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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某、秦某等14人未经国家外汇管理部门许可,在国内多地设立网点公司,以境内外“对敲”的方式进行资金跨境兑付,从中赚取汇率差价或手续费,三年多时间接收买汇人打入款项共计70.89余亿元,向卖汇人打出外汇款项67.7余亿元。6月16日,麻城市法院依法公开开庭审理这起特大非法买卖外汇案件。
在法庭上,公诉人指控, 2017年至2020年4月期间,被告人徐某听从雇主新加坡长城私人汇款有限公司的安排,未经国家外汇管理部门许可,先后在湖南安乡县、湖北麻城市、广西桂林市、广东广州市及贵州贞丰县设立网点公司,安排被告人秦某、包某等13人在各网点协助长城私人汇款有限公司以“对敲”的方式进行资金跨境兑付,从中非法获利。境内网点接收买汇人打入款项共计70.89余亿元,向卖汇人打出外汇款项67.7余亿元,扰乱金融市场秩序,情节特别严重,其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应当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刑事责任。
在法庭上,14名被告人均已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并表示愿意接受处罚。目前,这起案件还在进一步审理当中,判决结果将择期宣判。
该案的审判长周霞介绍:
该案以“对敲”的方式进行资金跨境兑付模式为,长城私人汇款有限公司接收卖汇客户外币后,指令境内网点向卖汇客户指定的国内账户汇入人民币;境内网点接收买汇客户的人民币后,长城公司直接将外币打入买汇客户指定的国外账户,从而实现外汇和人民币的货币价值转换,并从中非法获利,该案涉案非法经营数额巨大,作案手法新颖。
这种买卖外汇的行为,使得资金能够实现跨国(境)兑付,是一种典型的变相买卖外汇行为。这种模式下,犯罪嫌疑人作案手法隐蔽,资金在境内、境外单向流动,与传统设立资金池的买卖外汇存在一定区别,侦查取证、审查起诉均存在较大难度。以“对敲”的方式进行资金跨境兑付违反我国外汇管理制度,严重破坏金融秩序,导致巨额资本外流,对经济发展造成负面影响,具有严厉打击的必要性和紧迫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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