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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中国索赔”没有事实和法律根据

作者:中国社科院国际法所研究员 廖凡

目前,国外有一些个人、机构,或在外国法院对中国政府提起诉讼,或要求本国政府出面向中国索赔,或向国际人权机构和国际司法机构提起针对中国的诉求。这些诉求,总体上应当定性为个体主张而非国家诉求。并且,从实体角度缺乏法律依据,从程序角度也没有法律价值。

这种看似“法律战”的行为,更多的是为了达到某些人的政治、商业目的。对此,我们应从容看待、有效应对。

新型冠状病毒在全球肆虐,国际社会在合作抗疫、共度时艰的同时,也出现了一些不和谐的声音。就疫情蔓延及其损失向中国“追责”、“索赔”,就是其中一种。当前这股歪风已经从某些国外律师和民间机构,向政治人物、公职人员乃至地方当局扩散,一时甚嚣尘上。

尽管这些主张从法律专业角度经不起推敲,但其本质上是以“法律战”为包装的舆论战,要害不在于结果而在于过程、不在于“胜诉”而在于造势,本质在于营造将中国“污名化”的舆论氛围,借此推卸责任、转移矛盾、谋取利益。对此,我们应有清醒、全面的认识,予以冷静、有效的应对。

“追责”、“索赔”的主要形式和诉求

目前来看,就新冠肺炎疫情向中国“追责”、“索赔”的相关行动主要有三种形式:

一是在外国法院对中国政府提起诉讼,要求中国对疫情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例如,美国某律师事务所在美国联邦法院对中国提起集体诉讼,密苏里州总检察长代表本州在美国联邦法院起诉中国等。配合上述举动,美国个别反华议员还提议修改美国《外国主权豁免法》,为起诉中国政府开方便之门。

二是要求本国政府出面向中国索赔。例如,美国个别议员声称要让中国以减免美国债务方式“支付新冠病毒为美国带来的负担和成本”,英国个别议员要求英国政府向中国索取巨额赔偿,澳大利亚个别议员要求收回中国公司在澳合法的土地经营权作为赔偿等。

三是向国际人权机构和国际司法机构提起针对中国的诉求。例如,个别非政府组织向联合国人权理事会提起要求中国“赔偿国际社会因新冠疫情造成的损失”的申诉,美国某律师向国际刑事法院指控新冠病毒是中国“故意发展的致命生物武器”并要求后者展开调查等。

上述主张和诉求所依据的“理由”,也大致有三类:一是新冠病毒源自中国实验室并泄漏扩散;二是中国政府在疫情初期故意向国际社会隐瞒真相,导致其他国家因低估新冠病毒危害而未做好充分准备;三是中国政府迟延履行向世界卫生组织通报疫情的国际义务,导致国际社会未能及时做出应对。

在事实层面,中国政府已经在不同场合多次就相关问题进行说明和澄清,《中国发布新冠肺炎疫情信息、推进疫情防控国际合作纪事》(简称《纪事》)也对相关情况作了全面梳理和呈现,在此不作赘述。

鉴于上述主张和诉求的共性在于让中国政府就新冠肺炎疫情的全球蔓延承担国际法律责任,下面对这种所谓“责任”从实体和程序角度作一分析。

从实体角度这些要求缺乏法律依据

从实体角度看,国际法律责任是一国对其国际不法行为所要承担的法律责任。相关行为导致国家的国际法律责任必须具备三个要素,即可归因性、过错性和不法性。

就可归因性而言。

在国际法上,可归因于国家的行为包括国家机关的行为以及经授权行使政府权力的机构或个人的行为,其他主体的行为不能归因于国家。即便最终发现“零号病人”确系在中国,也不能说病人自身患病和传染他人的行为是国家行为。

就过错性而言。

所谓新冠病毒系中国实验室泄漏的“人造病毒”的主张纯属毫无依据的阴谋论,不值一驳。更易混淆视听的是过失论,即中国政府在疫情应对中存在过失,导致疫情向其他国家蔓延。但这种主张同样经不起推敲。

