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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宁市兖州区知识产权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公开征求意见

济宁市兖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关于《济宁市兖州区知识产权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为提升我区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管理和服务能力,区市场监管局组织制定了《济宁市兖州区知识产权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现就该办法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众可通过电子邮件或信函(请在信封上注明“知识产权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意见”)反馈意见。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21年10月15日。

联系人:谭勇 魏振宇

地 址:兖州区中御桥北路68号市场监管局三楼知识产权科

邮 编:272100

附 件:济宁市兖州区知识产权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

(征求意见稿)

济宁市兖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9月27日

济宁市兖州区知识产权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优化本区创新创造环境,提升本区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管理和服务能力,支撑本区高质量发展和国家知识产权强区建设,加强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山东省知识产权促进条例》、《山东省专利条例》和山东省委省政府《关于强化知识产权保护的若干措施》等文件精神,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知识产权专项资金是指区本级财政预算安排,专门用于促进本区知识产权事业高质量发展的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区行政区域范围内专利商标授权(注册)统计在兖州区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个人。

第四条 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应遵守国家、省、市有关法律法规和财政管理制度,按照“公开透明、科学管理、注重实效、利于监督、自愿申请、诚信填报”的原则,充分体现财政资金的引导和带动作用。

第二章 专项资金使用范围

第五条 专项资金主要用于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和服务等方面。

第六条 知识产权创造资金主要用于:

(一)中国驰名商标资助。

(二)国家地理标志商标注册资助。

(三)国外授权发明专利资助。

(四)企事业单位首件国内授权发明专利奖励。

第七条 知识产权运用资金主要用于:

(一)知识产权战略实施与知识产权强区建设。

(二)国内有效发明专利奖励。

(三)企事业单位发明专利权质押融资奖励。

(四)专利奖奖励。

(五)知识产权示范企业奖励。

(六)专利导航、专利预警分析、专利密集型产业培育。

(七)高价值专利培育、高价值专利转化实施。

第八条 知识产权保护资金主要用于:

(一)知识产权维权援助及知识产权纠纷人民调解、维权援助组织建设及运行。

(二)知识产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知识产权保护联盟、知识产权保护规范化市场建设。

(三)知识产权保护中心、知识产权快速维权中心建设及运行维护。

(四)执法队伍和基础条件建设。

(五)执法专项行动的组织与实施。

(六)涉外知识产权维权。

第九条 知识产权服务资金主要用于:

(一)知识产权公共服务平台建设及运行维护。

(二)知识产权代理服务机构培育、奖励,知识产权服务业发展。

(三)知识产权宣传和人才培养培训。

(四)中小学知识产权教育推广与示范。

(五)知识产权重大活动组织。

第十条 区委、区政府确定的知识产权事业发展的其它工作。

第三章 资助与奖励标准

第十一条 知识产权创造资助与奖励

(一)中国驰名商标资助。对当年度新获得中国驰名商标认定的,每件一次性给予10万元资助,对相同商标被重复认定为驰名商标的,不进行重复资助。

(二)国家地理标志商标注册资助。对新注册成功国家地理标志商标的,每件一次性给予2万元资助。

(三)国外授权发明专利资助(包括:G20成员国、新加坡及欧洲专利局)。国外授权发明专利,按照专利权利人获得该专利权所缴纳的官方规定费用的50%,并扣除已享受省市资助的部分,每个国家每件最高一次性资助不超过1万元,对同一发明创造在多个国家获得发明专利权的,最多资助5个国家。同一资助申请人每年度获得国外授权发明专利资助总额不超过20万元。

(四)企事业单位首件国内授权发明专利奖励。企事业单位实现首件国内发明专利授权的,一次性奖励2000元。

第十二条 知识产权运用奖励。

(一)国内有效发明专利奖励。对当年新增国内有效发明专利,在提交奖励申报材料时仍维持有效的,每件一次性奖励1000元,对其中原始申请地址在兖州区内的,每件额外奖励2000元。对维持10年及以上(自专利申请之日起算)的国内有效发明专利,每件每年奖励4000元。

