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毒驾对中国驾驶员的真正启示?

毒品对驾车的影响

近年来,越来越多的吸毒后驾驶车辆肇事肇祸已经严重危害到公共安全,根据国外权威机构的测试显示,“酒驾”比正常反应时间慢12%,而“毒驾”则比正常反应时间慢21%。除了神经抑制,毒品还可能造成与兴奋剂或致幻剂相同的效果。

兴奋剂,如冰毒、摇头丸等苯丙胺类。给吸毒驾驶员制造一种盲目的自信感,有的甚至会出现幻觉,干扰视觉、听觉和触觉,出现妄想和狂躁等现象。促使其产生如超速、逆行等危险的驾驶行为。

抑制剂如大麻、K粉、海洛因、氯胺酮、安眠酮、巴比妥类药物。抑制剂对中枢神经系统具有镇静作用,会降低驾驶员的反应能力,延迟反应时间,减弱驾驶员的注意力,严重影响驾驶员对距离与速度的判断,威胁道路交通安全。

致幻剂包括迷幻蘑菇、麦司卡林等。强烈的致幻作用会扭曲驾驶员的视觉、听觉,使其极易对道路情况作出错误判断;一旦出现紧急情况,驾驶员无法及时适当地作出处理反应。

而在国内的大环境下,“毒驾”却远远没有”酒驾”这么高的“知名度”。

一方面”毒驾”并不及酒驾普遍,另一方面相较于酒驾完善而便利的路边检查机制,”毒驾”的检查却颇多掣肘。

此外,国民对于毒驾的认知也相对较少,当我们遇到蛇行驾驶或行车过程中接电话的等危险驾驶行为时,很少有人会联想到此类行为跟毒驾有关,更别说向当地交警举报此类异常的驾驶行为了。

实际上,国内毒驾现象日趋增多,尤其是大货车司机毒驾。为了满足用最短的时间拉完一趟货、追求最大利润,不少大货车司机都会“被迫”吸食毒品来为开车提神。而在一些国道省道停车休息、加油加水的地方,就有人兜售毒品,这些毒品都经过加工处理,毒性轻,少量吸食能让驾驶者更精神、不瞌睡、一口气跑上三四百公里。

各国如何惩戒毒驾

其实,杜绝毒后驾驶现象最好的办法当然是路旁筛查,这样才可以防患于未然,就像对于酒后驾驶的“吹气筛查”一样。然而对于毒品的检测,传统的检测方法是尿检和血检,这就给路边筛查带来很大困难。而唾液快速检测卡的出现就很好的解决了这一问题,在某种程度上,其特异性和敏感性比血液或尿液的实验室上机检测还要好。

但现行的做法是,如果一个司机的行车状况出现异常,交管部门就会先对其做酒精检测,如果经查没有饮酒,才会做毒品检测。但是,这个措施是在违章行为甚至是肇事行为发生之后进行的,预防性差,也起不到防患于未然的效果。相比之下,其他国家对于毒驾的查处都要规范很多。

美国:对酗酒、吸毒后驾驶的犯罪行为,不论是否造成交通事故,一律由警察部门先行羁押后交刑事法庭处理。

日本:对吸毒人员驾驶车辆的新规则为要扣35分,以及5年以下的监禁或者是100万日元以下的罚款。不仅如此,驾驶员还将被吊销驾照,期限是3年以上10年以下。

德国:对吸毒驾车的最高刑罚为1年监禁,罚款最高达5000欧元并吊销驾驶执照。只要在汽车烟灰缸内发现有大麻的痕迹,就可以吊销驾车人的执照。

新加坡:吸毒驾驶的初犯者将受到折合人民币5000元至2万元的罚款,以及长达6个月的监禁,重犯者将被强制监禁最多1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5万元至5万元,3次以上的累犯则是罚金15万元人民币,以及最长3年的监禁。同时无论是吸毒还是醉酒驾车,在新加坡不管你是第几次违法,都将面临被吊销驾照至少1年的处罚。如果造成人员伤亡,违法者还要额外被处以6下鞭刑。

而在国内,与酒驾的查处相比较,法律在对“毒驾”的处罚力度显然不够。从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

然而,道路交通安全法在第九十一条中规定了酒驾应承担的法律责任,而对“毒驾”的法律责任却出现“空白”。

事实上,如果不肇事,公安机关在查处时只能按照禁毒法的规定,以治安管理的手段对吸毒行为进行处罚,而对其“危险驾驶”却没有相关的处罚依据;而如果肇事,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交通肇事罪的司法解释》第二条规定,“毒驾”肇事致一人以上重伤,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

这在一定程度上,就放过了许多没有产生严重后果的”毒驾”,”毒驾”的违法成本在无形中降低了。

让“危险驾驶”入罪,不仅更严厉地打击行为人,更在于警示和威慑公众。而作为“危险驾驶”表现形式之一的毒后驾车,近年来持续恶化,反映毒品正向社会不同阶层和行业渗透。

因此除了等待立法的完善,我们更应该警惕毒驾对于生命安全的致命性,当在行车中遇到危险驾驶的行为,如何正确判断并及时做出应对才是我们老板姓应该关注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