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积极适用违法所得没收程序 着力促进反腐败国际追逃追赃

腐败是人类公敌,反腐是世界难题。

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以零容忍态度惩治腐败,一体推进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有力遏制腐败滋生蔓延势头,反腐败斗争取得压倒性胜利并全面巩固。

在全力推进反腐败斗争中,党中央高度重视国际追逃追赃工作,纳入反腐败工作总体部署,加强集中统一领导。2012年修订的刑事诉讼法赋予了检察机关一项重要职能——对外逃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依法适用违法所得没收特别程序,向法院提出没收违法所得申请。

违法所得没收程序对开展反腐败国际追逃追赃产生了怎样的影响?检察机关如何适用这项程序?适用这项程序需注意哪些问题?12月9日是国际反腐败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对以上问题进行回应,并发布了以职务犯罪适用违法所得没收程序为主题的第三十二批指导性案例。

以法治思维法治方式开展工作

对反腐败国际追逃追赃工作来说,违法所得没收程序是一项法律利器。“依法没收外逃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转移到境外的巨额财产,既为国家挽回经济损失,也可切断外逃腐败分子资金链,大大挤压其在境外的生存空间,形成强大震慑效应,是一项以法治思维法治方式开展反腐败国际追逃追赃工作的重要举措。”发布会上,最高检检委会委员、第三检察厅厅长史卫忠介绍。

2012年修订的刑事诉讼法增设了违法所得没收特别程序。2017年最高法、最高检共同发布《关于适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死亡案件违法所得没收程序若干问题的规定》,对该特别程序中的一些具体问题予以明确。新修订的《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对相关规定予以吸收完善。

“违法所得没收特别程序的设立及不断完善,不仅与《联合国反腐败公约》接轨,也为以往实践中遇到的因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或者死亡,普通刑事诉讼程序无法进行,致使贪污贿赂犯罪等重大犯罪案件中大量违法所得财产流失、无法被及时追缴这一困境,提供了解决方案及法律依据。”史卫忠表示。

“检察机关对违法所得没收程序高度重视。”第三检察厅副厅长张希靖表示,最高检正在指导地方各级检察机关加强与监察机关、审判机关的协调配合,积极推动适用这一程序,更加充分发挥其在反腐败斗争中的价值和作用。

积极适用违法所得没收程序

2014年,江西省上饶市检察院在中央追逃办的统一领导下,对涉嫌贪污犯罪的江西省鄱阳县财政局经济建设股原股长李华波依法适用特别程序,将其转移至新加坡的2900余万元违法所得予以申请没收。这是检察机关首次在司法实践中积极推动违法所得没收程序适用。

2017年1月,最高检积极会同最高法发布实施《关于适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死亡案件违法所得没收程序若干问题的规定》,进一步明确违法所得没收程序适用罪名范围、证明标准以及办案流程。

“适用违法所得没收程序办理案件数量明显增加,违法所得没收程序实践价值初显。”史卫忠表示。数据显示,2013年1月至2017年1月,检察机关共受理适用违法所得没收程序职务犯罪案件40件43人;2017年1月至今,检察机关共受理适用违法所得没收程序职务犯罪案件93件95人。

检察机关加强协作配合,对监察机关立案调查拟适用违法所得没收程序的职务犯罪案件,认真组织介入审查,积极协助开展追逃追赃、涉案款物扣押等工作,推动完善固定证据,及时依法向法院提出没收申请;对法院开庭审理没收违法所得申请案件的,依法派员出席法庭,就相关事实出示、宣读证据,确保案件质效。

据史卫忠介绍,检察机关还督导重点案件办理,充分发挥示范引领作用。“最高检把潜逃境外、县处级以上、涉案金额巨大、社会反映强烈的职务犯罪案件,纳入重点督办范围,对符合条件的积极推动适用违法所得没收程序。”他表示。

注意与普通刑事诉讼程序的适用区别

违法所得没收程序适用的对象是死亡或者逃匿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人不在案,很多案件也缺少供述和辩解。如何证明他们的犯罪事实和财产属于违法犯罪所得属性?

“违法所得没收程序属于刑事公诉程序,由检察机关对‘涉嫌犯罪事实’和‘违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财产’负举证责任。该程序主要解决违法犯罪资产的追缴问题,不解决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刑事责任,本质上是对物的诉讼。”史卫忠介绍说,基于案件的特殊性,从有利于反腐败斗争大局出发,结合《联合国反腐败公约》规定,刑事诉讼法和相关司法解释对违法所得没收程序中“犯罪事实”和“违法所得”的证明标准,作了与普通刑事诉讼程序不同的规定。

——对犯罪事实的认定,采用“有证据证明”的证明标准。违法所得没收程序中,一旦提出申请,不存在后续专门的证据收集程序,因此对证据的全面性要求较逮捕更高,能收集到案的证据要尽量全部收集到案。

——对违法所得的认定,采用“高度可能”的证明标准。一是有证据证明申请没收的财产直接或间接来源于犯罪所得,能够排除合法来源的可能性,并且没有相反的证据证明申请没收财产系其他人合法所有。二是没有利害关系人主张权利或其主张明显不能成立。

依法保障其他利害关系人合法权利

违法所得没收程序在适用时也遇到了这样的问题:特别程序适用的对象均是逃匿或死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他们的财产大多与家庭合法财产混在一起,有的也会投资。检察机关在办理这类案件中,怎么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近亲属或其他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利?

“由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在案,违法所得没收程序相比普通刑事诉讼程序,更加注重对近亲属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权利保障,相关法律和司法解释对此也作了较为细致的规定。”张希靖表示,检察机关依法保障近亲属或其他利害关系人的知情权、委托诉讼代理人的权利、对申请没收财产提出异议的权利、出席法庭参加庭审的权利和上诉权。

如彭旭峰案中,检察机关在审查中发现,北京某有限公司实际经营者邱某某以及境外财产涉及的某国银行,可能属于本案的利害关系人,建议法院在公告期间向彭旭峰、贾斯语近亲属以及邱某某、某国银行中国办事处直接送达含有公告内容的通知,并告知相关诉讼权利义务,充分保障利害关系人权利。

如白静案中利害关系人牛某提出“涉案房产系其借款购买,且借款已经偿还”的异议,检察机关经审查认为其异议具有合理性,对其名下房产未予提出申请。

党的十九届六中全会再次强调坚持全面从严治党,坚定不移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检察机关将全面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不断加强新时代职务犯罪检察工作,积极依法适用违法所得没收程序,大力促进反腐败国际追逃追赃取得新成效,进一步推动反腐败斗争取得压倒性胜利并不断巩固。

(来源:检察日报 作者:于潇 单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