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域外法治 | 域外国际仲裁中心的发展经验及启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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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 | 深圳大学经济特区立法研究中心研究员、博士后 李一鸣

随着国际资本流通、货物与服务贸易的不断扩张及国内外商事活动多元化发展,仲裁作为一种效率高、灵活性与专业性较强的纠纷解决方式,已经普遍适用于当今各种商事纠纷解决中。目前,国际各法域都努力发展仲裁等替代性商事纠纷解决机制,吸引相关仲裁机构入驻,构建区域国际仲裁市场,这些举措成为当今各法域发展替代性纠纷解决机制的重要路径。中国在北京、上海、珠三角等区域范围内都在努力构建相关仲裁中心,以配合中国“一带一路”倡议的发展宗旨。

国际仲裁中心形成的基础性要素分析

(一)国际仲裁中心的界定

国际仲裁中心有广义和狭义两种界定。广义上的国际仲裁中心是指在某一地理范围内形成仲裁配套服务齐全且具有辐射能力的区域性国际仲裁中心。区域性国际仲裁中心一般会依靠其优越的地理位置及良好的仲裁市场,吸引国内外客户选择在此区域内相关机构进行仲裁。例如,英国伦敦、新加坡、阿联酋迪拜等地都依靠其特有优势吸引各类当事人选择此地为仲裁地。

而狭义上的国际仲裁中心指的是某机构以“XX国际仲裁中心”进行冠名,是单指某一实体化的国际性仲裁机构。1991年起,新加坡国际仲裁中心(以下简称“SIAC”)开始作为一个独立非营利性组织运作,至今已在世界仲裁领域享有极高的声誉。中国也紧跟国际仲裁发展趋势,构建北京国际仲裁中心、上海国际仲裁中心,这两个是狭义上的国际仲裁中心。本文重点围绕广义上的国际仲裁中心加以分析。

(二)国际仲裁中心的形成条件

1.地理条件。国际仲裁中心的地理位置应具有枢纽性。当今世界上著名的国际仲裁中心,如英国伦敦、新加坡及阿联酋迪拜等地,地理位置极其优越。英国海洋相关产业发展悠久,伦敦海事仲裁享誉全球,与其优越的地理位置密不可分。伦敦港是全英国最繁忙的港口,水路交通及码头等相关设施主要集中在泰晤士河沿岸,内河及远洋航运历史悠久。新加坡是世界重要的转口港及联系亚、欧、非、大洋洲的航空中心。优越的地理位置及发达的陆海空交通运输能力为国际仲裁中心的发展提供了条件。首先,地理位置优越、交通发达往往是某区域经济发达活跃的标志。随之而来的是经济法律纠纷的增多,可以为国际仲裁中心的发展提供良好稳定的仲裁市场。其次,在发展本区域仲裁市场的同时,优越的地理位置可以更好地吸引全球客户选择此区域为仲裁地。

2.政府支持与司法保障条件。国际仲裁中心需要政府与司法的支持保障。从新加坡国际仲裁中心的发展经验来看,国际仲裁中心前期发展与政府及司法机关的支持密不可分。新加坡国际仲裁中心在发展初期,由新加坡政府进行财政资助并建立新加坡麦斯威尔仲裁大厦,吸引国际知名仲裁机构入驻,提升SIAC的国际影响力。SIAC另有聘请世界各领域内知名专家担任机构仲裁员,新加坡政府为仲裁员出入境及移民等方面提供优惠政策。新加坡司法机关对仲裁持积极态度,在双方具有仲裁意向的前提下,促进双方通过仲裁解决争议。仲裁活动在政府与司法机关的协作配合下,才可以发挥最佳效果。

国际仲裁中心的发展经验

国际仲裁中心的发展经验可以从仲裁相关法律的发展、社会公民对仲裁认可度及仲裁机构国际影响力三个方面进行考量。

2018年5月9日,英国伦敦玛丽皇后大学和美国威凯律师事务所共同发布了《2018国际仲裁调查》(The 2018 International ArbitrationSurvey)。该调查报告是双方共同完成的第四次调查报告。迄今为止内容最为全面,参与调查人员数量创下新高。根据《2018国际仲裁调查》受访者数据显示,伦敦仍然是世界最受欢迎的仲裁地,占64%的席位;新加坡位居第三位,占比39%。

随着经济全球化的发展,新加坡针对仲裁相关法律制度进行立法及修改,并吸收《联合国国际商事仲裁示范法》的理念和相关规定,修改了新加坡《国际仲裁法》,为新加坡仲裁制度的发展提供了立法基础。

