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

养老金三支柱之国际比较

今年《关于推动个人养老金发展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正式下发,养老金第三支柱建设再进一步。

其实,最早三支柱的养老金制度是由世界银行在1994年首次提出,这个思想在世界各地很快得到了广泛传播。

在制度设计上,具体包含税优政策、监管机构、账户模式、投资政策等多个方面。

今天我们带大家一起看看一些典型国家的养老金制度建设和第三支柱的发展情况。

中央公积金的个人账户制

账户模式方面,新加坡中央公积金的个人账户制广受推崇。

中央公积金个人账户分为普通账户、医疗救助账户、专门账户等,政府在账户层面提供税收优惠,雇员与雇主的缴费全部存入个人账户中。

个人账户资金所有权全部属于雇员,虽然只有符合一定规定才能够在退休前领取,但可随着工作变化而转移、可继承。

灵活性、便捷性、以及账户税优制度的安排是中央公积金制度成功的关键之一,在我国最新出台的《意见》中,也将施行个人账户制并在税优制度上有类似的安排,值得期待。

个人退休账户制

但在投资模式方面,中央公积金常因非透明、低收益率等问题饱受诟病。这方面,美国个人退休账户IRA给我们做了示范。

IRA的参加者拥有完全的个人选择权,直接负责个人退休金账户资产的投资管理,不受雇主或任何机构控制。

根据美国《税收法》第408条规定,符合要求的第三方金融机构可为客户管理IRA计划,账户资金可投资于多种投资工具,包括股票、债券、存单、共同基金、年金产品等。

在IRA计划成立初期,计划参加者普遍将80%的资金配置于银行存款;而到2013年底,共同基金在IRA计划总资产中的投资占比达到48%,证券资产投资占比约40%。

可见,随着投资者教育的深入,计划参加者是会匹配自身需求,将资金投入到效率更高、更适合的产品当中去,从而获得更理想的收益水平。

但我国不能照搬IRA制度的一点主要原因是,美国人长期以来个人意识较强,且投资顾问制度较成熟。

因此,对于中国目前现状,需要为第三支柱养老金搭建独立的、专业的监管体系。

澳洲超级年金制

具体可参考澳洲超级年金,将养老金作为一个金融体系重要组成部分纳入统一审慎监管,由审慎监管局提供对于参与机构等的监管,由证券投资委员会与税务局分别提供市场行为、投资者保护与税收等方面的监督。

部门间的相互合作构成了澳大利亚养老金监管体系。只有形成统一、专业的监管,在税收制度、产品准入、信息披露、默认产品选择等方面进行约束与把关,才能一方面保证养老金体系的稳定,一方面保障参与者的权益。

中国的养老金市场尤其第三支柱与国外相比尚不成熟且具有自身特征,但也赋予了我们后发优势。

未来,在第三支柱设计上如果能结合新加坡中央公积金的个人账户模式、美国IRA的投资模式以及澳洲超级年金的监管模式,充分调动社会各主体积极性,发挥个人在养老金积累方面的重要作用,可以有效提升养老保险资金的总体积累水平。

风险提示:观点仅供参考,不构成投资意见,“养老”名称不代表收益保障或其他任何形式的收益承诺,产品不保本,可能发生亏损。历史业绩不代表未来表现,定投非储蓄,有本金损失的风险,市场有风险,投资需谨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