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收藏!一文了解海牙体系

本文转载自中国知识产权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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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背景:海牙体系由《工业品外观设计国际注册海牙协定海牙文本(1960年)》和《工业品外观设计国际注册海牙协定日内瓦文本(1999年)》两个国际协定组成。近年来,我国创新主体越来越关注通过海牙体系途径开展外观设计国际申请和保护。海牙体系提供了一种单一的外观设计国际注册程序,程序设计方便、高效、经济且灵活,同时简化了创新主体在多个国家和地区寻求外观设计保护的过程。当前,我国正加快完成加入《工业品外观设计国际注册海牙协定》(下称《海牙协定》)工作。

2021年6月1日,我国新修改的专利法正式实施。此次专利法修改进一步完善外观设计保护相关制度,包括将外观设计专利的保护期限延长至15年,以满足创新主体对保护期限的多元化需求,也为我国加入《海牙协定》创造条件。

国家知识产权局海牙主要缔约方申请及审查对比分析研究课题组(下称课题组)从申请文件准备、国际申请阶段以及缔约方审查阶段需要关注的内容出发,研究《海牙协定》一些重要的缔约方对国际申请的不同要求,为我国创新主体了解《海牙协定》缔约方的不同规定和实践,确定适合的外观设计申请路径,避免或者克服通过海牙体系申请外观设计时可能的缺陷,获得稳定的权利,提供信息和指引。

海牙体系的主要优势

申请人可以通过海牙体系途径向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国际局提交一件单一的国际申请,在多个司法管辖区注册不超过100项外观设计。

海牙体系通过以一件单一的国际申请代替原本需要分别向各个国家或地区提交的系列申请,简化多国注册程序。同时,海牙体系通过一个单一的程序登记变更或者注册续展,简化工业品外观设计获得保护后的管理。

海牙体系涵盖的地域范围

海牙体系成员包括国家或政府间组织。截至2020年12月,海牙联盟共有74个成员,涵盖91个国家。其中,1999年文本有65个缔约方,包括两个政府间组织——欧盟和非洲知识产权组织。

《海牙协定》的1999年文本和1960年文本自成一体,相互之间完全独立。分别受1999年文本或1960年文本约束的缔约方名单,以及缔约方受约束的起始日期,可见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网站(www.wipo.int/export/sites/www/treaties/en/documents/pdf/hague.pdf)。

代理人委托

申请人在国际程序中可以选择是否委托代理人。申请人委托代理人的,只能指定一个代理人。申请人向国际局指定律师事务所或由律师、专利代理人或商标代理人组成的事务所为代理人的,被视为指定了一个代理人。海牙体系对国际程序中的代理人资格没有作出任何限制或要求(例如,有关职业水平、国籍或居所),允许申请人委托居住在缔约方或在缔约方执业的代理人。

缔约方声明

缔约方作出的声明可能影响到指定这些缔约方的外观设计国际申请中所包括的内容以及申请人所作的选择。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网站上有缔约方根据1999年文本、1960年文本共同实施细则所作声明的一览表。此外,申请人有时还需要考虑指定缔约方实体法对国际申请的影响。

与国际局的通信形式

考虑到为阻止新冠肺炎疫情的进一步传播、对用户安全的保护以及世界范围内日益增加的邮政服务延期情况,自2020年3月30日起,直至进一步通知之前,国际局与海牙体系用户的所有通信将采用电子形式发送。

如何提交外观设计国际申请

通过海牙体系途径提交外观设计国际申请有两种途径:申请人可以向国际局直接提交国际申请;如果缔约方局允许,申请人还可以通过缔约方局间接提交国际申请。申请人直接提交国际申请的,可以通过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网站(www.wipo.int/hague/en/e-filing.html)的电子申请界面(eHague)提交;也可以在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网站(www.wipo.int/hague/en/forms/)下载正式表格,将申请表格发送给国际局(https://www3.wipo.int/contact/en/hague/)。

外观设计国际申请的必要内容

外观设计国际申请必须以英语、法语或西班牙语(由申请人选择)提交。一件外观设计国际申请最多可以包括100项不同的外观设计。但是,所有外观设计必须属于“工业品外观设计国际分类”(洛迦诺分类)的同一大类。

外观设计国际申请必须包含所涉及的工业品外观设计的复制件(视图),并指定寻求保护的缔约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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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业品外观设计的复制件(视图)

申请人可以选择外观设计本身的照片或其他图样作为工业品外观设计复制件。同一件国际申请中可以包含黑白或彩色的照片以及其他图样。

一件外观设计国际申请中每项外观设计的复制件数量没有限制。但是,每份复制件应当分别提交,一份复制件只能包含一幅视图。

费用缴纳

申请人向国际局缴纳外观设计国际申请的费用时,应使用瑞士货币(即瑞士法郎)。

外观设计国际申请应缴纳的主要费用包括:基本费;标准指定费(一、二或三等级),或者单独指定费(如果指定了需要缴纳单独指定费的缔约方);公布费(包括公布每份复制件应当缴纳的费用)。

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网站提供费用表以及费用自动计算器(www.wipo.int/hague/en /fees/sched.html)。