新加坡国际仲裁中心自1991年开始运营以来,目标为全世界商事纠纷当事人提供仲裁服务。SIAC也在不断修改其仲裁规则,旨在追随当今经济社会发展速度与现实要求。根据SIAC最新仲裁规则,仲裁庭可以自由地选择仲裁程序及仲裁规则。SIAC给予仲裁案件当事人最大选择自主权,有利于案件的解决及当事人便利。

根据新加坡《国际仲裁法》的规定,在相关仲裁案件中,新加坡司法机关不可作出不利于国际仲裁程序的事项,法院的态度应偏向于敦促当事人双方遵守仲裁协议,促使仲裁程序的完结。

新加坡国际仲裁中心的发展与其他替代性纠纷解决机制的完善是密不可分的。新加坡政府针对替代性纠纷解决机制的发展专门成立ADR(替代性纠纷解决机制)小组,并在法院、政府部门、行业协会、社区、消费者协会等成立了纠纷解决中心,如新加坡金融业纠纷解决中心、新加坡劳动争议解决中心及相关社区争议解决中心等,都可以为国内外相关当事人提供非诉争议解决途径。

从新加坡国际仲裁中心发展经验来看,在国际仲裁中心发展初期,政府相关支持政策是仲裁发展的必要性条件。仲裁毕竟是一种民间纠纷解决方式,政府需要进行支持引导,在不干预仲裁内部运作的前提下,发挥政府的最大效能。新加坡司法机关尊重仲裁相关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在仲裁协议的引导下,积极促使当事人通过仲裁程序解决纠纷。与此同时,其他替代性纠纷解决机制与仲裁制度的共同发展也是提升新加坡国际仲裁中心国际形象和影响力的重要因素。如今的新加坡国际仲裁中心,集合了调解、仲裁、诉讼为一体的综合性商事争议纠纷解决机制,为全世界相关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

国际仲裁中心发展的启示

从世界知名国际仲裁中心发展经验来看,国际仲裁中心的形成与发展并非一蹴而就,需要立法、司法、政府和社会协同合作,中国也应积极完善配套机制。

第一,应完善相关仲裁立法。建立以机构仲裁为主、临时仲裁为辅的仲裁制度,给予当事人更多的选择空间。同时,应发展特色专业仲裁制度,如香港国际仲裁中心提供相关域名争议解决服务。北京、上海、深圳等城市也可根据本区域特点,发展具有地域性的特色仲裁形式,发展互联网仲裁及区域化协作。

第二,应加强仲裁人才的培养力度。从国内各仲裁机构中国籍仲裁员组成来看,大部分为在职律师、各行业专业人士及高校教授,而专门研究仲裁制度的专业人士较少。全国各高校应该积极开设仲裁相关专业,为仲裁相关机构与单位输送高质量的仲裁专业人才。

第三,应加强仲裁员的监管与培养。仲裁是始于民间的一种纠纷争议解决方式,仲裁员在案件审理中扮演“裁判者”的角色,仲裁员的专业水平和职业素养直接影响到裁判案件的公平性。香港设有专门的仲裁员协会,通过设立相关课程培养年轻仲裁员,并设有专门的年度评分制度以对仲裁员进行监督,提高仲裁员的自我约束力并保障仲裁活动的顺利进行。

纵观国际仲裁的发展,区域性国际仲裁中心的繁荣程度往往与此区域内城市发展水平有着密切的联系。2018年11月,普华永道中国联合数联铭品、财新智库和新经济发展研究院共同发布《2018年中国城市营商环境质量报告》,报告中城市营商环境位列前三名的深圳、北京和上海分别设有深圳国际仲裁院、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和上海国际仲裁中心三所仲裁机构。上述三所仲裁机构在宣传中国仲裁文化、提高中国在国际商事争议解决话语权方面都作出了积极的贡献。2018年12月5日,最高人民法院组织召开国际商事纠纷多元化解决机制座谈会,发布并正式施行《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关于确定首批纳入“一站式”国际商事纠纷多元化解决机制的国际商事仲裁及调解机构的通知》,确定了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深圳国际仲裁院、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北京仲裁委员会、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五家国际商事仲裁机构作为首批纳入“一站式”国际商事纠纷解决平台多元化解决机制的仲裁机构,为形成“一站式”国际商事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提供了制度保障。中国构建区域性国际仲裁中心是服务“一带一路”倡议、粤港澳大湾区建设的重要举措,也是完善国内法治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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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审判》杂志2019年第6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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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孙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