首先,面对新冠病毒这样一个“狡猾”程度前所未有人类公敌,对其危害程度的认识无疑需要一段时间,应当采取何种范围和力度的控制措施的判断也需要一个过程,不能以事后诸葛亮的眼光去任意臧否。事实上,美国政府在疫情之初的混乱和拖延,甚为明显。

其次,在疫情国际暴发之前,中国政府已经采取前所未有的严厉防治措施,迅速控制了疫情蔓延,为其他国家应对疫情赢得了足够的时间。从美欧国家疫情暴发的时间节点看,与我国地方政府在疫情初期应对中的情况也并不吻合,二者之间不存在直接因果关系。韩国、新加坡等国家与中国近在咫尺,却并未出现疫情暴发,反倒是远在大洋彼岸、率先撤侨断航的美国,却成为了疫情新的“暴风眼”。

就不法性而言。

中国并未违反任何国际义务。目前公共卫生和传染病防治领域的主要国际法律文件是世卫组织的《国际卫生条例(2005)》。根据该条例,成员国的核心义务是通报义务。具体来说,各成员国应在评估公共卫生信息后24小时内,以现有最有效的通讯方式,通过国家归口单位向世卫组织通报在本国领土内发生、并根据决策文件有可能构成国际关注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所有事件,以及为应对这些事件所采取的任何卫生措施。国家卫生健康委于2020年1月2日制定《不明原因的病毒性肺炎防控“三早”方案》,这应属国家层面的正式评估和初步认定;1月3日起,中方就定期向世卫组织、有关国家和地区组织以及中国港澳台地区及时、主动通报疫情信息。显然,中国的做法符合《国际卫生条例(2005)》的上述要求,没有违反任何国际义务。世卫组织对中国疫情防治工作的充分肯定,也足以说明这一点。

基于以上分析,从实体角度看,要求中国就新冠疫情传播和扩散承担国际责任缺乏法律依据。

从程序角度这些诉求缺乏法律价值

而从程序角度看,上述“追责”、“索赔”主张和诉求同样缺乏法律价值。

就在美国法院起诉中国政府而言。

尽管美国实行相对主权豁免,美国法院在一些情况下可以受理针对外国政府的诉讼,但其基本做法是对外国国家的行为区分政府行为与商业行为,对商业行为可以实施管辖,对政府行为则给予管辖豁免。无论从哪个角度说,中国政府控制新冠病毒疫情的行为显然都是属于政府行为而非商业行为,因此享有主权豁免,美国法院无权就此对中国政府行使管辖权。尽管一些原告提出“恐怖主义例外”、“非商业活动侵权例外”等否认主权豁免的理由,也均属毫无事实依据和法律逻辑的强词夺理。

更为荒唐的是,美国个别共和党议员提出议案,要求国会修改《外国主权豁免法》,专门针对新冠肺炎疫情索赔诉讼剥夺中国的主权豁免,从而为美国法院受理诉讼和判令赔偿扫清法律障碍。这种极端政治化的提议不但违背美国的宪法原则和法治传统,而且企图动摇整个国际体系的根基,绝难得逞。

就向国际刑事法院提出针对中国的指控而言。

根据《国际刑事法院罗马规约》,国际刑事法院调查程序的启动方式有三种,即检察官自行调查、安理会移交情势以及缔约国提交情势。个人或其他组织递交材料并不会直接触发调查程序。唯一的可能性,是这些材料引起了检察官的足够兴趣,以致其自行启动调查。但从该美国律师主张的荒谬性来看,这种可能性微乎其微。

就在人权理事会对中国提起申诉而言。

人权理事会作为联合国下属的人权专门机构,以处理国家间往来为主。尽管非政府组织和个人可以就一贯严重侵犯人权和基本自由的情况向人权理事会来文申诉,但人权理事会对此设置有严格的受理条件,包括申诉必须基于事实而不能完全依赖传闻信息、已经用尽国内补救办法等。从个别非政府组织提起的申诉看,根本不具备这样的条件,所谓“申诉”完全是一出闹剧。

