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按 家庭教育是指父母或其他监护人为促进未成年人全面健康成长,对其实施的道德品质、身体素质、文化修养、行为习惯等方面的培养。家庭教育法是国家通过立法对家庭教育行为进行的规制。《中华人民共和国家庭教育促进法》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本版特刊登文章,介绍域外相关法律,敬请关注。
相关立法特点
许多国家援引相关国际法,从不同角度开展立法工作,取得积极成果。
1989年11月,第44届联合国大会一致通过《儿童权利公约》,明确了在儿童工作领域的目标和努力方向,要求各国通过立法对家庭教育领域相关主体的权利与义务关系进行调整。
挪威在1997年修订的《儿童法》中提出了两个理念:一是父母教育权理念。该法提出了“父母责任”概念,以保障父母严格履职。二是家庭安全环境理念。要求确保儿童和青少年在安全的环境中成长。福利机构不能替代家庭,而仅是在家庭功能失效时暂时发挥作用。
德国的立法体现了对家庭教育权的确认,德国宪法规定,父母对其子女的抚养和教育有“天赋之权利”。按照德国联邦宪法法院的解释,此项条款旨在保护家庭教育不受公权力的非法干预,国家只能起监督家庭教育的宏观作用。
美国立法有两个特点:一是确立父母是第一任老师的理念。1994年的《2000年目标:美国教育法》提出了“确保所有美国儿童都做好入学准备”的国家教育目标,规定“每一位美国父母都应当成为孩子的第一任老师,每天预留一部分时间指导学龄前儿童学习,同时,确保家长能够得到所需的培训和支持”。随后,《早期学习机会法》《不让一个儿童落后法》《入学准备法案》等均将这一要求作为立法宗旨,作出具体规定。二是充分发挥家庭教育功能。2007年,美国教育部公布《赋予家长学校席位》文件,规定了实施家庭教育的措施和指导建议,成为美国家长开展家庭教育的手册。
日本涉及家庭教育有多项立法,其中日本的《教育基本法》明确了国家对家庭教育的责任,提出“学校、家庭、社区的居民等要相互联合”,以形成良性互动机制。
管理和服务组织
一些国家法律规定,应当建立家庭教育服务管理机构,负责家庭教育指导、家长培训、家庭咨询与援助、相关课程研发等工作。
单独部门管理模式 在日本,家庭教育的主管机关在国家层面为文部科学省,下设生涯学习政策局和生涯学习审议会,分别负责政策规划、政策调查审议和咨询等工作。地方家庭教育主管机关为都道府县以及市町村特别区两级地方公共团体的教育委员会。
在挪威,各郡均设立家庭咨询服务中心,为遭遇家庭问题的家庭成员提供建议和指导,各郡还建立了大量的儿童福利机构,由国家、市政府、郡政府共同承担财政责任。
跨部门管理模式 法国于1998年6月召开国家家庭会议,宣布成立家庭工作相关的跨部门委员会,其主要工作领域为家庭教育和父母能力建设,如建立父母诉求网络,以便使父母拥有倾诉、倾听和对话渠道;通过与国家教育部的直接联系,改善家庭与学校之间的关系;支持企业建立组织机构,帮助企业雇员更好地解决家庭生活和工作之间的冲突与矛盾,补偿家庭育儿负担等。
第三方管理模式 新加坡为改善社会援助政策的推行方式,成立了慈善性公共机构——家庭服务中心和社会服务中心。家庭服务中心帮助需要援助的家庭解决问题,专注于处理复杂问题,如家暴、精神方面问题者。社会服务中心负责协调社区内的各种社会援助及服务,让有需求的居民更容易、更便利地获得全面援助,在社区内促进资源共享等。
美国加州也成立了专门的“父母中心”,在全州范围内对家长实施教养技能援助。
家庭教育责任体系
在明确各方主体责任方面,一些国家形成了强大的责任体系。
父母职责 欧盟法律规定,父母责任旨在促进和保护子女福利的权利和义务的集合,包括照顾、保护和教育等内容。
俄罗斯法律规定,每个子女有权在家庭中生活和受教育、有权受父母的照顾、有权与父母共同居住。
德国法律规定的家庭教育责任包括两方面:一是照顾责任,包括照料、教育、监督子女和决定其居留地等;二是管理约束责任,强调无暴力管束教育。
国家职责 日本在国家层面的家庭教育工作,主要是从提高全国家庭教育力量的目标出发,通过对地方公共团体提供补助金,支持与家庭教育相关的学习机会、指导员培训、咨询体制设立等项。厚生劳动省主要从提高儿童福利和母子保健水平的角度介入,文部科学省主要从提高教育力的目标出发,对家庭育儿进行行政支持。
