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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东盟绿色金融合作路径探索

作者 | 王海全 唐明知 赵鹏

中国—东盟绿色金融合作现状

中国—东盟已形成稳定的环保合作机制。一是达成绿色低碳发展共识。为完成《巴黎协定》目标,中国和东盟相继提出低碳发展目标(见表1)。中国提出2030年前二氧化碳排放达到峰值,2060年前实现碳中和。二是建成国家层面的环保合作框架。2003年,中国和东盟启动环境政策对话。2007年,第十一次中国—东盟领导人会议提出成立中国—东盟环境保护合作中心并制定合作战略,此后,双方环保合作正式上升到国家战略层面。自2009年开始,中国和东盟陆续出台环境保护合作战略等政策,深化双边环保合作(见表2)。三是绿色“一带一路”建设提供合作平台。2017年,中国提出绿色“一带一路”建设,东盟作为“一带一路”建设的重要推进区域,已与中国签署了“一带一路”相关合作文件,双方秉持绿色发展理念,借助“一带一路”绿色发展国际联盟和“一带一路”生态环保大数据服务平台方加强环保合作。

表1 部分东盟成员国碳减排目标及实施路径

注:由于老挝、缅甸尚未提出具体的量化目标,因此表1中不包含老挝、缅甸两国。

表2 中国—东盟制定涉及环保合作领域的政策

资料来源:中国—东盟环境保护中心官网。

中国—东盟区域内绿色金融顶层设计持续完善。一是政策体系逐步完善。2016年,中国人民银行等七部委印发《关于构建绿色金融体系的指导意见》,明确绿色金融重点任务和具体措施。以新加坡、马来西亚为代表的部分东盟国家通过制定援助计划、发展路线等推动绿色金融发展(见表3)。二是标准体系逐步完善。中国人民银行先后发布《绿色债券支持项目目录(2021年版)》《金融机构环境信息披露指南》《环境权益融资工具》3项标准。另外,有15项标准进入立项或征求意见环节,涉及环境、社会和公司治理评价、碳核算等领域。东盟资本市场论坛先后发布《东盟绿色债券标准》(AGBS)、《东盟社会债券标准》《东盟可持续债券标准》,进一步规范东盟绿色、社会、可持续债券市场。

表3 东盟各国为绿色金融发展制定的政策

资料来源:根据气候债券倡议发布的《2020年东盟可持续金融市场状况》整理。

中国—东盟范围内绿色金融市场联系日益紧密。一是中国绿色金融体系日益完善。中国初步形成绿色贷款、绿色债券、绿色保险、绿色基金、绿色信托、碳金融等多层次绿色金融产品和市场体系。截至2021年末,中国本外币绿色贷款余额为15.9万亿元,同比增长33%,存量规模全球第一。2021年境内绿色债券发行量超过6000亿元,同比增长180%。二是东盟绿色金融体量逐步壮大。2020年东盟绿色贷款、绿色债券总金额合计121亿美元,同比增长5.2%,其中新加坡绿色金融体量最大(53%),其次是印度尼西亚(24%)。三是金融机构开展绿色金融合作。中国银行业金融机构在东盟国家设立分支机构,探索开展绿色金融业务。2019年,中国工商银行新加坡分行发行全球首支等值22亿美元绿色“一带一路”银行间常态化合作债券,募集资金用于“一带一路”绿色项目建设,新加坡星展银行和马来银行是此次债券的承销商之一。

碳中和背景下中国—东盟绿色金融合作机遇

中国—东盟绿色金融合作具有良好的政策先导。一是经贸往来处于上升期。2021年,中国与东盟货物贸易额达8782亿美元,同比增长28.1%。东盟连续两年成为中国第一大贸易伙伴。2022年《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RCEP)正式生效,鼓励成员国对标准、技术法规和合格评定程序相互理解,不仅会大幅减少技术标准壁垒,还将扩大低碳合作范围,使双方低碳经贸往来进一步深化。二是绿色金融合作环境逐步优化。2018年以来,广西加快推进面向东盟金融开放门户建设,加大绿色金融改革创新,设立4个改革示范区,成立绿色专营机构,成功落地碳排放权质押贷款、林业(海洋)碳汇收益权质押贷款等碳金融产品。截至2021年末,广西绿色贷款余额为3692.6亿元,同比增长30.16%,增速高于各项贷款16.94个百分点。

