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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医保局:新冠抗原检测价格项目不高于每人次5元

新冠肺炎疫情日常通报

3月25日,无新增本土确诊病例,新增境外输入确诊病例12例(其中9例系既往通报的无症状感染者订正),新增出院4例。无新增本土无症状感染者,新增境外输入无症状感染者5例,1例境外输入无症状感染者解除集中隔离医学观察。
截至3月25日24时,累计报告确诊病例1226例(其中境外输入999例),累计出院1099例,死亡3例,其余124例确诊病例正在定点医院隔离治疗。现有133例无症状感染者(其中境外输入129例)正在接受集中隔离医学观察。

新增境外输入确诊病例12例

确诊病例1:中国籍。从新加坡出发,于3月17日飞抵成都入境。3月21日诊断为无症状感染者,3月25日订正为确诊病例。

确诊病例2:中国籍。从阿尔及利亚出发,于3月17日飞抵成都入境。3月24日诊断为无症状感染者,3月25日订正为确诊病例。

确诊病例3:中国籍。从阿尔及利亚出发,于3月17日飞抵成都入境。3月24日诊断为无症状感染者,3月25日订正为确诊病例。

确诊病例4:中国籍。从阿尔及利亚出发,于3月17日飞抵成都入境。3月24日诊断为无症状感染者,3月25日订正为确诊病例。

确诊病例5:中国籍。从新加坡出发,于3月17日飞抵成都入境。3月24日诊断为无症状感染者,3月25日订正为确诊病例。

确诊病例6:中国香港籍。从中国香港出发,于3月18日飞抵成都入境。3月24日诊断为无症状感染者,3月25日订正为确诊病例。

确诊病例7:中国籍。从乌克兰出发,经罗马尼亚于3月21日飞抵成都入境。3月24日诊断为无症状感染者,3月25日订正为确诊病例。

确诊病例8:中国籍。从乌克兰出发,经罗马尼亚于3月21日飞抵成都入境。3月24日诊断为无症状感染者,3月25日订正为确诊病例。

确诊病例9:中国香港籍。从中国香港出发,于3月23日飞抵成都入境。3月24日诊断为无症状感染者,3月25日订正为确诊病例。

确诊病例10:中国籍。从中国香港出发,于3月22日飞抵成都入境。

确诊病例11:中国籍。从柬埔寨出发,于3月23日飞抵成都入境。

确诊病例12:中国籍。从新加坡出发,于3月23日飞抵成都入境。

新增境外输入无症状感染者5例

无症状感染者1:中国籍。从加拿大出发,于3月3日飞抵成都入境。解除集中隔离后,在居家隔离期间检出核酸阳性,无社会活动轨迹。

无症状感染者2:中国籍。从乌克兰出发,经罗马尼亚于3月21日飞抵成都入境。

无症状感染者3:中国香港籍。从中国香港出发,于3月22日飞抵成都入境。

无症状感染者4:中国籍。从中国香港出发,于3月22日飞抵成都入境。

无症状感染者5:中国籍。从新加坡出发,于3月23日飞抵成都入境。

上述确诊病例及无症状感染者居住的隔离点环境已进行消毒,密接人员均处于隔离观察状态。


近日

国家医保局官网发布

关于加强新型冠状病毒抗原检测

价格管理的通知

通知明确

对于公立医疗机构开展的

新型冠状病毒抗原检测服务

允许按照“价格项目+检测试剂”的方式收费

收费总额现阶段封顶标准

不得高于每人次15元

其中“新冠抗原检测”价格项目

不高于每人次5元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医疗保障局:

为适应疫情防控需要,促进新型冠状病毒抗原检测公平可及,合理控制价格水平,降低社会经济负担,现就加强新型冠状病毒抗原检测价格管理通知如下:

一、各省级医疗保障部门应在2022年4月8日前明确政策,对于公立医疗机构开展的新型冠状病毒抗原(以下简称“新冠抗原”)检测服务,允许按照“价格项目+检测试剂”的方式收费。其中“新冠抗原检测”价格项目由各省级医疗保障部门按照不高于每人次5元制定政府指导价(最高限价);新冠抗原检测试剂(含采样器具)按照实际采购价格零差率销售。

二、各省级医疗保障部门对新冠抗原检测“价格项目+检测试剂”的收费总额应设置封顶标准。现阶段封顶标准不得高于每人次15元,具备条件的,可将封顶标准调低至更合理的水平。

三、对于群众单纯检测新冠抗原的,应要求公立医疗机构免收门诊诊查费;对于患者就诊过程中,由公立医疗机构提供检测试剂,患者自测新冠抗原的,公立医疗机构不得收取“新冠抗原检测”价格项目的费用。

四、各省级医疗保障部门参考目前全国已有的挂网采购价格,在4月30日前,通过组织实施竞价挂网、参与跨省联盟采购等方式,进一步降低公立医疗机构采购成本。公立医疗机构应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医药集中采购平台上采购所需新冠抗原检测试剂,不得线下采购。

五、各地医疗保障局要积极履行医药价格主管部门职责,对网络平台、社会药店等零售终端销售的新冠抗原检测试剂价格开展专项监测,定期向价格监督检查执法部门通报抗原检测试剂的零售终端价格、公立医疗机构实际采购价格。对于同一新冠抗原检测试剂医院药店、线上线下存在不公平高价的情况,要主动向价格监督检查执法部门提供线索,积极配合检查执法工作。

特此通知。

国家医疗保障局办公室

2022年3月25日

来源|健康成都官微、国家医保局官网

成都发布编辑 | 田豆 实习编辑 大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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