社会职责 日本政府要对包括地区和企业在内的全社会进行家庭友好环境建设宣传和政策激励。鼓励利用社区成人资源和学校场所推进儿童与社区居民共同活动场所的建设。市町村在起草家庭教育支持事业计划时邀请父母和孩子参与。都道府县负责从事家庭教育指导员培训、家庭教育24小时电话咨询,实施有参考意义的典型活动等。
学校职责 日本《熊本家庭教育支援条例》(2013)规定,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应加强与家庭、社会公众和社会团体的合作,促进家庭教育孩子养成良好的生活习惯、较强的自立能力,全面和谐发展。同时要求学校配合县及市町村实施有关支援家庭教育的政策措施的落实。
企业职责 日本相关法律要求企业制定包括重新审视劳动方式等在内的行动计划,改善雇员的劳动条件,帮助雇员实现工作与生活的平衡,开设专门的谈话、讲座等宣传活动,配合县及市町村落实有关支援家庭教育的政策措施。
教育方法及保障措施
为创造了富有特色的家庭教育方法和制度,许多国家推出了行之有效的保障措施。
教育方法和制度 一是家庭禁令制度。德国法律划定了严格的父母权责界限,父母有权依自己的判断,对孩子发出“禁令”,前提是父母事先取得共识且符合监护法庭的规定,如为使孩子脱离吸毒环境发出禁令等。二是征求孩子意见制度。在德国,法律要求父母在教育上要多与孩子商量,充分讲明道理,争取他们的认同。在择校择业上,父母应估计到其能力与爱好,若不能决定,可向就业咨询顾问咨询。如果父母不顾孩子的兴趣爱好和能力,以致影响其正常的智力和体力发展,监护法庭可进行干预。三是禁止使用有辱人格的教育方法的制度。德国合法的教育措施包括:规劝、批评、斥责、外出禁止、控制零用钱等,法律并不绝对禁止家长采取某些强制行动,如年龄尚小的孩子不肯交出危险品时,家长可夺走,以排除险情。但是,决不允许重体罚如毒打、捆绑、脱衣、暗室禁闭、当众嘲弄和长期不搭理孩子等行为。
保障措施 一是安排充裕的保育照顾假。英国从1999年开始实行家庭儿童照顾假的政策,提供为期13周的法定无薪父母假,照看自己不满5岁的孩子。瑞典于1974年开始将母亲单独享受的产假,修改为父母双方可以轮流使用的带薪保育假,时间为480天。二是创造良好的福利条件。2006年,英国通过新的《儿童保育法》,推行儿童福利金、监护者津贴、儿童税收减免、儿童信托基金、托儿券等多种育儿福利措施。瑞典地方政府会为每个儿童提供一笔1岁至6岁的儿童基金。瑞典家庭支出的托儿费大约仅占其工资收入的10%,廉价而质优的日托服务,让瑞典女性能够把工作和抚育孩子完美地结合起来。
对父母责任的司法救济
父母责任是必须履行的法定义务,非依法定情形,不得抛弃或让与。许多国家在亲属法或相关法中明确规定了父母责任(亲权、照顾权)丧失、恢复的情形、程序和效力。
确认家庭教育权是自然的权利 美国宪法《第十四修正案》的规定,任何一州……不经正当法律程序,不得剥夺任何人的生命、自由或财产。法院将此处的“自由”解释为个人对其家庭事务的自决权,其中首先包括父母对子女的教育权。内布拉斯加州制定了一项法律,禁止公立学校开设除英语之外的其他语种的课程,一名犹太教区学校的教师因教授德语受到州政府的指控。美国最高法院认为,内布拉斯加州立法的目的在于保障英语在所有美国公民中的普及,增进国民的素质,但政府禁止教授德语,超过了其权力的界限,是对父母教育权的不尊重。该案首次承认了父母对子女的教育权是一项自然权利。
督促父母履行职责 《德国民法典》规定,当父母不履行职责或履行职责遇到困难时,法院可以要求父母寻求公共救助、要求父母遵守教育义务。为了避免子女受到家庭暴力的危害,法院可以颁发禁止令。法院还可以提出告诫或警告,要求或禁止特定行为,将子女安置在某处所或其他家庭。
对不履行职责的父母剥夺亲权 《法国民法典》规定,父母对于其子女人身实施犯罪并被判刑时,可以剥夺其全部亲权。父母因虐待子女、经常酗酒、使用毒品、行为不轨或者忽视子女的,亦可被剥夺全部或部分亲权。
《俄罗斯联邦家庭法典》规定,父母怠于履行父母义务、滥用父母权利、残酷地虐待子女,长期吸食毒品或酗酒,将会丧失亲权。对于情节不太严重的,法院可以作出限制亲权的判决,即将子女从父母身边带离,由其他近亲属或保护机构暂时监护。6个月后父母仍未改正的,可以终止其亲权。
(作者单位: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口 贺付琴)
(人民法院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