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外专家云端聚焦环境与人权:二者均在可持续发展中不可或缺

中外专家云端聚焦环境与人权:二者均在可持续发展中不可或缺

中外专家云端围绕环境人权理论、气候变化与人权等议题展开积极讨。 复旦大学人权研究中心供图

中新网上海9月26日电 (记者 陈静)记者26日获悉,在联合国人权理事会第51届会议云上边会——2022年环境、发展与人权国际研讨会上,复旦大学环境资源与能源法研究中心主任张梓太教授强调,环境是享受人权的前提,人权是维护环境的途径,二者都是可持续发展不可或缺的内容。复旦大学法学院院长王志强教授强调,在世界发展进入新阶段的时代下,环境、能源问题与人权问题作为全球挑战,具有重要意义。

会议由中国人权研究会主办,复旦大学人权研究中心(国家人权教育与培训基地)、环境资源与能源法研究中心联合承办。来自复旦大学、挪威奥斯陆大学、印度尼赫鲁大学、新加坡新跃社科大学、日本青山学院大学、南京大学、同济大学、上海大学、东北林业大学的十余位中外专家学者云端围绕环境人权理论、气候变化与人权等议题展开积极讨论。复旦大学人权研究中心(国家人权教育与培训基地)常务副主任陆志安教授表示,本次的研讨会将环境、发展和人权这些议题串联在一起,与会专家围绕这些议题的报告主题丰富、多元。未来,复旦大学会继续为人权与环境研究提供交流与研究的平台。

复旦大学人权研究中心(国家人权教育与培训基地)主任孙笑侠教授从中国传统人与自然哲学观念切入,概括梳理了20世纪以来人与环境交往带来的人权问题以及中国的应对措施。复旦大学人权研究中心(国家人权教育与培训基地)副主任唐贤兴教授指出,中国不断加强环境治理和生态文明建设,在相当大的程度上促进了中国“环境人权”的发展,且积极的治理政策正日益发挥其巨大的效能。

南京大学吴卫星教授在“环境人权的中国保障”发言中详细阐释了中国法律文本中的环境人权。他指出,中国法律体系中有部分立法尤其是地方立法已明确承认环境人权;中国近十年来通过大力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尤其是加大对环境健康、程序性环境权利的重视,公民环境人权的享有得到了较好的保障;此外,中国学术界正在推动《环境法典》的编纂,环境权已经写入法典草案的专家建议稿之中。

日本青山学院大学杨林凯副教授与丛龙崴博士就“日本环境人权的宪法保障及环境法上的实现路径”主题展开发言。丛龙崴博士指出日本当前环境权的主体、客体和内容均不够明确,环境权不能被认定为私法上的单独权利。杨林凯副教授探讨了日本环境问题及环境法政策、日本环境立法宗旨及基本原则、日本环境立法及环境人权实现若干问题,并提出面对环境问题应当加强系统性制度建设,并在立法方面强调预防及整合,同时将环保行政升格为部,加大执法力度。

东北林业大学周孜予教授介绍了中国在保护稀缺资源黑土地方面的举措。她指出,《黑土地保护法》的立法宗旨重在保护农民权益与环境权。黑土地立法对农民环境权有效保护的体现在明确土地性质,强力保护农民环境使用权;创新激励机制,强化农民环境参与权;明确义务主体,提高农民环境保护责任意识等方面。

复旦大学沈灏副教授在“气候变化背景下人权救济的困境与突破”发言中指出理论层面上气候变化和人权机制之间所暗含的系统性冲突,在现实层面中所呈现的是气候变化背景下人权救济中权利本位的困境。而对此种困境的突破需要从强化人权保护的事前性政策协商程序;引入国家责任机制;完善气候变化应对中脆弱性群体适应机制等方面着力。

复旦大学涂云新博士在“迈向代际气候变化诉讼——基于人权应对全球气候变化以及启动人权法解决气候争端的考察”发言中提出了保障气候正义的司法救济路径,并强调只有以人权的理念应对气候变化才能彻底解决深层的环境问题。

上海大学颜士鹏副教授在“碳普惠机制与公众低碳权益的实现”发言中讨论了碳普惠交易机制的中国实践、功能检视和规范构造,提出了“商业激励——政策鼓励——核证减排量交易”的碳普惠模式,并从碳普惠交易项目的限定、碳普惠减排量的核定和碳普惠抵消机制的规则三个维度阐释了公众低碳权益的实现路径。

“环境问题究竟应该归因于自然本质还是人类活动的命题”,印度尼赫鲁大学Amita Singh教授指出,权衡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的利益是应对气候变化谈判中重要的课题,强调了生存权是最重要的人权,代际的平等权需要尤为关注。挪威奥斯陆大学Anna Maria Charlotta Lundberg教授分享了挪威风电场因损害当地畜牧业及牧民权益而被拆除的案例,并强调,在气候变化的应对中少数族群的权益是最容易被忽略的,气候变化中这部分人的脆弱性也是最大的,因此各国在应对气候变化的过程中应注重保护少数群体的权益。(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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