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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国际工程法律纠纷的解决

【建设工程】国际工程法律纠纷的解决

(一)法律纠纷解决的实质性应对

对于众多的法律纠纷风险,要想根本解决预防与应对的问题,必须做好三件事:

1.充分调研

从前述引起法律纠纷的原因可以看出,有若干项原因由承包商自身引起,尽管表现出来的具体问题各异,但归纳起来为一点,即缺乏充分的调研,也就不可能产生有利的合同。笔者主张的调研是全方位的,缺一不可,其中主要包含投标报价、业主资信、现场条件与环境、合同履行需要的一切国内国际资源、所在国法律文件环境、周边国资源环境、履行团队等。

2.高效的应对机制

在国际工程的前期和中期以及纠纷的处理期间,还有一个考验国内建筑企业的方面,即应对机制。在2008年国家处理若干应急事项的过程中可以发现,没有应急机制,就不能解决问题。所谓应急机制,即在面对紧急问题时所应采取的决策方式、组织方式和资源方式。

由于国际工程项目的所在国具体情况不同,因此从投标开始即应建立以效率和成本为原则的工作决策机制、管理方式和资源调配方式。通常情形是,一个项目在履行过程发生了很多问题,由于处于遥远的境外,无人知晓其严重程度,完全由现场的管理人员自行处理,等到问题的严重性凸显之时,又再次因没有建立应对机制,延误了法律纠纷解决的适当时机,为此付出惨重的代价。

另外,只有建立这种应对机制,才能通过有效的工作运行,解决法律纠纷中的重重困难,通过工作机制将损失降到最低程度。如法律纠纷处理有明确的决策者和决策程序、有明确的工作团队、有明确的分工合作、有一定的社会专家队伍、有一定的经费等。

3.资源的准备

资源永远是解决问题的直接依靠。对于国际工程的合同履行与纠纷解决,在建立了一个完善的纠纷预防与应对机制之后,就需要在国际工程项目的整体实施过程中始终保证和坚持资源的合理分配,其中包括企业人才资金与设备、分包商与供应商、一定的技术、一定的国际法律专家、一定的财务资金渠道等,这些准备既可用于降低实施过程中的困难,也可用于高效解决法律纠纷,实为一举两得。

(二)纠纷解决的方法

国际工程纠纷解决通常包括协商、调解或DAB、仲裁或诉讼几个阶段的方式。

1、协商

协商是指争议的当事人双方通过自行协商谈判,最终就争议事项达成和解的种纠纷解决方式。在国际工程法律纠纷解决中,协商是成本最低、效卒最高的一种纠纷解决方式,也是当事人在纠纷发生前期首选的争议解决方式。协商方式的适用,首先,要求当事人选择适当的时机,一般应在争议发生前期在双方尚未完全丧失与对方和解的信心的前提下进行;其次,通常还要求双方对继续合作存在一定的利益预期;最后,就是纠纷标的较小,双方都认为设有必要耗过多成本来解决纠纷的情形。

2.调解或DAB方式

如果未能通过协商解决纠纷,通常就会通过调解或DAB方式解决纠纷。调解是国际上常用的纠纷解决方式,一般调解通常是由案外中立第三方(即调解员)在纠纷发生后,协调沟通纠纷双方当事人所存在的争议,而促使当事人双方就纠纷事项再次达成要约承诺的过程。

在美国AIA(American Institute of Architect,美国建筑师协会)工程承包合同的通用条款中,调解被设置为仲裁的前置程序,要求双方当事人根据《美国仲裁协会建筑业调解规则》进行调解。调解具有灵活、保密、节约时间和成本等优点,但也具有其自身的局限性,如成功的调解结果不具有强制执行力,调解不成功导致增加调解费用、拖延争议解决程序等。

争端裁决委员会(DAB)是FIDIC合同文本中约定的一种争议解决机制。其实质类似一个预裁判,只不过裁判员是合同约定规则产生的,而裁决对双方都有约束力。双方如果对裁决不满,可以通过诉讼和仲裁程序来完成。FIDIC合同中,将DAB设置为双方出现争议后首先采取的争议解决方式。

3.国际仲裁

仲裁是国际工程法律纠纷解决的最常见手段之一。与诉讼相比,仲裁因其具有一裁终局、裁决的国际执行保障、保密性等诸多特点,备受国际商事争议双方当事人的青睐。当然,仲裁也具有如费用高昂、当事人需要承担较大的成本压力、仲裁裁决得到有效执行的前提是符合《纽约公约》规定等局限性。

大部分的国际工程承包合同都约定采用仲裁的方式来解决法律纠纷,而且常都是选择机构仲裁方式,鲜有临时仲裁,其中中国企业选用比较多的仲裁机构有国际商会国际仲裁院、斯德哥尔摩商会仲裁院、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新加坡国际仲裁中心、香港国际仲裁中心等。

4.国际诉讼

诉讼作为解决国际工程法律纠纷的最终手段之一,在解决国际工程法律纠过程中也起到一定作用。但不同于国际仲裁的是,诉讼在解决国际工程法律纠纷中的管辖权,既可以依双方当事人的协议约定获得,也可以依法院地国的司法主权按照最密切联系地原则获得。因此,在国际工程法律纠纷中,如双方当事人未约定仲裁或仲裁协议无效,将通过国际诉讼的方式来解决争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