的当天,华为总裁任正非的长女、华为副董事长、首席财务官孟晚舟在加拿大温哥华国际机场转机时被拘捕。加拿大方面表示,拘押孟晚舟是基于美国方面要求。

在12月7日和10日,前两场关于孟晚舟的保释听证会也在不列颠哥伦比亚省最高法院进行。身着墨绿色囚服的孟晚舟出现在现场,都表现得相当轻松。在法庭外,一些华人群众举着“我爱华为”等标语,表示对孟晚舟的声援。据加拿大当地媒体报道,中国驻温哥华领事馆的多名工作人员也出现在听证会现场。

“孟晚舟估计会被保释,只是时间点的问题。”北京师范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国际刑法研究所所长黄风在第三场听证会前接受《中国新闻周刊》采访时表示,在加拿大国内法中,只有三个原则允许法官在正式程序开始前拘留嫌疑人:保证嫌疑人按时出庭、保护公众安全、保证公众对司法体制的信心。

此前,孟晚舟的律师团队已向法庭提交多项证据,表明孟晚舟在取保后不会离开加拿大,将按时出席之后的听证。在12月10日的听证会上,孟晚舟的代理律师大卫·马丁传唤了两位负责电子监控设备的开发与运营人员,证人们明确表示对保释者进行电子监控“完全没有问题”。

大卫·马丁还向法院证明,孟晚舟和丈夫2009年在温哥华买了两栋房子,价值合计约1700万美元;她的儿子在2009年到2012年期间曾在加国就学。为表示诚意,孟晚舟通过律师表示愿意缴出所有护照,包括仍在有效期的护照及失效的护照。

孟晚舟表示:“我已经努力工作了25年。如果我被保释,我唯一的目标就是和我的丈夫和女儿在一起。我有多年没看小说了。”孟还表示希望申请不列颠哥伦比亚大学尚德商学院的博士学位,而在此后的引渡听证阶段,孟晚舟的丈夫也会带着孩子在温哥华求学。

不和“90天谈判”挂钩

据美联社消息,当地时间12月5日,加拿大司法部发言人伊恩·麦克劳德宣称,应美方要求,加方已于上周六逮捕孟晚舟,她将被引渡到美国。

孟晚舟是华为创始人任正非的长女,为任正非与前妻所生,父母离婚后随母姓。据华为官方信息显示,孟晚舟在1993年加入华为,历任公司国际会计部总监、华为香港公司首席财务官、账务管理部总裁。现任公司副董事长、首席财务官。

今年46岁的孟晚舟给人的印象是明媚、自信,说话语速较快。大学毕业后,她首先去了建设银行,一年后才加入华为。刚进入华为时,她从基层做起,行事低调,很少有人知道她与任正非的关系。

作为公司首席财务官和副董事长,孟晚舟长期担负着华为“保收”任务。这些年来,华为营业收入持续稳定增长。据华为2017年财报显示,5年来,华为销售收入已从2013年的2390.25亿元人民币,增长到2017年6036.21亿元人民币。

尽管任正非表示“华为不会走家族化企业道路”,并在2012年启动了轮值 CEO 的制度,但业界依然猜测,孟晚舟或将成为公司接班人。

在第一次保释听证会上,控方加拿大司法部律师首先发言,表示美国要求以欺诈罪引渡孟晚舟。根据法庭记录,控方声称华为通过子公司Skycom来促进与伊朗的交易,这一点完全违反了美国对伊朗的制裁措施。孟晚舟否认了检察官所指控的罪名,表示华为与Skycom是两个独立的个体,其合作是正常的商业运作。

根据美国《纽约时报》报道,美国政府多年来一直在调查华为对伊朗的业务。加拿大司法部门律师约翰·吉布凯斯利称,纽约东区法院8月22日就发布了对孟晚舟的逮捕令。11月30日,一名加拿大法官得知孟晚舟将在从香港飞往墨西哥的途中于温哥华转机后,发布了对她的逮捕令。

12月8日至9日,中国外交部副部长乐玉成接连紧急召见加拿大驻华大使麦家廉和美国驻华大使布兰斯塔德,就加方拘押华为公司负责人提出严正交涉和强烈抗议。

乐玉成用“于法不顾,于理不合,于情不容,性质极其恶劣”来评价加方拘押中国公民孟晚舟的行为,并强烈敦促加方立即释放被拘押人员,切实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正当权益。“否则必将造成严重后果,加方要为此承担全部责任”。在召见布兰斯塔德时,乐玉成指出,“美方所作所为严重侵犯中国公民的合法、正当权益,性质极其恶劣”,中方“强烈敦促美方务必高度重视中方严正立场,立即采取措施纠正错误做法,撤销对中国公民的逮捕令”。

