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大代表牛朝诗:关于完善《未成年人保护法》中控烟相关规定的建议

来源:中安在线

案由

我国每年因吸烟相关疾病所致的死亡人数超过100万,因二手烟暴露导致的死亡人数超过10万。由于青少年身体正处于成长过程中,吸烟会对身体多个系统特别是呼吸系统和心血管系统产生严重危害,对青少年的身心健康带来的负面影响更加深远。烟草制品以及电子烟中含有的尼古丁对脑神经有毒害,会造成记忆力减退、精神不振等。尼古丁具有极强的成瘾性,一旦吸烟成瘾,很难戒断。研究证明,开始吸烟的年龄越早,成年后的吸烟量越大,烟草对其身体造成的危害就越大。通过立法保护未成年人免受烟草烟雾危害,降低烟草制品、电子烟的可得性对于保障下一代的健康意义深远。

案据:

青少年烟草使用问题日趋严重,电子烟问题凸显,亟需法律及综合性措施予以扭转

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的《2014年中国青少年烟草调查》显示,初中生现在吸烟率超过6%,其中男生为10 .6%,女生为1.8%。这意味着,100个初中生中,有6个是烟民。同时,现在吸烟的初中生中,有三成已存在烟草依赖。大量科学证据显示,青少年吸烟会立即对其呼吸系统和心血管系统产生严重危害,且会加速其成年后慢性病的发生。由于尼古丁具有强致瘾性,80%的青少年吸烟者步入成年后会继续吸烟,且难以戒断。虽然我国相关法律法规要求“不向未成年人售烟”,“学校周围不得卖烟”,但有八成的未成年吸烟者在过去一个月内买烟时都没有因为不满18岁被拒绝;64.3%的未成年吸烟者表示可在学校附近买到卷烟。

近几年,电子烟的兴起更是增加了青少年控烟工作的复杂性。北京师范大学2015年一项调查显示,在2048名12至18岁的青少年中,90%以上的青少年听说过电子烟,超过1/4的人曾使用过电子烟。多项国际队列研究都一致证实青少年和年轻成年人使用电子烟和随后开始使用卷烟之间的强有力相关性,电子烟的‘入门效应’凸显。由于缺乏监管,电子烟企业针对青少年好奇心重的特点,将电子烟包装成潮流产品加以推广。

以上触目惊心的数据都揭示出青少年控烟问题的紧迫性与复杂性,需要国家在法律制度上加以完善,同时也需要有关部门采取综合的有效措施加以管制。

青少年控烟问题事关国家未来,应通过法律手段予以强化

2019年11月国家卫生健康委、中宣部、教育部、市场监管总局、广电总局、国家烟草局、共青团中央、全国妇联等8部门联合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青少年控烟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其中明确指出,各地要充分认识加强青少年控烟对于整体控烟工作的重大意义,要把青少年控烟工作提升到事关国家未来、民族未来的高度,要以对人民群众特别是下一代高度负责的态度,切实把做好青少年控烟作为当前控烟工作重点,作为实现“2030年15岁以上人群吸烟率降低到20%”控烟目标的重要举措,筑牢青少年健康成长的安全屏障。减少青少年吸烟是降低吸烟率的关键。

随着《通知》的印发,青少年控烟工作有所加强,但实践中对于向未成年人售烟,尤其是销售电子烟等问题仍然较为突出,需要“建立完善青少年控烟长效机制”,特别是通过法律的形式,确保青少年控烟措施能够真正的落到实处。

总结国内地方经验,借鉴国外成熟制度,完善《未成年人保护法》中相关控烟条款

国内一些地方以及许多国家已经认识到青少年控烟工作的重要性,特别是近些年出现的电子烟问题对青少年健康的影响,已经进一步采取了政策措施对出现的问题加以规制,这些先进经验值得我们学习并以法律形式严格执行,以期最大程度上保护未成年人的健康。如,《北京市控制吸烟条例》中规定,幼儿园、中小学校、少年宫、儿童福利机构等以未成年人为主要活动人群的场所室内外全面禁烟;在幼儿园、中小学校、少年宫及其周边100米内禁止销售烟草制品。再如,我国香港地区全面禁止向未成年人出售电子烟。香港特区行政长官林郑月娥表示,现有的管制方案不足以保障市民健康,特别会对儿童及青少年带来十分负面的影响,正在考虑全面禁止进口、制造、销售、分发及宣传电子烟及其他新型烟草产品。又如,美国食品与药品监督局于2019年12月16日正式将购买烟草制品和电子烟的最低年龄由18岁上调至21岁,随后又宣布禁售包括水果和薄荷口味在内的调味电子烟,以遏制青少年吸食电子烟的趋势。截至目前,世界上已有包括印度、新加坡、泰国、巴西等29个国家全面禁止销售电子烟;已有包括美国、加拿大、德国、法国等39个国家禁止向未成年人销售电子烟。鉴于以上总结,应在考虑我国实际情况的基础上,通过切实可行的方式借鉴先进的青少年控烟经验,将相关制度在《未成年人保护法》中予以完善。

建议:

全国人大重点推进《未成年人保护法》的修订,建议在法律修改中明确以下内容:

1.禁止向未成年人出售烟草制品与电子烟。烟草制品、电子烟经营者应当在显著位置设置不向未成年人出售烟草制品、电子烟的标志;对难以判明是否已成年的,应当要求其出示身份证件。

2.禁止在幼儿园、中小学校、少年宫及其他未成年人集中活动场所周边100米内销售烟草制品、电子烟。

3.禁止在中小学校、幼儿园的教授、寝室、活动室和其他未成年人集中活动的场所吸烟、使用电子烟。

4.明确执法主体与对应罚则:对于违反第1、2两条规定的,建议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给与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并处罚款;对于违反第3条规定的,建议由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并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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