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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时候订立“侮辱公职人员罪”

作者:香港媒体人 梁文新

自从反修例风波过后,社会气氛紧张,前线公职人员(尤其是警员)经常被人当成“出气袋”,被粗言秽语侮辱、恶意挑衅等事件屡见不鲜。过去社会有不少声音促请当局订立“侮辱公职人员罪”,直至最近终于有眉目。公务员事务局局长聂德权日前透露,保安局正就立法作研究,完成后将会整体行立法工作。笔者认为,订立“侮辱公职人员罪”不仅是保护公仆们的尊严,更能彰显对公权力的尊重,做法绝对值得支持;放眼海外,不少国家或地区早已设有类似的法例,港府应把握时机,尽早立法。

法国、新加坡等地有先例可循

参考全球案例,法国、新加坡、澳门等地,都将侮辱公职人员定为罪行。当中法国就为不同情况而订下罚则,如侮辱执法人员,最高刑罚为监禁半年、罚款7,500欧元(约70,000港元);新加坡则于2014年通过《防止骚扰法案》,若威吓、辱骂或侮辱提供公共服务的人员,最高可处1年监禁或罚款5,000新加坡元(约29,000港元)。邻近香港的澳门都有类似罪行,根据《刑法典》,任何人公然凌辱或侮辱执行公务的公职人员,或构成“加重侮辱罪”,最高可判监4个半月,网上言论亦同受法律规管。既然已有先例可循,港府可向其他地区借镜,再找出适合本地的立法方案。

立法似乎是唯一的手段

公职人员执法期间,难免会与违例者处于“对立面”,所以不时受到无礼对待以至侮辱谩骂。警员在反修例风波期间更屡遭恶意针对,粗言秽语已是“等闲事”,甚至出现人身攻击、针对警员家人的侮辱性言论。公务员虽为公仆、以公帑支薪,但不等于就能任人鱼肉。大家将心比己,如果被侮辱的是自己或身边亲友,到底会有何感受?谁又能接受?人与人之间应互相尊重,但当有不少人都不懂尊重他人,甚至侮辱作为政府代表的公职人员、执法者,损害特区政府尊严,立法就是唯一及必要的手段。

目前相关立法工作处于研究阶段,细节有待敲定。例如近日坊间有意见认为,立法应先针对“刻意挑衅”公职人员的行为,其他问题可留待社会日后进一步讨论。不过立法的大原则是保护公仆免受侮辱,相信理性的市民都会支持立法。除非有人存心作出侮辱行为、刻意挑战公职人员,否则立法又何惧之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