与美国总统特朗普一同出席G20峰会的美国国家安全顾问约翰·博尔顿称,他在拘押行动开始前已经从司法部获悉此事,但他并未明确表示自己是否将此事告知了特朗普。加拿大总理贾斯汀·特鲁多则否认他的政府与孟晚舟的逮捕有任何牵连,称其尊重本国司法程序的独立性。

《纽约时报》援引一位退休美国官员的话称,孟晚舟的被捕发生在这个尴尬的时点“更可能是一种巧合”,这和孟晚舟的行程安排紧密相关。美国财政部外国资产管控办公室前主任约翰·史密斯表示,“一旦你有机会逮捕执法行动中的关键人物,你自然会抓住这次机会。”而美国全国广播公司财经评论员扎卡里·卡拉贝尔则在《华盛顿邮报》发文表示,“即便美国此举另有原因,人们也很容易认为,这是特朗普在以一种十分粗鲁的方式试图在未来的美中谈判中对北京施加压力。”

不过,白宫经济顾问拉里·库德洛否认美国这是有意在90天贸易谈判中向中国敲竹杠,并表示G20峰会上的特朗普对此事并不知情。

一些分析人士认为,中美双方都不想将孟晚舟案件和“90天谈判”挂钩,让G20峰会期间中美元首达成的共识结果付之东流。而且,从双方利益角度来说也没有必要挂钩。

中国商务部新闻发言人高峰在12月6日举行的新闻发布会上称,中美经贸团队目前“沟通顺畅、合作良好”,双方将从农产品、汽车做起,按照明确时间表、路线图,在知识产权保护、技术合作、市场准入、贸易平衡等方面开展磋商。他表示,对中美在90天内达成协议“充满信心”。

12月11日上午,中央政治局委员、国务院副总理、中美经贸磋商牵头人刘鹤应约与美国财政部长姆努钦、贸易代表莱特希泽通电话。双方就落实两国元首会晤共识、推进下一步经贸磋商工作的时间表和路线图交换了意见。

罪名、管辖与证据

孟晚舟获得保释之后,如果美方正式向加拿大方面提出引渡请求,她接下来还要面对引渡程序。“我们的引渡法通常是倾向把被申请人交给美国。”加拿大达尔豪西大学教授罗伯·库里在针对孟晚舟案件的分析文章中写道。根据《加美引渡条约》第二条第三款,加拿大向美国引渡人员的要件是:被申请人所涉罪行在加拿大国内法和美国国内法中都可能获得一年有期徒刑以上的刑罚。

这就是“双重犯罪原则”。加拿大在1999年出台的引渡法规定的“双重犯罪原则”,一般标准是罪行在加拿大和申请国都可能构成两年监禁以上的刑罚。显然,加拿大与美国之间的引渡合作适用了更低的标准。

本案中,美国政府以欺诈罪行指控孟晚舟,所涉罪名最高可构成三十年监禁。对于与欺诈罪行关联的制裁伊朗问题,有学者指出加拿大《特别经济措施法》规定了与被制裁国家进行经济往来是一种罪行,且伊朗是被联合国和加拿大列入相关制裁名单的国家,“但加拿大的法律并不适用于在加拿大境外活动的外国人,而美国似乎在追究孟晚舟有没有侵犯美国领土的行为”。

“美国之所以选择用欺诈罪指控孟晚舟,是因为如果明说孟晚舟违反了美国单方面制裁令,不一定符合双重犯罪原则。”黄风对《中国新闻周刊》分析说,美国指控孟晚舟违反的禁令属于“第三方制裁”,即制裁的对象并非违反禁令的美国公民或美国企业,而是与美国企业有来往的第三方人员、组织。

这种“第三方制裁”不被加拿大国内法认可。因此,孟晚舟的行为不违反加拿大《特别经济措施法》,更谈不上涉及一年以上监禁的刑罚。

不过,根据加拿大1999年引渡法第三条,被申请人所涉罪行触及的罪目可以是在加拿大法律与申请国法律中不同的犯罪。在加拿大,五千加元以上的诈骗就是从严处理的罪行,惩罚为最高达14年的有期徒刑。代表美国政府的检察官有可能因此选择了“欺诈”这一可以适用的加拿大刑法罪名。

在黄风看来,美国政府与检察官的选择并不见得明智。“欺诈罪行需要说明清楚对谁造成了经济损失、获取了什么样的利益。”黄风对《中国新闻周刊》表示,“贸易中一些正常的策略和欺诈有区别。现在案件公布于众,美方的引渡请求书和证据要接受全世界的审视。”

除了罪名争议,美方指控孟晚舟在美国本土之外的行为也引发了管辖权争论。根据目前公布的美国政府文件,美方不认为孟晚舟的行为超出其管辖权。纽约东区联邦检察官以数页幻灯片指控孟晚舟用以“欺诈”的金融机构设立于美国,因此美国法院具有属地管辖权。但黄风指出,该金融机构“不是一个完全的美国的金融机构”,只是分支机构设在美国。