(二)企事业单位发明专利权质押融资奖励。企事业单位通过纳入兖州区统计的发明专利质押获得贷款并在国家知识产权局完成备案登记的贷款项目,发明专利质押额度300万元/件及以上,并通过专利权质押融资纳入本区新增高价值发明专利统计的,按照5000元/件给予一次性奖励。

(三)专利奖奖励。对获中国专利金奖、中国外观设计金奖的专利给予2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获得中国专利银奖、中国外观设计银奖的专利给予1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获得中国专利优秀奖、中国外观设计优秀奖的专利给予5万元一次性奖励。对获山东省专利奖特别奖和一、二、三等奖的专利分别给予10万元、5万元、3万元、1万元一次性奖励。对同一专利在同一评选年度内,同时获得国家和省专利奖的,不重复奖励。

(四)知识产权示范企业奖励。对新认定的国家知识产权示范企业,一次性给予20万元奖励。对新认定的山东省知识产权示范企业,一次性给予10万元奖励。对通过《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国家标准认证,且至少拥有3件高价值发明专利或至少拥有1件中国驰名商标的企业,认定为兖州区知识产权示范企业,一次性给予3万元奖励。

(五)专利导航奖励。对被评为山东省、济宁市专利导航项目的分别给予5万元、2万元一次性奖励。

第十三条 知识产权保护资助与奖励。

(一)专利维权援助资助。支持企事业单位积极应对专利纠纷维权,对在国内具有重大影响的专利纠纷诉讼案件中获得胜诉的和对在重大涉外专利诉讼纠纷案件中获得胜诉的,诉讼费、受理费、取证鉴证费、无效宣告请求费等法律服务费按实际发生费用的50%分别一次性给予最高5万元和10万元的资助。对同一企业年度专利维权援助资助额度不超过10万元。

(二)举报专利、商标违法行为奖励。举报内容属实,事先未被本区行政机关掌握的,经本区行政机关立案调查,查证属实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或者依法移送司法机关作出刑事判决的,给予200元奖励。对同一举报人年度举报奖励不超过2000元。

第十四条 知识产权服务奖励。

知识产权代理服务奖励。对在兖州区开展专利代理业务的正规知识产权代理服务机构,当年度在本行政区域范围内所代理的原始申请地址为兖州区内的发明专利授权量5-10件且其中战略性新兴产业发明专利授权量不低于3件的,给予5万元奖励;当年度本行政区域范围内所代理的原始申请地址为兖州区内的发明专利授权量10件以上且其中战略性新兴产业发明专利授权量不低于6件的,给予10万元奖励。

第十五条 本办法未对专项资金用途作出具体规定的事项以及国家和省市部署的创新工作,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结合本区实际另行制定实施方案。

第四章 专项资金申报管理与监督

第十六条 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每年下发知识产权专项资金申报指南。申请单位或个人根据申报指南要求向兖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提报相关资料。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申报的材料集中受理、审核,审核通过后相关资金按程序拨付。

第十七条 申请奖励或资助的单位和个人,在申请至奖励兑现期间,必须是区内的专利权人或商标所有人,申请人对所提供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准确性负责。

第十八条 获得专项资金支持的单位,应加强对专项资金的管理,实行专款专用、独立核算,做好项目绩效评价,确保发挥最大效益并接受审计等有关部门的专项检查。

第十九条 申请人利用虚假材料或其他不正当行为骗取、套取、虚报、冒领、截留、挪用专项资金或者违反其他财务纪律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进行严肃处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和区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2021年XX月XX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4年12月31日。原《济宁市兖州区专利资助办法》(兖科字〔2017〕38号)同时废止,其它之前印发的有关文件内容与本办法规定不一致的,以本办法规定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