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制垃圾分类,不妨“由易到难”

■ 社论

增强垃圾分类投放约束力的重要前提是降低分类投放难度,因此,简化投放种类,采取干湿二分,让市民可以轻松完成分类投放,或许是更符合实际的举措。

垃圾分类,知易行难。作为“最难推广的一桩小事”,垃圾分类工作这些年在各地艰难推进。新京报报道,北京早在2000年就开展了垃圾分类试点工作,2012年3月又率先施行《北京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成为国内首部以立法形式规范垃圾处理行为的地方性法规。

然而,在条例颁布7年后,北京市人大常委会近日委托相关公司对市民生活垃圾管理情况进行的调查分析显示,不足两成公众了解条例核心内容,而能够准确投放厨余垃圾的居民也仅两成。5月29日,市人大城建环保委员会方面建议修改完善《北京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通过立法明确分类投放是垃圾产生者的基本责任和义务,依法推行强制分类。

事实上,在调查结果以外,审视我们的日常生活也不难发现,能够坚持垃圾分类投放的市民少之又少,混装混运现象也时常发生。相互作用下,往往也容易加剧破窗效应。

对此,我们的确需要多些耐心,因为垃圾的分类、减量、再利用,本就是一项长期的系统工程。日本、新加坡、德国等在垃圾分类上走在前列的国家,也是经过了数十年的持续培育。但有耐心绝不意味着放任和拖延,而是提示我们要循序渐进,以务实的态度寻找最实际也最管用的治理思路。

一方面,软约束要逐步“硬起来”。应该说,在条例产生的2012年,垃圾分类工作尚处于前期阶段,重点管理对象是相关政府部门、管理责任人、收运处置单位、垃圾产生单位等更容易规范的组织机构,而对市民个人的投放行为重点还在于引导、鼓励。如今,随着城市化建设的加速,垃圾分类工作的深入推进以及垃圾处理压力凸显,市民个体有必要担负起更直接的责任,而对相关责任的履行也宜有更强的约束力。

习近平总书记去年11月在上海考察时强调,“垃圾综合处理需要全民参与”。而上海市今年7月1日将实施的《上海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就明确将“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确定为个人义务。对照现实,脱离开市民在源头处的分类投放,垃圾综合治理就无从谈起。因此,未来在条例修改过程中,确实有必要进一步增强约束力,提高个体的“违约成本”,让市民在更严格的管理过程中“习惯成自然”。

另一方面,要增强分类投放的约束力,有个重要前提是降低分类投放难度,让垃圾分类更简单、可行。

2012年的条例中将生活垃圾分为“餐厨垃圾、厨余垃圾、可回收物、其他垃圾、有害垃圾”等多种类型。调查数据则显示,超七成受访居民认为生活垃圾应当分为三类及三类以下,易于操作。而从目前的末端处理模式来说,除了特殊的有害垃圾外,通常也只分为干(其他垃圾)、湿(餐厨)两类。

因此,依照目前技术背景和处理模式,简化投放种类,采取干湿二分,让市民可以轻松完成分类投放,或许是更符合实际的举措。

“垃圾分类一小步,城市文明一大步。”垃圾分类是直面当下的自我救赎,也是面向未来的提前预演。在保护城市环境、实现持续发展的重任下,每个人都是“守夜者”,人人都无法免责。而立法部门根据这7年来的成效和梗阻,修订完善《北京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以更加契合当下实际,也合乎现实之需。有了统一的、法治上的指针,自然也能最大限度凝聚共识,引导市民丰富知识、付诸行动、养成习惯。

相关报道见A06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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