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恋爱期间的法律风险

1、恋爱对象

法律不禁止与未成年人谈恋爱、也不禁止未成年人之间谈恋爱,禁止的恋爱期间的亲密行为。

如,与未满14周岁的女性发生性行为的,可能涉嫌强奸罪。《关于依法惩治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意见》第十九条,行为人对于不满十二周岁的被害人实施奸淫等性侵害为行为的,应当认定行为人“明知”对方是幼女。但对于已满十二周岁不满十四周岁的被害人而言,应从其身体发育状况、言谈举止、衣着特征、生活作息规律等观察是否可能为幼女,若可以作出判断,则应当认定行为人“明知”对方是幼女。

有些女生穿着比较成熟,化妆也比较熟练,从外貌体征上可能看不出来是否满14,是否在上学?几年级?平常遇到的学习难题。比如说勾股定理,大概是初中二年级。能够上初二的年龄大概是十三、四。这个时候就要注意了,

2、恋爱期间花销

A、赠送礼物问题

原则上恋爱期间赠送的礼物是不予返还,但实践中会根据赠送礼物的不同情况,赠送的礼物也并非绝对不能返还。

恋爱期间,为讨女方欢心,男朋友会不时赠送一些鲜花,礼物,和衣服等小礼物。对于这类小礼物,价值较小,纪念意义较大,属于恋爱期间的礼尚往来,是无条件的赠与,一经交付就转移了所有权。而且礼物、鲜花、衣服等小礼物具有时效性,像鲜花,很快凋谢,礼物和衣服用不久就会折旧、失去原有的使用价值,所以并无返还的必要性。

但对于金额价值较大,超出了两个人日常的消费水平,就可能面临着返还问题。

实操案例:王小姐索要劳力士绿水鬼(购买价15W+)事件

王小姐月收入3万,靠代养猫宠,在网上结识了一个男朋友,新加坡人,在郑州做网络科技公司,月收入不详。俩人恋爱期2020年7/8月到2020年12月底,说是去日本旅游回来,俩人性格不和,感情就梳理了。就谈到分手了。但是分手后,王小姐就算经济账,发现,整个恋爱期间,王小姐竟然花费了近30万,在整个男朋友竟只是花费一些旅游所用的一些交通、住宿、饮食费用,大概十一二万。算完账,觉得心里失衡,就找到我们想挽回一些损失。

经过详细询问,发现王小姐花费的这30万,基本上就是购买两个人的衣服、生活用品,以及平常节日赠送礼物,零零碎碎的,和俩人的日常消费相比,金额也没有超出很多,算是在两个人能够承受的范围内。但是有一个礼物,让我们找到了一些突破口。就是在王小姐通过香港代购,为这个男朋友购买过一块劳力士绿水鬼手表,14万多一点。而且是一次性付清的。我们认为,这块手表已经超出了我们日常认为的恋爱期间的感情赠与,根据日常经验法则可以通过法律途径索要回来。就指导王小姐搜集证据、协调,最后在没有通过诉讼的情况下,王小姐的前男友将手表折价13万2,转账给王小姐。王小姐的损失得以挽回

B、资金问题

在法律上基本上是以彩礼、赠与、不当得利、民间借贷、生活消费来处理。

像1314/520/888等数字具有纪念意义、属于感情赠与,就按照赠与处理。

但恋爱期间如果要转账5201314,这样的数字呢?

首先,我们从情理上来理解的,如果想通过表达爱意的角度上发红包,基本上不会超过万元,所以这转账转52万多的,大部分人是支持在法律的角度上返还给转账人的。不论是男方转的还是女方转的。所以,法院法官判决的话,也会兼顾情、理、法,不会直接按照审判经验理解的表达爱意这样的角度也认定这个52万多的转账就是属于感情赠与。

实际案例中真有这样的案例。

梁坚强与富佳鑫曾自2018年3月至4月期间开始产生恋爱关系,双方至2018年8、9月间结束恋爱关系。

  梁坚强分别于2018年5月14日向富佳鑫的银行账户支付100万元,于2018年5月21日向富佳鑫转账支付521314元,于2018年7月6日通过委托其胞妹梁凤葵向富佳鑫转账支付50万元。富佳鑫于2018年6月11日向梁坚强转账还款50万元。

富佳鑫确认收到上述款项,但主张梁坚强转账支付上述款项的原因是双方在恋爱同居期间存在紧密的经济联系,梁坚强不应当以双方存在民间借贷法律关系来主张权利,并提供了手机短信信息、生活照片、转账凭证等证据为证