正确认识和应对疫情舆论战

基于上述分析,对国际上这些你方唱罢我登场的“追责”和“索赔”行动,我们应有以下三方面的认识。

首先,这些行动总体上应当定性为个体主张而非国家诉求。

某些专业人员和非政府组织的起诉、申诉纯属个体行为,不能代表政府立场,自不待言。例如,在非政府组织“国际法学家理事会”和“全印律师协会”向人权理事会提起申诉后,印度政府就公开表示,上述组织系私人性质,其行为并不代表印度政府立场。即便是美国个别州的起诉行为或者个别反华议员的荒谬提议,从法律角度看,显然也不能与美国的政府立场划等号。当然,这背后不排除有国家层面出于转移公众视线、转嫁国内矛盾的考虑而予以纵容的因素。

其次,这些行动的背后是利益在推动。

这些主张和诉求与其说是义愤填膺的仗义执言,毋宁说是各怀心思的利益驱动。律师事务所和非政府组织的主要目的在于哗众取宠、吸引眼球,利用公众在疫情期间的慌乱和不安情绪制造热点,扩大知名度和客户群。例如,听起来十分高大上的“国际法学家理事会”(ICJ)和“全印律师协会”(AIBA),其实是“山寨”组织,组织者同为某印度律师。正规的国际法学家组织和印度全国性律师组织分别是国际法学家委员会(ICJ)和印度律师理事会(BCI)。

政客们则是在习惯性地打中国牌,塑造对华强硬姿态,迎合民粹主义情绪,博取部分选民支持。今年适逢美国“大选年”,在选举政治的指挥棒下,他们更是竞相拉低底线,无所不用其极。例如,针对密苏里州总检察长的起诉,密苏里州民主党执行主任即已指出,这不过是一位共和党总检察长的“噱头”,因为后者正准备今年竞选。

再次,这些行动本质上是以“法律战”为包装的舆论战。

无论从实体还是程序角度,这些“追责”、“索赔”主张和诉求的法律专业价值都微乎其微,提出这些主张的个人和组织,对此也会有基本的认识和判断。然而,如果说“法律战”的目标在于结果、在于“胜诉”,那么舆论战的目标就更多的在于过程、在于造势。只要将“中国责任论”、“中国赔偿论”包装成为舆论热点、引起公众充分关注、实现对中国的“污名化”,就达到了挑事者的主要目的。例如,美国共和党参议院全国委员会近日就向候选人们散发了一份长达57页的备忘录,指示其通过大力攻击中国来处理新冠病毒危机,攻击要点包括中国“掩盖”疫情、民主党对中国“软弱”、共和党将会“推动制裁中国对疫情的传播”等。

在上述清醒、全面的认识基础上,我们应当做出冷静、有效的应对。

一是要秉持平常心,从容看待。

无论是在外国法院提起诉讼,还是向国际组织请求调查,本身都不是什么了不得的大事,既不代表太多东西,也不说明太多东西。国内一些自媒体使用“庚子赔款”、“新庚子赔款”这样的用语,不仅大大高估了提出这些诉求的组织和个人的地位和作用,也严重低估了国际法律规则和机制本身的严肃性和公正性。也不应该随意使用“某国对中国索赔”这样带有误导性的简单化表述。

二是要发挥主动性,有效应对。

一方面,关于新冠疫情的国家责任问题,是非曲直其实相当清楚,事实和法律层面都没有多少讨论空间,这一点,挑事者自身也应心知肚明。因此,对于现在已有以及将来可能出现的各种“脑洞大开”的主张和诉求,不必耿耿于怀。毕竟,你不必非要叫醒一个装睡的人。

另一方面,应当借此机会,对美国针对主权国家的诉讼程序和机制,以及与国家责任有关的国际法律机制进行细致深入的研究,使得我们的说理更加充分、驳斥更加有力。同时,可以积极主动地通过各种方式向国际社会呈现事实、展示真相,效果可能会胜过被动的反驳和辩解。《纪事》就是一个很好的做法,未来应该有更多类似的尝试。

更重要的是,不应让个别不和谐的声音干扰和影响国际抗疫合作的大局。团结合作是国际社会战胜疫情的最有力武器,我们应当继续秉持人类命运共同体理念和国际人道主义精神,积极推动和开展抗疫领域国际合作和对外援助,充分展现负责任大国的形象。这是对“追责”和“索赔”最强有力的反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