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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财政局原股长贪污9400万元被追诉,外逃贪官还想占经济便宜?没门

7月21日,最高人民检察院通报了2018年以来检察机关办理职务犯罪案件工作情况,并发布第二十批指导性案例,规范检察机关依法办理职务犯罪案件。

这批指导性案例包括:浙江省某县图书馆及赵某、徐某某单位受贿、私分国有资产、贪污案;李华波贪污案;金某某受贿案;张某受贿,郭某行贿、职务侵占、诈骗案。其中,江西省上饶市鄱阳县财政局经济建设股原股长李华波贪污案是典型的“小官巨贪”。

2006年10月至2010年12月间,李华波利用担任鄱阳县财政局经济建设股股长管理该县基本建设专项资金的职务便利,伙同该股副股长张庆华(已判刑)、鄱阳县农村信用联社城区信用社主任徐德堂(已判刑)等人,采取套用以往审批手续、私自开具转账支票并加盖假印鉴、制作假银行对账单等手段,骗取鄱阳县财政局基建专项资金共计人民币9400万元。除李华波与徐德堂赌博挥霍及同案犯分得部分赃款外,其余赃款被李华波占有。

办理移民新加坡,新加坡购置房产投资……李华波精心设计好了“未来”。

2011年1月29日,李华波逃往新加坡。同年2月,鄱阳县人民检察院以涉嫌贪污罪对李华波立案侦查,上饶市人民检察院以涉嫌贪污罪对李华波决定逮捕。

一场国际合作追逃、异地刑事追诉的“猎狐行动”就此上演。

中新两国未签订双边引渡和刑事司法协助条约,经有关部门充分沟通协商,决定依据两国共同批准加入的《联合国反腐败公约》和司法协助互惠原则,开展国际司法合作。

期间,办理该案的联合工作组先后8次赴新加坡开展工作。因中新两国最高检察机关均被本国指定为实施《联合国反腐败公约》司法协助的中央机关,其中6次由最高人民检察院牵头组团与新方进行工作磋商,拟定李华波案国际司法合作方案,相互配合,分步骤组织实施。

2011年2月23日,公安部向国际刑警组织请求对李华波发布红色通报,并向新加坡国际刑警发出协查函。2011年3月初,新加坡警方拘捕李华波。随后新加坡法院发出冻结令,冻结李华波夫妇转移到新加坡的涉案财产。

2012年9月,新加坡总检察署以三项“不诚实盗取赃物罪”指控李华波。2013年8月15日,新加坡法院一审判决认定对李华波的所有指控罪名成立,判处其15个月监禁。

李华波在红色通报发布一年后不能到案,2013年3月6日,上饶市人民检察院向上饶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没收李华波违法所得申请。法院作出一审裁定,依法没收李华波的违法所得。没收裁定生效后,新加坡高等法院作出判决,将扣押的李华波夫妇名下共计540余万新加坡元涉案财产全部返还中方。

为迫使李华波回国投案,中方依法吊销李华波全家四人中国护照并通知新方。2015年1月,新加坡移民局作出取消李华波全家四人新加坡永久居留权的决定。同年,李华波被遣返回国,接受法律的裁判。

最终,法院以贪污罪判处李华波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扣除同案犯徐德堂等人已被追缴的赃款以及依照违法所得没收程序裁定没收的赃款,剩余赃款继续予以追缴。

李华波案是我国刑事诉讼法修改增设违法所得没收程序以后适用该程序办理的第一案,也是唯一一例没收裁定生效后,犯罪嫌疑人归案并适用普通刑事诉讼程序审理的案件。

最高人民检察院第三检察厅副厅长韩晓峰表示,对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的贪污贿赂等重大职务犯罪案件,符合法定条件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依法适用违法所得没收程序办理,促进追赃追逃工作开展。违法所得没收裁定生效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到案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依照普通刑事诉讼程序审查起诉。

据介绍,近年来,检察机关以办案为中心,保持惩治腐败高压态势。2018至2019年,检察机关依法追回违法所得5.56亿元。最高检表示,要依法指导办好一批外逃贪官适用违法所得没收程序案件,积极推进适用缺席审判程序,依法对外逃腐败犯罪分子实行警示、教育和惩罚,确保不让腐败犯罪分子经济上占到便宜。(经济日报记者 李万祥)

来源:经济日报新闻客户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