中国—东盟绿色金融合作具有巨大的市场需求。一是东盟疫后重建需要大量的绿色投融资。新冠肺炎疫情恢复之后,东盟仍面临着海平面上升、干旱等气候风险,根据气候债券倡议组织(CBI)发布的《2020年东盟可持续金融市场状况》,如果不积极应对,预计到2100年将损失7%甚至11%的GDP。东盟采取绿色复苏政策进行疫后重建,将持续扩建绿色基础设施,投资需求巨大。二是中国实现碳中和需要大量绿色投融资。据清华大学气候变化研究院预测,若按实现《巴黎协定》2摄氏度目标导向转型路径,2020年至2050年我国能源系统需新增投资规模约为100万亿元,占每年GDP比重的1.5%~2.0%;若按实现1.5摄氏度目标导向转型路径,我国能源系统新增投资规模约为138万亿元,超过每年GDP比重的2.5%。若考虑发达国家目前多数已实现碳达峰,我国实现碳中和目标减碳斜率更大,投资需求可能会更高。

中国—东盟绿色金融合作具有丰富的国际平台。2017年,中国、新加坡等八国央行联合发起央行与监管机构绿色金融网络(NGFS),通过各国组织机构自愿交流经验、分享做法,以此为金融领域环境和气候风险管理的发展做出贡献。东盟已有6个成员国央行加入NGFS,为中国与东盟绿色金融合作提供交流平台。2019年,亚洲开发银行和东盟成员国发起东盟绿色金融催化基金,为东盟国家的绿色基础设施项目提供融资。2019年,亚洲开发银行批准1亿美元贷款为15亿美元的山东绿色发展基金项目提供气候融资。该基金将利用绿色气候基金投资框架,为根据金融和气候资格标准评估的缓解和适应项目组合提供资金。

中国—东盟碳金融合作潜力巨大。一是碳汇市场合作潜力巨大。东盟具有碳汇基础,东南亚地区森林覆盖率为47%,高于全球平均水平(31%);印度尼西亚、马来西亚等五国为海洋国家,海洋碳汇资源丰富。2021年11月,联合国第26次气候大会允许成员国开展全球通行的联合国认可的碳排放权国际交易,有助于中国、东盟探索建立区域性跨国碳排放权市场交易体系。二是中国碳金融创新产品逐渐丰富。中国设立绿色金融改革试验区,陆续开发出碳排放权质押贷款、林业(海洋)碳汇质押贷款、湿地碳汇贷、林业碳汇指数保险等产品,为中国与东盟碳金融合作奠定了实践基础。三是中国拥有绿色金融国际合作经验。2021年,中国人民银行担任G20可持续金融工作组联合主席,牵头起草《G20可持续金融路线图》《G20可持续金融综合报告》。中国人民银行联合欧盟发布《可持续金融共同分类目录》,推动中欧乃至全球绿色金融标准趋同化。2021年,已有中资金融机构基于该目录在国际市场发行绿色债券。

碳中和背景下中国—东盟绿色金融合作的制约因素

区域内绿色金融发展存在阻碍。一是绿色低碳转型难度大。中国与东盟成员国(新加坡除外)为发展中国家,经济增长和低碳发展矛盾突出,且低附加值的制造业有向东南亚地区转移的趋势,提升了碳减排工作难度。二是绿色金融发展迅速但不均衡。绿色债券、绿色贷款标准明晰,规模较大,但绿色保险、绿色基金、绿色信托等发展缓慢。中国西部地区绿色金融发展落后于东部地区,特别是部分与东盟临近省份(广西、云南等);新加坡绿色金融规模占东盟的半数以上,但文莱、缅甸、老挝等成员国绿色金融发展缺乏内生动力和外在推动力,发展滞后。三是绿色基础设施不完备。中国—东盟在新能源、环境保护、生态防治所需的硬件和软件设施(如清洁发电装置、清洁交通设施、资源循环系统等)发展还不健全,且存在较大缺口资金。四是绿色金融标准不统一。中国积极推动绿色金融标准国际化,中国人民银行与欧盟委员会相关部门联合牵头成立绿色分类标准工作组,推动中欧绿色金融标准趋同。但目前中国与东盟绿色金融标准合作相对滞后,绿色金融标准还存在不统一问题,制约中国与东盟绿色金融合作。

中国开展跨境绿色金融业务存在阻碍。一是地方政府认识有待加强。国内大部分省份尚未适应碳中和发展模式带来的转型要求,部分与东盟相邻省份(如广西、云南等)对如何开展地方绿色金融工作以实现碳中和目标认识不清晰,绿色金融相对滞后,且对与东盟开展绿色金融合作的重大历史性机遇认识不足。二是市场主体意愿不强。部分企业对多层次资本市场了解不深,未意识到对外开展跨境绿色投资是抢占国际市场的机会。金融机构和企业对开展跨境绿色金融业务的意愿不强。三是绿色金融基础设施适配性不强。现有绿色分类标准与东盟当前经济发展现状、产业结构适配度低。中国与东盟之间尚未建立数据公开、信息共享、交易安全的绿色金融国际投融资平台和系统,以及配套的业务规范、监管制度、征信体系。为绿色金融业务提供跨境绿色金融配套基础服务的第三方机构发展滞后。

