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慈善的多角度、深层次思考
—— 全国两会代表委员慈善领域建议提案集锦
编者按:
今年全国两会上,多位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对慈善事业进行了深入调研与思考,提交了与慈善相关的建议和提案,为高质量发展慈善事业献计献策,贡献真知灼见。全国两会之后,本报连续将全国人大代表与政协委员的建议和提案摘录发表,以期引发社会各界尤其是慈善界的更多思考,收获更多智慧成果。
全国人大代表、民革北京市委副主委罗瀛:建立慈善领域检察公益诉讼制度
罗瀛认为,只有建立慈善领域的监督制度,使善款从募集到使用全过程处于监督之下,才能使慈善事业运行在制度的阳光下,最大程度避免慈善腐败事件的发生。
罗瀛建议:一、出台司法解释或适时修改《慈善法》,明确慈善领域公益诉讼法律依据。二、在慈善领域公益诉讼中适度采取举证责任倒置原则。在慈善领域公益诉讼中,对于慈善组织应当公开的信息及为满足慈善目的需要公开的信息,应适度采取举证责任倒置原则,由被诉慈善组织举证证明其行为合法,原告承担初步举证责任。三、探索建立慈善领域公益诉讼费用减免制度和惩罚性赔偿制度。
全国人大代表、农工党四川省委副主委罗良娟:对公募和非公募基金会开展差异化评估
罗良娟建议,对公募和非公募基金会进行差异化管理。民营企业发起成立的非公募基金会,日常开展工作的过程中未向社会公开募款,资金来源基本属于企业内部,财务管理风险远小于公募基金会。且非公募基金会工作人员数量少、公益事业支出比例小,在团队建设、党建工作、宣传工作等内部治理方面与公募基金会存在较大的差别。大部分民营企业成立的非公募基金会取得3A等级(需要取得总分数的85%以上)存在较大的困难,若适当再降低10%-15%的分数,较为符合非公募基金会的实际情况。希望民政部门可以加强指导,以评促建,引导非公募基金会做好等级评估工作。
全国政协委员、民盟省委会副主委、浙江大学城市学院校长罗卫东:建议放宽个人慈善受赠准入
罗卫东表示,《个人所得税法》第六条以及《关于公益慈善事业捐赠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等对个人的公益慈善事业捐赠起到了一定的补偿作用,但从通过税收政策调节力度、精准性来鼓励高收入人群更多回报社会考虑,当前的政策还存在不足。
罗卫东建议放宽个人慈善受赠准入,允许依法设立或登记的非营利性组织、其他社会组织和群众团体在接受捐赠后进行临时性登记,取得临时性的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个人捐赠行为即可予以抵扣个人所得税。同时,采用加计扣除法,加强个税扣除政策调节力度。建议参考新加坡个人对公共慈善机构的捐赠可获捐赠额的250%的税收减免政策,对个人捐赠支出采用加计扣除法。
全国政协委员、民建中央调研部部长陈百灵:鼓励引导公益慈善力量投向社会工作服务领域
陈百灵在调研中发现,有的乡镇和街道对社会工作者的认知不到位,影响了社工站的功能定位和作用发挥。此外,社工站建设还面临着可承接社工站运行的社会服务机构数量不足、质量不高,社工人才队伍建设亟须加强,以及社工站运行标准、管理规范亟待完善和运行经费不足等问题。
陈百灵建议,要加强系统培训,加大对社会工作和社工职业的宣传力度,提升各级各部门对社工站功能角色定位和建设意义的认知。要通过社工站建设,融合社会组织、社工、社区、社会慈善力量、社会志愿者各方力量,全面提升养老服务、关爱儿童、残障服务、社会救助等民生服务效能,创新基层社会治理,让社工这一职业得到更为广泛的社会认可。
全国政协委员、中国扶贫开发协会副会长郭文圣:加快培育壮大民族地区发展基金会
郭文圣认为,民族发展基金组织对助力少数民族地区经济社会发展,资助、开发与设计少数民族特色产业和服务项目,能够发挥重要的支持和枢纽功能,联结各少数民族主体,有效实现“共建共治共享”。
郭文圣建议,一要扶持和引导民族地区发起成立民族地区发展基金会,充分挖掘开发本地区民族传统特色优势资源;二要给予民族地区发展基金会“支柱型、枢纽型社会组织”的更大政策支持和政策认定,发展民族地区优质教育、便利交通、完善养老、助贫助残等服务,倡导少数民族群众积极参与共建、共治、共享;三要严管厚爱规范民族地区发展基金会的设立和发展,可借鉴其他地区和不同类型先进发展基金会成功经验,探索建立多层次的民族地区发展基金会培育路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