法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规定:“原告仅依据金融机构的转账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转账系偿还双方之前借款或其他债务,被告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被告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主张后,原告仍应就借贷关系的成立承担举证证明责任。”本案中,梁坚强主张双方之间成立民间借贷关系,并提交了转账凭证予以证明,富佳鑫对此予以否认,认为相关款项系投资款及赠与性质,依照上述法律规定,富佳鑫应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关于投资款,仅是富佳鑫在双方聊天中作出的单方表述,梁坚强对此说法并未予以确认,故对于富佳鑫认为涉案款项性质系投资款的意见,本院难以采信。关于赠与,虽然双方之间存在亲密关系,但涉案转账数额较大,时间间隔较近,与一般亲密关系中的赠与行为特征并不相符,而且富佳鑫在双方的聊天与通话中多次承诺还款,也证明涉案款项性质并非如其所述的赠与。再次,“520″“1314”在现实生活中确实有特殊含义,梁坚强向富佳鑫转账付款202万元中的521314元的金额与通常的感情赠与“520″“1314”的金额差异较大,富佳鑫主张该笔款项属于双方之间的赠与的辩解理由不应成立。

另外,富佳鑫在收取了梁坚强的转账款项后,曾于2018年6月11日向梁坚强转账还款50万元的事实,也表明梁坚强转账支付给富佳鑫的涉案款项属于借款性质。

所以认定此521314元是借款性质,而非赠与。

总结:一方给予另一方财物,是否构成借贷关系,应结合生活经验,从给付目的、借贷合意等方面综合判断。(1)一方为与另一方建立或升级关系而给予的一般价值的财物,或具有感情象征的财物,属于赠与,目的在于促进感情发展,财物的给付是实现目的的手段,手段被目的吸收。一般按赠与处理,法院不支持返还。(2)情侣之间,一方给予另一方现金,如给付之时双方明确存在借贷合意,或分手之后,双方按照借贷关系予以结算,则构成民间借贷关系,应按民间借贷关系处理。(3)情侣之间的大额转账行为,并无明确的借贷、赠与的意思表示,法院一般遵循善良风俗和公平原则,酌情部分或全部返还。

2、、恋爱期间购房购车的问题

房和车在法律上属于不同性质的财产,房属于不动产,车属于动产。而依据民法典物权编相关的规定及司法解释,不动产物权变动,通常理解就是所有权转移,是以不 动产登记发生法律效力,也就是说是否在房管部门、不动产登记中心登记,而动产的所有权变动是以交付发生法律效力,像机动车出售,当支付了价款,车辆交交付给买受人时,车辆所有权就转移了。

所以,房产和车辆纠纷适用的法律条款并不相同。处理结果也不一样。恋爱期间

首先要看是否属于借名买房、借名购车的情形,通常情况下,恋爱期间的购车、购房是不存在这些问题,这些认定起来是比较严格的。

像借名买房,会涉及都买的什么房,经济适用房?房改房?等一些政策房,像这类房屋的交易,国家是有交易限制和禁止的,购买人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比如单位集资房,购买人需要是这个单位的工作人员,所以购买人的资格具有专属性,这个时候如果借该单位的工作人员购买集资房的话,因违反国家政策也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就会导致借名买房的行为无效;如果是借名买房买的是商品房,在认定借名买房的时候,就会看举证原因,像因为年老或个人征信问题无法办理按揭贷款、因限购令等原因而借名买房的,各个法院认定起来也是不一样的,就单说因个人征信问题无法办理按揭的这个情形,有的法院认可借名买房的效力,有的法院认为是规避贷款制度,是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所以在恋爱过程中,如果出现一方出资购房、购车,登记在另一方名下,从而主张是借名买房,买车的观点,介于双方之间的恋爱关系,法院一般是不予认可的。

但是如果这种情况出现纠纷,法院怎么处理,一般情况下,法院把握的原则是,房产上,登记谁名下,就归谁所有,而房屋的出资款和还贷部分要予以返还的。至于增值部分,法院一般是不支持的。

而对于车辆,如果价值不大,且双方使用时间较长,无证据表明是借款买车的,按照赠与处理,在谁名下谁持有就是谁的。但是如果刚买没多久,价值金额较大,法院一般根据善良风俗和公平原则,或者附条件的赠与判决返还或酌情折价处理。

3恋爱期间的侵权问题

求爱不成或者不满分手后的报复行为,像辱骂短信、网络上爆隐私(实操张冰玉案件、杨颂颂案件)

在网上辱骂、诋毁、诽谤造成另一方的社会评价降低,侵犯名誉权,公开另一方的真实姓名、家庭住址、身体状况、婚史等情况,可能会侵犯隐私权

停止侵害、赔礼道歉、赔偿经济损失及维权费用。

给出建议、

年龄信息、旅游订票、住宿等使用身份证。善意。

了解身体状况、体检

查征信(日常消费、支出方面判断)

了解婚史、聊天记录中口述,最好是能看到单身证明

保护身份证,特别是手持身份证的照片、身份证原件、复印件、空白纸张上的签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