绿色金融合作可能面临国际阻碍。中国和东盟绿色金融合作,一定程度上会受到西方国家的遏制。一是阻挠双方建立绿色低碳经济发展伙伴关系。绿色低碳经济发展伙伴关系的建立,将提升中国在亚洲的影响力,有助于推动全球碳中和绿色发展进入“亚洲时代”。西方国家为确保其国际影响力,可能强迫东盟国家在绿色产业、贸易等方面“选边站”,甚至结合南海地区局势开展多重博弈,遏制“亚洲绿色崛起”。二是阻挠国际绿色资金向中国和东盟区域集中。中国在与东盟开展低碳经济、绿色金融合作,推动金融对外开放和绿色金融创新过程中,国际资本会选择流向具备发展前景的绿色项目、跨境资金流动限制和门槛较低的地区,西方国家可能采取标准制定、投资限制等措施,阻碍国际资本流向中国和东盟地区。

碳中和背景下

中国—东盟绿色金融合作的路径研究

提高市场参与跨境绿色金融积极性。一是提高市场主体对绿色发展前景的认知。政府要加强碳中和、低碳发展相关政策宣传,引导市场主体重视并借助政府投入产生的绿色杠杆效应,进一步撬动更大领域和范围的产业投资、市场参与和项目合作。二是积极推动金融机构加快绿色金融发展。引导金融机构加强国际业务研究,建立国际性绿色技术创新平台和专利库,强化绿色金融业务的碳中和属性,加强碳市场建设。三是完善跨境绿色金融激励机制。政府相关部门、金融监管部门应当与企业保持联系,了解企业参与跨境绿色金融存在的困难(初期投入、投资门槛、汇款周期等),有针对性地出台激励措施,如减免税收、财政贴息、成立转型基金、开通绿色资金往来双向通道等。

推动中国与东盟绿色金融分类标准接轨。一是推动修订《东盟绿色债券标准》(AGBS)。AGBS在东盟区域普适性不强,部分成员国使用存在限制。推动东盟对AGBS进行修订,在绿色项目选择和认定、资金管理与应用、外部审查等方面融合东盟特色,或根据部分国家现实国情,加入工业节能技改、煤炭清洁利用等项目,提升绿色金融在东盟的覆盖面。二是探索区域性绿色金融标准。临近东盟的地区可在国家分类标准的基础上,开展绿色产业细化分类、项目环境污染排放地方标准的探索。如探索绿色产业项目分类标准互认,降低绿色资金国际流动壁垒。探索集绿色融资评估、绿色项目评价、环境信息披露于一体的区域性统一环境标准体系,在此框架上添加一些成员国的地方特色。三是持续完善中国与东盟绿色金融对话机制。依托中国—东盟金融领袖论坛,进一步建立健全绿色金融定期对话机制,夯实双方绿色金融合作基础。借鉴中欧绿色金融合作机制,成立中国—东盟绿色金融联合工作组,联合发布绿色金融标准,提升绿色金融合作水平。

提高绿色金融参与国际合作的竞争力。一是完善绿色金融基础设施。建立中国—东盟绿色金融共享数据库,打通绿色产业政策、温室气体排放信息、因环境影响造成的处罚信息、绿色债券(基金、指数)发行和交易信息、碳交易市场中碳价等绿色金融信息壁垒;建立绿色跨境投资项目库、案例库,为跨国企业和金融机构提供参考,节约时间成本和信息成本。二是加强绿色金融改革创新。鼓励金融机构开展绿色供应链金融、国际ESG投资、绿色贸易单据等跨境绿色金融工具和服务创新,拓宽对东盟的绿色直接投资渠道,弥补东盟绿色债务融资规模小的劣势。三是培育第三方机构。引入国际第三方机构,鼓励本土第三方机构,为跨境绿色金融业务提供信用评级、第三方结算、会计核算与审计、法律咨询、票据开立、信息披露、税务管理等服务。

打造中国—东盟绿色金融合作示范中心。充分利用广西建设面向东盟金融开放门户建设契机,积极打造中国—东盟绿色金融合作示范中心。一是打造中马钦州产业园跨国绿色金融试验区。在中马产业园金融创新试点基础上,吸引马来西亚绿色企业入驻,输出中国绿色金融服务,促进中马两国绿色金融发展。二是在中越边境建立跨境合作绿色金融试验区。在与越南接壤处设立跨境合作绿色金融试验区,制定税收减免、优惠等政策吸引中越绿色环保企业入驻,促进双方开展绿色金融合作。

作者单位:中国人民银行南宁中心支行,中央财经大学博士后科研流动站

文章刊发于《银行家》杂志2022年第7期「宏观经济」栏目

责任编辑:孙 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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