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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样才能让中国家庭多生娃?看看国外就知道了

自从《人民日报》海外版喊话“生娃不只是家庭自己的事,也是国家大事”以来,低生育率与人口危机的话题再度引发民间热议。随后,有些教授提出了“设立生育基金”、“对丁克征税”等观点,网友一片哗然。

愤慨也好,争议也罢,人口问题始终都是要面对的。事实上,全球范围内很多国家都曾遭遇过低生育率的困境,这也倒逼他们在提高生育率方面做了不少探索,并形成了一系列较为成熟的经验。

在此,不妨了解一下国外是怎么鼓励生娃的,从中寻找一些可行性路径。

国外如何鼓励生娃?

放眼全球,欧洲的德国、法国、俄罗斯、芬兰、瑞典、丹麦,亚洲的日本、韩国、新加坡,大洋洲的澳大利亚等诸多国家都处于低生育率的困境中,由此带来了人口老龄化程度加深、养老保险体系运行压力增大、劳动力短缺等一系列棘手的问题。

为了改变现状,这些国家几乎不约而同地实行了鼓励生育的社会政策,涉及到减税、社会福利、就业支持、社区互助等多个领域。具体来看,主要做法包括以下几方面:

第一,提供经济支持,以减轻父母抚养孩子的负担。

一来,很多国家和地区的政府部门都对生育子女的父母予以现金奖励。以东亚地区为例,新加坡对于新生儿的奖励金额高达每人4万元人民币;如果是第三胎或者以上,该奖励金额会上升至5.5万元人民币。

二来,除了现金奖励外,不少国家还给幼儿提供抚育津贴,这其中主要包括对孩子物质消费成本的补偿与对孩子教育投入的补偿,即养育津贴与教育津贴。

在养育津贴方面,瑞典有未满16岁子女的家庭都可以申请,普通儿童津贴为每月约700元人民币,如果该家庭有三个及以上的孩子,则会另有每月700元人民币的附加补贴,费用均来自政府税收;在日本,根据2004 年修订的《儿童补贴法》的规定,一个家庭第一个和第二个孩子可以获得每月每人约310元人民币的补贴,如果有三个及以上孩子,则第三个之后的孩子每人每月可以获得约650元人民币的补贴,补贴年限从出生直到小学三年级。

在教育津贴方面,法国孩子的托儿费完全由政府予以报销,如果是双胞胎或多胞胎,政府还会出资雇佣保姆去家里照顾;在新加坡,政府支付高额的托儿费给生育孩子的家庭,即使是没有工作的妇女也可享有托儿津贴。

三来,不少国家还在税收减免上做文章。例如,德国、意大利、瑞典、丹麦和比利时的生育给付和每月的生活津贴不需缴税;芬兰的生育给付、生活津贴、托儿津贴、育儿津贴等都可以进行税前抵扣;而新加坡税务减免的人员范围不仅涵盖孩子的父母,还包括祖父母甚至是帮助照看孩子的女佣。

第二,减少父母(特别是母亲)工作和家务劳动时间安排方面的冲突。

各国主要通过增加带薪产假、带薪育儿假或临时假、无薪育儿假、父亲假等方式来提高国人的生育意愿。例如,荷兰的女性员工可以申请最长6个月的无薪非全日育儿假,这使得家长能够安心在家抚养孩子,而无须担心以后无法重返职场;法国、瑞典、葡萄牙等国还给予男性带薪假期,以便父亲能够在照顾婴儿方面给妻子相应的支持与帮助。

另外,在一些产假或育儿假较短的国家,政府会致力于让照料孩子的父母亲在弹性工作制下就业,或者利用先进技术使得办公空间不再局限在办公室,在家里也可以实现远程办公,这一点,新加坡、韩国等国家都有所实践。

第三,为子女入托入学创造便利。

一方面,不少国家着力增加各类学期教育及义务教育阶段的服务供给。例如,日本自1994起先后制订并施行了“天使计划”、“新天使计划”及《少子化社会对策基本法》,其主要措施包括充实学龄前儿童的教育和保育工作,实施社区育儿援助等;2007年开始还实施“放学后孩子计划”,使得孩子们在放学后也有安全及健康的活动场所。此外,日本还通过上学援助、学费减免、发放奖学金等方式来减轻家庭的教育费负担。