如果属地管辖权证据不充足,美国政府或许还会援引保护性管辖权,绕开行为发生地与行为人国籍的限制,以“国家利益”为由主张有权管辖此案。12月1日孟晚舟被捕后,美国参议员本·萨斯就对美联社指控中国“利用私人企业损害美国国家安全利益”,表示“很感谢加拿大逮捕了这名首席财务官”。

如果加拿大法院认可美国政府提出的罪名及美国法院的管辖权,只要检察官代表美国政府提供的证据足以对当事人进行欺诈罪起诉,法院就可能批准美方的引渡请求。

“加拿大法院不去审查定罪问题,但它还是要对美国提出的指控是否符合表面证据这个标准进行审查。”黄风向《中国新闻周刊》介绍。但是,在实践中,被申请人很难就证据问题进行抗辩。

本案中,为证明对孟晚舟起诉的充分性,美方需要向法院提交证据摘要。加拿大国内刑事诉讼程序对证据认定有较高标准。但是,囿于1999年引渡法的限制,法院无权在进行引渡听证时按照本国刑事诉讼法审查申请国提交的证据,被申请人也无法传唤证人或提供证据为自己辩护。

此外,法官只能确定美国政府提供的证据是否足以在引渡后进行审判,从而证明引渡本身是正当的。孟晚舟是否真的构成犯罪,不在加拿大法官的审查权限内。

在2008年的哈桑·迪亚布引渡案中,主持听证的加拿大法官罗伯特·马兰吉就无奈地表示,虽然申请引渡哈桑的法国政府指控哈桑参与恐怖袭击的证据“令人费解”“似乎在公平审判的情况下不太可能将他定罪”,但因为1999年引渡法的规定,自己无法据此拒绝引渡请求。

哈桑随后被引渡到法国接受审判。今年1月12日,法国当局以“证据不足”为由撤销了对这位加拿大学者的全部犯罪指控。

事实上,早在哈桑案之前,1999年引渡法就在加拿大国内饱受争议。加拿大著名学者、被誉为“在对抗引渡制度方面比其他任何律师都有经验”的加里·博廷曾指责该法律使得加拿大法官“不假思索地在引渡请求上盖章”。

另一位学者安妮·弗雷斯特在2002年的一篇论文中批评引渡法“为了国家利益牺牲被申请人获得公正司法的权利”。文章引起了法律界的高度关注,因为安妮的父亲、前加拿大最高法院法官杰拉德正是1999年引渡法的起草人之一。

在哈桑案中,多数法学学者都站在被申请人一方,哈桑的辩护团队也以1999年引渡法的缺陷为当事人辩护。但是,加拿大当局对此置若罔闻,最终让无辜的哈桑备受煎熬达十年之久。

或许基于哈桑案的惨淡收场,有西方学者分析孟晚舟案时,认为“加拿大别无选择,只能引渡孟晚舟”。但学者也认为,本案是一个“极端特殊的案件”。

“单从临时逮捕这个事情本身,还很难判断加拿大的态度以及法律审查的走向。”黄风对《中国新闻周刊》表示,“有引渡条约的国家可能会出于国际义务逮捕,但之后是否会引渡,是另外一个问题。”

“有可能美方拿不出像样的引渡请求书以及支持引渡请求的证据材料而就此收手,也可能被申请人在审查程序中成功反驳了美方的指控,从而由加拿大司法机关或行政主管机关终结引渡程序。”黄风说。而当下,他建议孟晚舟的律师团队先就“拒绝引渡”事由做些准备。

基于上述事实,西方主流媒体对于孟晚舟会被保释也早有判断。第二次听证开始前,路透社即援引法律专家的话称,法官可能会“决定有条件释放孟晚舟,包括接受高科技监视手段”。

但是,保释程序只是引渡听证正式开始前的一个小插曲。根据加拿大1999年引渡法和1976年加拿大-美国引渡条约,由于加拿大不列颠哥伦比亚省高等法院逮捕孟晚舟依据的是临时逮捕令,美国必须在孟晚舟被捕后60天内向加拿大提出正式引渡请求,并将相关文件送交加拿大司法部处理引渡事务的机构国际援助小组(IAG)。

根据加拿大和美国引渡条约第十一条第三款规定的临时逮捕期限是60天,因此如果美国放弃提出正式请求,孟晚舟将在60后被释放。

如果美方发出正式请求,IAG将在收到文件后30天内向司法部长提出建议。经司法部长授权,案件进入法院听证流程。当法院裁决代表美国政府的检方是否有足够证据起诉孟晚舟后,司法部长将据此决定是否将孟引渡至美国。一般而言,该程序可能持续达数月乃至数年之久。