国际局的形式审查

国际局负责审查外观设计国际申请是否满足规定的形式要求。如果国际申请不符合要求,申请人需要在3个月内进行修改。否则,该国际申请将被视为放弃。

除申请人要求立即公布或延迟公布外,如果外观设计国际申请符合国际局形式审查的要求,该国际申请将被登记在国际注册薄上,并在国际注册日之后6个月公布在国际外观设计公报上。

被指定缔约方主管局的实质性审查

一旦外观设计国际注册在国际外观设计公报上公布,被指定缔约方的主管局会识别出该国际注册,并根据各自国家或者地区的法律规定进行实质性审查。对于不符合缔约方法律规定的保护实质要件的工业品外观设计,每个被指定缔约方的主管局都可以驳回在其管辖区域内的保护请求。

如果主管局拒绝对外观设计国际注册给予保护,必须在该国际注册公布日起6个月内将驳回通知通报国际局。但根据1999年文本的规定,缔约方的主管局为审查局的,或者缔约方的法律规定有异议程序的,其可以声明将6个月的驳回期限改为12个月。没有发现驳回理由时,主管局可以在适用的驳回期限届满前对国际注册发出给予保护的声明。

如果被指定缔约方的主管局发出驳回通知,申请人准备申诉时是否需要委托代理人进行答复,需要按照缔约方的规定执行。

对于被驳回的国际注册,申请人拥有与直接向主管局提交申请的申请人同样的救济权利。

外观设计国际注册的效力

如果被指定缔约方在规定的期限内未对某一外观设计国际注册发出驳回通知(或者发出驳回通知但随后该通知被撤回),该国际注册即拥有根据缔约方的法律被该缔约方保护的效力。

必须注意的是,《海牙协定》仅仅是关于国际程序的协定,外观设计国际注册获得保护的实质要件完全受被指定缔约方的国内法管辖。

保护的有效期

外观设计国际注册在5年的首期内有效,可以5年为期进行两次续展。在每个受1999年文本约束的被指定缔约方,国际注册获得保护的期限至少应为15年,并且直至那些缔约方各自的法律所允许的最长保护期限届满。

权利人应当在每期届满前向国际局提出外观设计国际注册的续展请求,并缴纳相应的续展费用。

国际注册簿中的变更

国际注册簿上可以登记以下变更,这些变更可能会对外观设计国际注册产生影响。

a.注册人名称和地址变更;b.国际注册所有权变更(全部或部分被指定缔约方和/或全部或部分工业品外观设计);c.在任何或全部被指定缔约方放弃全部工业品外观设计;d.在任何或全部被指定缔约方仅对部分工业品外观设计进行限制。

主要缔约方的特别规定

加拿大、匈牙利、以色列、日本、韩国、墨西哥、俄罗斯和美国等缔约方要求申请人针对外观设计国际申请中的每一项设计提供足够数量的视图。

罗马尼亚、叙利亚和越南要求外观设计国际申请的文件中包含简要说明书。

美国和越南要求外观设计国际申请的文件中包含权利要求书。

爱沙尼亚、日本、吉尔吉斯斯坦、墨西哥、罗马尼亚、俄罗斯、叙利亚、塔吉克斯坦、美国和越南对外观设计国际注册的单一性有特别要求。

加拿大、日本、韩国(不包括01、02、03、05、09、11和19大类)、俄罗斯、土耳其和美国等缔约方对外观设计国际注册进行包括新颖性在内的实质性理由的审查。

匈牙利、冰岛、墨西哥、摩纳哥、波兰、俄罗斯、乌克兰、美国和越南不允许外观设计国际注册延迟公布。

非洲知识产权组织、伯利兹、比荷卢、文莱、柬埔寨、克罗地亚、爱沙尼亚、萨摩亚、斯洛文尼亚、苏里南、叙利亚和英国允许外观设计国际注册延迟公布的最长时间为12个月;丹麦、芬兰、以色列和挪威允许国际注册延迟公布的最长时间为6个月;新加坡允许国际注册延迟公布的最长时间为18个月。

非洲知识产权组织、加拿大、欧盟、匈牙利、以色列、日本、吉尔吉斯斯坦、墨西哥、韩国、摩尔多瓦、俄罗斯、土库曼斯坦和美国要求申请人缴纳单独指定费。

虽然通过海牙体系提交的外观设计申请在国际局的审查比较简单,形式要求也不是很高,但是各缔约方规定和审查实践依然具有较大的区别,体现了极大的多样性。这种多样性反射于国际申请之时表现为缔约方所作声明导致对申请要件的不同要求,同时又表现为同一申请在不同缔约方可能面对不同审查处理方式以及审查结果。课题组建议我国创新主体综合多种因素作出取舍,如果通过海牙体系在期望的国家或者地区寻求外观设计保护,需要合理规划申请布局、准备申请文件以适应各缔约方的不同要求,避免或者克服各缔约方知识产权局可能的驳回意见而顺利获得权利。(国家知识产权局海牙主要缔约方申请及审查对比分析研究课题组,文章由刘悦、严若菡执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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