另一方面,鼓励雇主在职场内设立育儿设施,法国和日本为典型案例。其中,法国政府对于投资兴建托儿机构的企业予以成本税前列支的优惠政策,而日本则通过税收优惠政策,鼓励规模较大的企业在企业内部设立育儿设施。

第四,住房等其他福利。

住房问题是普天之下的老百姓最为关心的问题。为此,不少国家积极推动住房福利的普及,以求提高居民生育意愿。例如,新加坡政府允许有子女的夫妇优先购买政府保障性住房“组屋”,而且年轻夫妻可以分两次支付新组屋的定金;而韩国的《低生育老龄社会基本计划》中明确规定,每年提供5万户的住宅援助,援助目标是无住宅并且低收入的新婚夫妇。

同时,各个国家还从改善孕期与母婴保健服务、加大对生育困难人群的支持等方面着手。例如,韩国对于孕妇的产前检查费用予以补贴,对新生儿实施医疗服务援助,对孕产妇和新生儿给予营养指导,且对新生儿的预防接种给予国家补贴;新加坡政府则会承担那些生育困难人群75%的辅助生育技术治疗的费用。

此外,各国还基于本国国情,从婚恋等方面入手来营造鼓励生育的社会氛围。比如,日本政府将政策范围扩展到恋爱与婚姻领域的援助,为年轻人组建家庭提供咨询,并通过大力宣传来纠正性别分工和职场优先的企业氛围;法国则明确规定,契约式同居期间生育的孩子享有与婚内生育同样的权利。

我们能得到哪些启发?

在鼓励生育上,世界各国的具体做法虽有不同,但传递出来的一些共性理念是耐人寻味的。比如以下三点:

第一,全面考虑生命周期各个阶段面临的不同困难。

人们生育决策的做出,受到多方面因素的影响,除了一些民族风俗与文化传统外,经济基础、时间限制、个人偏好、身体素质等都会起到一定的作用。因而,鼓励生育的政策也应从生命周期的各个阶段充分考虑。

具体而言,在制定鼓励生育的社会政策时,应先将生育和养育子女的过程进行细分,对每个阶段的主要障碍与实际困难做出详细分析,然后再有的放矢地提出解决之道。

同时,在政策设计方面秉承“从大处着眼、从小处着手”的理念。例如,减轻生育子女家庭经济负担是提高生育意愿的重要政策出发点,但除了生育与抚养本身产生的成本外,还应考虑到一些隐性的附加成本,法国的“第三胎及以上子女可享受交通费用减免的规定”便是不错的案例。

第二,整合社会各界的力量。

虽说生育与否理应由家庭自己决定,但是既然关系到国家未来的发展前景,因而有必要整合社会各界的力量予以支持。在欧美国家的社会政策中,格外强调企业主也需要承担相应责任,产妇或其配偶休产假和育儿假期间所获得的补贴,有相当一部分由企业承担,有一些育儿设施也由企业兴建,等等。而在以日本为代表的亚洲国家,更提倡构建一个全社会成员相互合作的育儿体系,充分挖掘社区居民互助的潜力与积极性,强调社区在儿童安全保护(特别是放学后的时间)方面的作用等。

第三,最大限度地考虑孩子的利益。

孩子是国家和社会的未来,若想鼓励生育,必须要从孩子的切身利益出发来制定相应的政策。虽然补贴、减税或假期等福利都由父母享有,但最终目的还是为了让孩子获得充足的营养、足够的关爱与陪伴。因此,有关部门应对一个孩子从孕期到出生再到成长各阶段都予以高度关注,并通过提高各种福利待遇来解决国民生育的后顾之忧。

以上种种,都是值得我们借鉴和学习的。不过,一切政策的制定与实施都是基于具体国情与国力,而不是照搬国外的经验。特别是在当前的我国,除了生娃养娃压力巨大外,日渐走高的离婚率也让不少职业女性的生育观念在悄然转变,她们可能更注重职业发展,而不愿意因生娃而耽误了事业,由此导致生育计划一拖再拖。所以,如何制定相应的保障政策,也是对国人智慧的考验。

此外,我们必须清醒地认识到:一旦人们的生育意愿与行为因观念等因素改变,鼓励生育的社会政策要发挥作用,必须要有足够的耐心和时间来发酵。为此,我们理应做好生育水平继续走低的准备,并继续通过加大上述种种渠道来解决老百姓面临的困难与障碍,而不是强制人们在“要么交费,要么交配”的两难中做出选择。

本文源自苏宁财富资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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