利用“拒绝引渡”条款抗辩

孟晚舟律师团队的另一个机会是利用“拒绝引渡”条款抗辩。加拿大1999年引渡法第四十四条到第四十七条,以及《加美引渡条约》第四条到第七条,都规定了“拒绝引渡”的情况。

虽然多数内容如“有可能获得死刑判决”“被申请人未满18周岁”“正在加拿大服刑”等无法适用于本情势,但1999年引渡法第四十六条第二款关于案件必须“不构成政治罪行或具有政治性质的罪行”的规定,或许能让被申请人找到抗辩机会。

根据第四十六条的规定,谋杀、过失杀人、故意伤害等罪行及其教唆犯不能适用“政治犯不引渡”规则,但美国政府指控孟晚舟的欺诈罪不在其列。

有学者指出,本案涉及的美国对伊朗制裁“既是一种监管措施,又是一种外交工具”,因此存在政治因素与不确定性。美国参议员在孟晚舟事件中的表态则显示美方将逮捕孟晚舟与中美贸易战相关联。

“(目前美方的动作)表现出了对华为这个中国企业的打压,而且是基于这些华为高管具有中国国籍而进行追诉、打压。美方的指控、目的都和特定国家、国别联系在一起,”黄风在接受《中国新闻周刊》采访时表示,“因此,美方的目的有明显的政治特征。”

同时,根据加拿大1999年引渡法第四十四条,加拿大司法部长有权拒绝基于种族、宗教、国籍等原因的引渡请求。“基于政治原因拒绝美国的引渡请求,在加拿大实在是闻所未闻。”库里在接受加拿大广播公司CBC采访时表示,“但我认为,孟晚舟的律师肯定会据此辩护。”目前尚不清楚孟晚舟律师团队会如何证明美方对孟晚舟的引渡请求涉嫌政治迫害。

历史上,关于“拒绝引渡”的辩护一般不被加拿大法院所接受。《渥太华公民报》曾公布过一组数据:1999年到2014年间,加拿大收到超过1500份引渡请求,90%的请求来自美国,所有请求中只有5份被驳回。

如果法院真的做出支持引渡的决定,孟晚舟有权上诉或向司法部长提交申请,直至上诉到加拿大最高法院。对上诉案件有审理选择权的最高法院每年平均收到15起引渡案件的上诉申请,但实际受理者寥寥无几。2014年,加拿大最高法院就拒绝了哈桑的上诉。

哈桑案曾被博廷称为加拿大法院“真正发挥作用,在引渡案件中带来常识和公平的第一个实实在在的机会”,但加拿大法官们最终没有回应社会对司法公正的呼声。十年后,哈桑刚刚获得自由,孟晚舟案件又再次对加拿大引渡法提出了挑战。

“从加拿大法律和美加条约中,能找出很多理由来证明引渡请求是不公正、有压迫性的。”黄风对《中国新闻周刊》表示,“加拿大主管机关应该考虑,如果将来加拿大人面临同样情况,加拿大政府该如何反应。这是一个法律问题,现在应该提出来。”

在黄风看来,孟晚舟律师团队应该把眼界打开,“不要把目光仅停留在美国指控的行为上”,而是从人权保护、引渡请求的政治动机、本案的政治特性、美方指控的压迫性与不公正性、美国法院对案件的管辖权不足等角度着手准备抗辩。

即使加拿大法官在司法实践中难以拒绝引渡,但根据1999年引渡法第七条,最终处理引渡请求的人是加拿大司法部长。引渡法详细规定了司法部长的权力,包括延长对引渡请求的审查期限,和在审查的任何阶段修订引渡指令。

加里·博廷曾就哈桑案评价说,“联邦司法部感兴趣的是讨好法国、美国或任何提出引渡请求的国家””。但在其他西方国家的实践中,政府部门通过非法律程序阻止引渡的情况并不鲜见。

“孟晚舟事件是一个典型的政治问题法律化的案子。”新加坡国立大学法学院副教授王江雨在社交媒体上评论称。黄风也对《中国新闻周刊》表示:“(这个事件)还存在另一种可能性:美国只是成心整你一下。”

“这几年我办了一些类似案件,最后也就不了了之了。”黄风说,“但无论最终是否引渡,美方都已实现对华为甚至中国企业打压的目的,如果引渡成功后还可进行进一步打压。”

黄风推测,美国能够成功引渡孟晚舟的可能性不超过50%。

但一切目前都还是未知数。唯一可以预见的是,这将是一个漫长的、充满变数的过程。而对于目前发生的一切,华为始终保持了理性和克制。在最新的声明中,华为表示将继续关注案件进展,“我们相信加拿大和美国的法律体系后续会给出公正的结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