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胡振宇 中国(深圳)综合开发研究院 前海分院副院长、可持续发展与海洋经济研究所所长,深圳市城市规划委员会委员,经济学博士
上篇《全力打造枢纽经济引擎,全速推进全球海洋中心城市建设》一文反响很大,争议不小。争议有两点:枢纽经济和全球海洋中心城市能不能画等号?80%的集装箱中转率目标是不是过高?本文简要回应下,欢迎讨论!
一、未来已来
首先是对第一个问题,枢纽经济当然不等于全球海洋中心城市,但全球海洋中心城市一定包含枢纽经济!枢纽是什么?在经济学里枢纽就是要素资源的集散,枢纽经济就是以资源配置为目标形成的经济体系和结构,全球海洋中心城市的核心内涵就是要不断优化配置海洋资源持续保持其价值最大化。
今年6月,上海市第十二次党代会正式提出,要强化开放枢纽门户功能,建设世界级航运航空枢纽。这是上海对“十三五”期间国际“经济、金融、贸易、航运、科技”五个中心的一次聚焦,是对城市功能地位、开放度和要素活跃度的清晰定向。
回过头来看深圳,全球海洋中心城市的抓手在哪里?现在竞争对手已比较明晰了。国内,《青岛市“十四五”海洋经济发展规划》在指导思想中提出“加快建设全球海洋中心城市,力争到2025年全球海洋中心城市影响力显著提升,到2035年以全球海洋中心城市进入世界城市体系前列。” 《广州市海洋经济发展“十四五”规划》在发展目标中提出“到2025年,……全球海洋中心城市建设初见成效。展望2035年,建成……全球海洋中心城市。”国外,新加坡大士港一直稳步推进,2020年底已有两个泊位投入使用,其6500万全自动集装箱吞吐量和全供应链解决方案提供者的目标定位已对上海、深圳、香港构成隐隐的压力。
二、供给吃紧
这里的供给还不是指技术方面的,而是城市总体发展思路和制度供给层面的。新加坡的发展思路对深圳和其他一线城市很有借鉴意义!
新加坡发展思路总体上呈双层双柱的结构,顶层是淡马锡在全球投资避险并输出新加坡园区模式,底层是政府根据产业发展不遗余力地及时调整大学和研究机构专业设置和人才培养。
产业发展方面则有两个支柱,一个支柱是不断推进资源资本密集型产业升级,如石化产业、海工装备制造、港口航运业。特别是在港口航运业方面,咬定区位优势、瞄准资源配置、给足政策资源、广纳先进技术,不断针对当下思考长远,在本次全球疫情危机后,已将供应链危机作为重大应对议题。为推动离岸贸易的发展,已于2001年将“特许石油贸易商”(AOT)和“特许国际贸易商”(ALT)合并为“全球贸易商”(GTP),对取得GTP资质的企业给予5%-10%的企业所得税优惠,同时开放离岸金融,取消外汇管制和亚洲货币单位20%的存款准备金率,对跨国公司总部和国际知名的专业服务提供商吸引力大增。
另一个支柱是提早布局知识密集型产业。上世纪九十年代即提出纬壹科技城(One North)构想并与2000年投建,吸引电子和生物方面顶尖企业入驻,政府提供从设施设备到科研人员出入境等多方面的管家式服务并通过第三方提供大量孵化基地。
三、不破不立
具体到深圳,《深圳市综合交通“十四五”规划》提出要 “打造全球湾区核心枢纽海港”,枢纽拼的就不只是硬件了(硬件方面已沉淀了大量沉没成本,大铲湾二期、盐田港东港区也将尽快开建),重要的是制度软件,也就是提高制度开放性和风险把控力。这就需要在自贸试验区、综合保税区框架内大胆尝试资金流、信息流、人才流、技术流的开放方式,以跨国企业、贸易中间商资金、物资、人员进出便利度为标尺来改进。这也是在制造业外移趋势下通过供应链来掌控产业链的关键,也是深圳建设全球海洋中心城市需下功夫补上的短板。
一是中转港建设方面。深圳港现在主要还是通过组合港建设和“水水中转”、海铁联运方式提高出口商品中转。由于深圳、广州、香港三港共存,国务院大概率不会像去年年底一样,批复大连港、天津港、青岛港以上海港洋山港区为国际中转港进行外贸集装箱沿海捎带业务试点。但基于对大湾区未来消费水平提升和深圳港制度型开放提速的预期,深圳港吸引更多国际班轮挂靠中转会有一个长期上升空间,至于国际集装箱中转比例到底是多少已不是重点了。
二是离岸贸易方面。充分发挥自贸试验区及联动区先行先试的优势,利用自贸账户,为企业资金进出、信息沟通、人员往来提供便利。参照新加坡、香港、迪拜等自由贸易区做法,免征资本利得税、利息预扣税、股息预扣税和印花税,低征或免征企业所得税,吸引全球贸易中间商。通过贸易中间商优化、整合供应链,降低交易成本,促进要素自由流动和优化配置,带动国内供应链和国际供应链深度结合,促进国内市场和国际市场有机融合。
三是大宗商品交易方面。在已开展的保税燃料油加注和即将开展的保税LNG加注基础上,充分利用离岸贸易金融开放基础,积极申请开展大宗商品现货、期货交易,激活基于舱(仓)单、提单的离岸贸易和转口贸易交易。
四是风险防控方面。借鉴上海浦东新区的做法,通过多种方式评估企业开展离岸贸易的真实性、合理性。以白名单方式管理企业离岸贸易行为,对企业实行风险动态管理。探索以离岸金融服务离岸贸易活动,在“外来外用”规则下支持金融机构按照国际通行商业模式参与国际金融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