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碳定价机制建设需统筹推进

根据世界银行的统计,截止到2020年,全球共有61项正在实施或计划实施的碳定价机制,包括31项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和30项碳税。目前,全球碳定价机制已覆盖120亿吨二氧化碳排放,占全球二氧化碳排放量的60%、全球温室气体排放量的22%,累计筹集资金超过780亿美元。从效果上看,已经实施碳定价机制的国家和地区,其碳排放均呈下降趋势。

从有关实践看,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和碳税的组合模式主要有三种。一是在碳市场和碳税中选择其中一种。一些国家只有碳市场,没有碳税。美国有加利福尼亚碳市场等区域性市场,但没有开征碳税。一些国家只有碳税、没有碳市场,如挪威、冰岛、新加坡等。二是碳市场和碳税同时存在,但两者基本不重合。欧盟已将能源、工业、建筑、交通等排放大户纳入统一的碳市场,一些欧盟国家也同时征收碳税,不过一般会有意避开已纳入碳市场的行业,仅对没有纳入碳市场的行业或主体征收。三是碳市场和碳税同时存在,而且相互之间有一定的交叉。

今年7月16日,我国统一的碳排放权交易市场上线,首个交易日的交易量达410.40万吨,一跃成为世界上最大的碳市场。考虑到“双碳”目标的长期性和复杂性,现在我国碳定价机制还只是万里长征走了第一步。今后,还要进一步扩大范围,健全体制机制。继电力企业之后,应陆续将工业、交通、建筑业等逐步纳入碳排放交易市场。要合理确定碳排放总量,公平分配碳排放指标。渐进式引入拍卖机制,建立碳储备机制,防止碳交易市场上价格的大起大落。

笔者以为,如果根据实际情况需要开征碳税,碳税宜以二氧化碳当量为计算单位,实行定额税率。税率的确定既要考虑推进碳减排工作的需要,也要考虑我国企业的承受能力。谨慎设立碳税优惠条款,切忌大开口子。要做好碳税和碳市场的相互协调配合,逐步形成我国碳市场和碳税“并行但不重复”的体制机制。所有达到一定规模的碳排放主体,要么纳入碳市场,要么纳入碳税体系,不应有遗漏。从欧盟碳市场的运行情况看,如果经济低迷,碳市场的价格可能随之跌到地板上,这就可能使企业在一个时期内丧失减排的动力。为此,可考虑将碳税作为碳价的底线,当市场上碳价过低时,企业应当缴纳碳税。

据不完全统计,目前世界上已有100多个国家承诺2050年实现碳中和,各国围绕碳中和、应对气候变化的新一轮竞争正在展开。这对加快我国碳定价机制建设提出了更加紧迫的时间要求,需要加快布局,统筹推进。

(作者冯俏彬 为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宏观经济部副部长 来源:经济日报-中国经济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