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走私汽车零部件的犯罪认定与刑事处罚

汇业海关律师提示

案号:

(2020)粤01刑初518号

案情简介

新加坡华某公司(另案处理)为大众、奥迪、丰田等汽车配件的境外供应商,黄某3(另案处理)为该公司负责人,自2013年1月起,黄某3为承揽国内货主境外采购汽车配件生意,拉拢并安排同案人黄某2、钟某(均另案处理)等人以莫某概念私人有限公司广州办事处及华某公司广州办事处的名义,以包税进口的方式承揽国内货主境外采购汽车配件生意。

余某通作为国内货主境外采购汽车配件揽货人,为牟取非法利益,伙同黄某3、黄某2等人采用低报价格的方式走私进口汽车配件。经核定,2013年6月6日至2019年10月24日,余某通伙同黄某3、黄某2等人采取上述方式走私的货物应缴税额共计人民币6477941.87元,偷逃应缴税额共计人民币1879889.02元。案发后,被告人余某通及其亲属先后退缴违法所得人民币525550元。

法院判决

被告人余某通犯走私普通货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三万元。

问题聚焦

走私汽车零部件的犯罪认定与刑事处罚。

法律评析

公诉机关认为:

余某通伙同他人采用低报价格的方式走私汽车配件入境,偷逃应缴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走私普通货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余某通认为:

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没有意见。

余某通辩护人认为:

1.余某通在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时即认罪认罚,应当从宽处罚。

2.余某通应认定从犯。

3.余某通认罪态度良好,案发后主动补缴偷逃税款525550元。请求法院对其从轻处罚。

法院认为:

被告人余某通伙同他人违反国家法律,逃避海关监管,共同走私普通货物入境,偷逃应缴税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走私普通货物罪,依法应予惩处。

本文认为:

本案是一起采用低报价格的方式走私进口汽车配件的犯罪行为,需要注意如下三个问题。

第一,因为整装汽车在体积以及数量上比较惹人注意,故国内直接走私汽车进境的案件相对较少。汽车配件具有种类多,体积小,数量易控制的特征,因此走私案件多发,本案就是一起走私汽车配件入境的犯罪行为,犯罪对象主要为大众、奥迪等常见汽车的配件。这些汽车配件属于普通货物物品,故余某通触犯的是《刑法》第一百五十三条规定的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

第二,本案还是一起共同犯罪的走私案件,共同犯罪人包括余某通、黄某2、黄某2以及新加坡华某公司。余某通在本案中负责国内揽货,前期参与策划货物通关,后期采取包税方式委托同案人黄某2进口汽车配件,向同案人黄某2支付相关费用等,起主要作用,是主犯。

第三,余某通总计偷逃应缴税额共人民币1879889.02元。但是,余某通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案发后被告人余某通主动退缴违法所得,可酌情从轻处罚。因此,法院在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量刑范围内判处其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无不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